第一辑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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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组织建设日伪和国民党统治淄川时期,农村政权建设无法律依据,虽然实行
民选,但以财势为基本条件,“十亩在前,八亩在后”,当权者多出自富户之家。
建国后,人民政府尊重人民群众的权利,农村政权建设实行人民群众当家作主。
自1951年民主建政开始,到1953年普选,逐步建立起选举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的规定,凡
年满18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文
化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
的人和精神病患者除外。合作化时期的村级政权和公社化时期的大队管理委员会 (居
民委员会)均按《选举法》的规定程序由社员(居民)选举产生。
1984年,公社管理体制撤销,大队管委会改称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
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办法》、《城市居民委
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办法》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的主要程序是,在镇选
举委员会(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村(居)选举领导小组和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
选民登记、划分选民小组、推选村(居)委会候选人,召开村(居)民选举大会,采取无
记名投票方法进行选举,并公布选举结果。
镇政府不断加强村(居)委员会建设,强化自治功能,积极贯彻落实村(居)委员会
组织法,坚持以法办事,从法律上保护,从政策上指导,从工作上帮助,选举产生村
(居) 委会领导班子。1990~1993年,全镇100名村委委员,其中党员73人,初中以上
文化的94人,支部成员42人,17名村主任有14人任党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班子结
构合理,政治素质好,村村制定了规范化管理章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
我服务” 的职能。三年共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510件,新修水泥路86条,村村安装
了闭路电视。居委会积极搞好社会服务,设小饭店、小吃部5处,卫生消毒站1处,小
售货亭7个,方便了居民,赢得了社会好评。淄城镇被评为区政权建设先进单位。
1995年,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进一步强化,镇政府印发了《淄城镇政府
指导村民委员会细则》和《村民自治示范村标准》,以指导村(居)委员会的建设。是
年在全镇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评选出5个区级示范村,2个市级模范村委会和
1个市级模范居委会。1996年和1999年,第五届和第六届村(居) 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
束后,对当选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时组织培训,颁发当选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1998年,先后组织有关村主任分批参加淄博市民政局举办的两期干部培训班,使
村级基层组织主要成员素质得到提高,自治能力进一步增强,村级组织建设成效显著。
至1999年,全镇16个村委会和6个居委会,涌现出区级模范村委会5个,市级模范村委
会3个,市级模范居委会1个,市级模范村主任2人,模范居委会主任2人。
拥军拥军是淄城人民的光荣传统。解放战争时期,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村村
民踊跃参加拥军支前活动。如加工军粮,为过往子弟兵备水备饭,组织妇女做军鞋,
掩护军政干部转移,参加县委统一组织的支前担架队、运输队等。
1950年10月,中国人民志愿军奉命赴朝作战,同朝鲜军民一道抗击美国侵略者。
全国掀起“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运动。境内各个阶层及全体人民响应政府号召,开
展捐献活动,纷纷捐款捐物,写慰问信,做慰问袋,支援抗美援朝,慰问前方将士。
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时期,除对烈军属在土地耕种、口粮分配、工日等给予
特殊照顾外,还定期慰问当地驻军,并在生活安排、子女入学等各方面提供方便,尽
最大努力为部队官兵排忧解难。
80年代,每年开展两次拥军活动。“八一”建军节前,各单位召开烈军属代表座
谈会,带慰问品走访慰问驻军,并进行联欢活动。春节期间党政干部亲自登门送慰问
金、慰问品,给烈军属拜年。
1985年,对越自卫反击战期间,镇党委、政府作出开展拥军工作的决定,在党团
员中开展战士在我心中,祖国在我心中的“双心”活动。全镇上下掀起以写慰问信、
做鞋垫、走访慰问留守部队及其家属为内容的拥军热潮。城二村为留守部队及驻军家
属送菜4万多公斤。
1986年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军赴老山前线参战部队胜利归来,全镇1.6万余人,
由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带队,在淄城路夹道欢迎将士凯旋。
1991年起根据省、市、区双拥工作会议精神,全镇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活动,
成立镇、村创建双拥模范城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山东省创建双拥模范单位标准》,
制定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的实施意见,在全镇开展拥军优属、拥军爱民和军民共
建为内容的文明共建活动。建立镇、村与部队营、连的双拥共建服务网络,军地基层
单位广泛结对子,开展“双向服务”、“智力双拥”活动,互尊、互爱、互帮、互学。
1994~1995年全镇向部队送慰问金及实物折款近6万元。 城二村为部队送矿泉水
80箱、 卡森啤酒96箱、鲜蛋460斤,为淄川消防中队送上海牌轿车一辆。西二村为驻
西山部队送吉普车一辆。小李家庄无偿提供军用菜地15亩。公义村为受灾战士家属寄
去1500元慰问金,其他村也分别为部队送去肉、蛋、蔬菜等慰问品及慰问金。
1996年6月,菜园村无偿为部队提供菜地40亩。全镇筹集资金5万元,帮助部队建
塑料大棚7个,当年用于双拥共建活动的资金达12.3万元。
1998年1月和7月镇政府先后两次下达进一步开展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 号召村
(居)委、妇联、共青团积极参与双拥工作,为烈军属、驻军官兵办实事、办好事,解
决他们的生活、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驻军官兵也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地方社会主义
建设,维护社会治安。是年,淄城镇被市委、市政府授予拥军优属模范镇、拥军优属
十佳乡镇和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先进单位称号。
优抚解放初期,烈属、军属享受代耕待遇。各村先后成立“代耕队”和“代耕组”,
由临时拨工改为包耕代耕。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耕、种、收、打均由代耕队或代耕
组承担。烈军属受到社会的尊重和优待。烈军属的大门口,都挂有醒目的光荣牌匾,
上书“烈属光荣”“军属光荣”或“光荣人家”等字样。春节期间,村公所杀猪宰羊,
组织党团员、群众团体或学校师生,敲锣打鼓,给烈军属送年货、贴对联、打扫卫生、
拜年。
1950年,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等5个条例,规
定了抚恤范围和标准,统一了对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的优待
办法,使优抚工作逐步走上了正常化和制度化。
农业合作化时期,烈军属每户每年增发一口人的口粮(不收款),优待一个劳动力
的平均工分,烈属高于军属。参加初高级农业合作社的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家中无劳
力或缺乏劳力,全年收入和生活水平低于一般社员水平的,也享受优待劳动日的待遇。
公社化时期,对优抚对象实行工分补贴,生产队拨出一定数量的工分,记入优抚
对象名下,参与年终分配,以保证其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社员的标准。如有特殊困难,
大队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照顾。此外,根据优抚对象的年龄大小、身体状况、技术条件,
安排适当工作,使其既能增加收入,又能发挥专长。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现金,实行定额补助,每年拿出
一定数量的资金,优待现役军人家属。自1981年起,对战士家属实行户户优待,优待
资金逐年增加。80年代初,平均每户200元左右,1991年,每户平均1170元,1993年,
每户1400元,1997~1999年,每户2500元。城二村增加到每户3000元,并规定军属购
房每套照顾2000元。资金来源初为各村自筹。自1985年起,改为全镇统筹,定时发放,
当年兑现。
淄城镇历届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优抚政策,除按国家规定标准按时发放抚
恤金外,对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因工牺牲军人家属(简称“三属”)、伤残军人、复
员军人,给予特殊优待,实行定额补助。1991年,对“三属”、伤残军人、复员军人
分别给予300元、 360元和200元的补助。1999年,“三属”及伤残军人每年2000元,
复员军人每年1500元。是年全镇共发放优待金27.2万元。
镇、村民政工作人员对优抚对象坚持一季一走访的制度,发现住房难、看病难问
题,及时向领导汇报,专题研究,逐项解决。1992年,小李家庄为二等伤残军人李茂
圣拆除旧房,建起了新房。至1993年,全镇帮助扶持28户优抚对象走上了致富路。
1991年起,在开展争创双拥模范城的同时,还广泛开展了“爱心献功臣”活动,
建立45个优抚帮扶小组与“三老”(退伍老红军、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结成帮扶
对子,定户、定人、登门服务。1993年,共为“三老”帮工1500个,做好事500多件。
1994年,对烈属、三级以上伤残军人及老复员军人的医疗费,由镇、村报销70%。
1996年,镇政府设立了优抚对象医疗中心,制定了优抚对象补助新标准,发放了
医疗手册,优抚对象全部享受医疗补助,年支付医疗费近万元。镇卫生院在继续推行
“五减免”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服务领域,建立定人、定点、定期为“三老‘查体
和巡回医疗制度。
各村相继建立了优抚规定。1999年,城二村规定,优抚对象看病每年照顾500元,
对身患重病医疗费用高的,村委还通过募捐给予解决。小赵村老复员军人赵本友患病,
村里一次资助3000元,解决了他的燃眉之急。
安置建国后,镇(公社)设民政助理员,负责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
建国初期许多复员军人因长期与家人失掉联系,家庭情况的变化本人一无所知,
有的失去亲人,有的发生婚变,有的无房无地,需要重建家园,还有部分起义或被俘
入伍的,群众不了解,个别的甚至还有罪恶民愤等。对这些复员退伍军人,镇政府及
村均给予妥善安置。对无房无地者,从公房公地中分配调剂解决;或让他们直接参加
土地改革,分到土地和房屋。对婚变者,以教育调解的方式解决。对无家可归者和单
身汉,多是介绍做固定工或临时工。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党员,多数在镇、乡或村担任
了领导职务。
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体弱无人赡养的,在社内享
受优待劳动日或“五保户”的照顾,并安排他们做些力所能及的农活。无房或有房屋
需维修的,国家给予补助,社队帮工帮料。带病回乡家中无人照顾的复员军人,社内
安排专人护理,国家减免医疗费。
义务兵的退伍安置工作,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解决。村(大队)根据本人
的条件, 有的推荐招工招干,有的担任大队或生产队干部,有的安排在镇村企业。1
987年全镇退伍军人316名, 安排镇办企业的90名,村办企业的123名,任村干部的32
名, 自谋职业的42名,在村参加农业劳动的29名,退伍军人安置率100%。1988~199
9年, 镇政府根据《军人安置条例》,认真做好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根据本人的特
长和条件,均作妥善安置,使其人人有工作,有事干,年安置率100%。
原属城镇市民的退伍军人在城镇安排工作。
救济清康熙、雍正、乾隆年间,遇严重自然灾害之年,经知县呈请获准,可进行
赈济或免除本年田赋。
民国24年(1935年),黄河水灾,淄川县设收容所15处,收容难民3378人,其中今
镇辖区内3处。 一处在关帝庙,7月31日和8月8日两批收容灾民220人,由沈锦庭、马
成茂等6人管理。其他两处分别在西关乡关帝庙和高姓铺房,收容256人,由朱兰田、
王建国等11人管理。
1942年,境内大旱,秋早霜,粮食歉收严重,抗日民主政府大力发动群众,开展
生产自救,互助互济,政府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拨款救济灾民,稳定了群众情绪,
渡过了灾荒。
1948年,对城乡灾民、无业工人、贫苦烈军属、鳏寡孤独、外来难民、流亡乞丐
等,政府拨粮救济。
1949年,城乡开展互助互济活动。户与户之间开展友好借贷。对无依靠的鳏寡孤
独,政府发放专用粮、款,实行定户托管。
1956年,社会救济对象主要是:农村因灾造成的临时困难户和孤、老、残、幼以
及人口多、劳力少的常年困难户,城市孤老病残人员和人口多、就业少的困难户。随
着集体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在救济工作中,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为
主,辅以国家必要的救济”的方针,政府与基层共同负责特困户的救济工作。1964年
1~11月, 淄川区人民委员会连续6次共拨发救济金2030元,棉布2890尺,棉絮185公
斤,救济淄城辖区的困难户。
合作化和公社化时期,城乡困难户,除年年享受国家救济外,社、队均给予定期
或不定期的粮、款补助和照顾,帮助渡过难关。
1984年体制改革后,社会救济由镇、村组织实施,镇政府一年一度安排专职人员
逐村逐户调查摸底,确定年度救济对象,除争取国家救济款外,自筹资金发放救济款,
资助困难户,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准。1989~1990年,全镇救济52户,发放救济
款1.105万元; 1992年救济129户,发放救济款1.98万元;1994年救济36户,1.224万元;
1998年救济53户,2.3万元;1999年救济43户,2.21万元。
1997年,淄城镇贯彻落实《淄川区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规定农村最
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年人均收入600元;不足部分采取差额补助的办法进行社会救济。
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资金来源, 由区、镇、村分别按20%、30%、50%款额负担。这一制
度的实施,使困难户的生活有了可靠保障。
在搞好“自救”的同时,全镇人民还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捐款捐物支援灾区,救
济灾民。 1991年,全镇为灾区捐款3万元。1994年,为灾区捐款4万元,水泥80吨。1
998年秋,为长江中下游及松花江灾区捐赠现金和实物折款计22.1万元,其中御寒棉衣、
棉被等2.44万件,为灾区人民重建家园献上了一份爱心。
扶贫建国初期,各级人民政府十分关心人民的生活,对各种因素造成的贫困户,
政府给予经济扶持,发放救济粮、款进行赈济。公社化后,除国家给予一定资助外,
在生产自救的基础上,以公社、生产队为主给予帮扶。
改革开放以来,全镇经济有了较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由
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仍有一部分群众生活较为贫困,有的因天灾人祸,举债过重,无
力脱贫;有的人口多、劳力少,入不敷出;有的因信息闭塞、缺乏技术,难以脱贫。
这部分贫困户无力参与市场竞争,生活极为困难。镇政府积极设法为其排忧解难,安
排人逐村走访, 摸底排查,有的放矢,帮助他们脱贫致富。镇村两级为297户发放资
金5.968万元, 到1999年已有43户脱贫。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镇政府不断加大扶贫
力度,在资金扶持的同时,帮助提高自身脱贫功能。1997年新年春节期间,对特困户
每户补助500~800元,使其生活得到保障。
在开展扶贫工作中,镇党委政府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采取与山区乡镇、
村缔结姊妹乡镇、村的形式,帮助他们脱贫致富。
1985年,城二村与峨庄乡石沟村结为姊妹村,先后为石沟村安装自来水管道,更
换输电线路,修防渗水渠,打机井,建青年之家,赠送变压器、电视机、收录机、文
体用品等,折合现金10多万元。并在村办企业安排石沟村60多人务工,此外由城二村
投资帮助石沟村建起淄博红波电器厂和矿泉水厂,为该村脱贫致富创造了有利条件,
使石沟村经济基础和村容村貌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1988年人均收入600元,被评为区
级文明村。1985年,小赵村与峨庄乡海上房村缔结为姊妹村,镇政府《关于落实土地
承包和对外转包的决定》实施后,小赵村即与海上房村达成协议,由海上房村34户,
130名村民来小赵村承包菜地70多亩, 解决了小赵村劳力不足,和山区人民生活困难
问题。
1993年,城一村与峨庄乡东坡村结为姊妹村后,对东坡村的经济建设和村民生活
给予大力支持, 在安装自来水,修沥青路面,建砖厂等项目中,累计支援现金1万多
元、 水泥20吨、潜水泵1台、电机2台。春节前,为该村老党员、老干部送去慰问金6
000多元。
1994年,峨庄乡遭受特大旱灾,镇党委书记李淑湘带现金5000元,到峨庄乡进行
慰问。是年西二村,为西岛坪村修建石桥一座,支援现金15万元。
1984~1994年,西关一村先后与峨庄乡杨家村、上雀峪村结为姊妹村。无偿赠送
杨家村变压器一台, 帮助开拓村办企业项目。支援上雀峪村3万元发展村办企业、学
校30套课桌凳,帮助发展教育事业。1995年,峨庄乡峨庄村成为西关一村的挂钩扶贫
单位,经两村考察论证,拟定在峨庄村开发农作物保护栽培,发展无公害蔬菜生产,
供应城市居民生活需要。
1996年5月10日, 公义村与黑旺镇孤山村结为姊妹村后,为孤山村5名老党员和1
家特困户各送去慰问金200元,为孤山小学送去现金3000元。
1999年12月10日,镇党委政府制定《关于在全镇认真组织实施社会救助制度的意
见》 并成立9人组成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党委副书记、镇长张秀和任组长,党
委副书记陈其国、副镇长孙启信任副组长。
附:中共淄城镇委员会、淄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全镇认真组织实施社会救助制度
的意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
会救助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帮困活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是党和
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根据区委办公室川办发〔1999〕4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
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保障我镇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为目的,
以贫困家庭为救助对象,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开展捐款捐物等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
形成一种长期规范、科学配套且行之有效的社会救助制度,促使困难家庭逐步摆脱贫
困,跟上社会文明和发展的步伐,共享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推动全镇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
基本原则:(一)坚持社会性。动员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单位干部职
工以及先富裕起来的个人等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以自发、自愿的形式开展结对帮
扶。(二)坚持定向性。在与困难群众“心连心”、“手拉手”的社会救助活动中,帮
扶单位或个人要与救助对象直接见面,结成帮扶对子,根据帮扶对象的实际困难和要
求,合理确定帮扶内容,并在预定时间内实现帮扶目标。
二、切实提高对实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要发动社会各界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帮
困活动,广泛动员,讲求实效,并且做到经常化,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
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镇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有了很大变化。但是
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仍有一部分群众生活较为贫困,有的因天灾人祸,举债过重,
无力脱贫,有的因人口多、劳力少,入不敷出;有的因信息闭塞、缺乏技术,难以脱
贫。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这部分贫困户无力参与市场竞争,生活极为困难。贫穷给
他们造成了沉重的生活负担,也带来了大量的社会问题,要使这部分家庭摆脱贫困。
只有在外界的帮助下,加上自身努力,才有希望摆脱贫穷,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
的基本生活权益,为他们排忧解难,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各
村、镇企、镇直各部门都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建立社会救助制度的
重要意义,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和互帮互助活动,并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形成制度,认
真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
三、建立和落实社会救助制度的措施及要求
(一)全面落实最低保障线制度。我镇于1997年建立实施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通过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使部分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为了进
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我镇将完善三个程序,抓好三个落实,实行三个公开。
三个程序,即保障资格审批、注销程序,保障资金发放程序,保障金标准调整程序;
三个落实,即落实保障金,落实优惠政策,落实档案管理制度;三个公开,即向保障
对象公开,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
(二) 建立社会救助制度。1、帮扶对象及遵循原则。家庭人均收入的三分之一具
备一定的自救能力和脱贫条件的贫困家庭及无致富能力的特困户,经调查审核,确定
为帮扶对象。 2、救助方式。在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社会救助对象基本
生活的同时,提倡为救助对象指一条路子,供一条信息,捐一点资金,上一个项目,
教一门实用技术,使他们在外力扶持下,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尽快摆脱贫困。其主要方
式是:(1) 走访看望。每季度,尤其是重大节日定期走访,在救助对象需要帮助时及
时看望。(2) 资助款物。根据救助对象需求,每月或每季度提供足额资金、衣被、食
品等,重大节日适当增加资助数额。(3) 安排上学、就业。帮助贫困儿童少年接受教
育,保证不辍学,帮助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联系就业。(4) 扶持项目。对有生产经营
条件的救助对象,帮助其上一个经营项目。(5)减轻负担,制定必要的优惠减免政策:
①对解决特困学生的就业问题,镇设立教育扶贫助学金,对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
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升入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帮助其完成学业。在最低保障对象家庭
中的中小学生,由镇中心校视情减免其学杂费。升入大中专院校的,其学杂费由区、
镇两级财政按7:3比例负担,学生就学期间减免其家庭一人的村提留和镇统筹。非保
障对象子女升入大中专院校的,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学费的,凭个人申请和村
委证明,经民政、教育部门核查属实后,予以适当补助,其补助标准为中专、大专、
大学实际交费额的40%、 50%、60%,所需资金由区、镇分别按7:3比例负担。②帮助
特困群众脱贫致富。对有致富能力的特困群众,镇机关各部门、镇直、镇企业单位要
与其结成帮扶对子,从技术资金、信息等方面予以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
税务等部门凭其《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人证》给予减免税费照顾。有条
件的镇直、镇企单位优先安排特困户就业,增加其家庭收入。对无致富能力的特困户,
减免村提留、镇统筹和义务工等。③保障因突发性灾难事故导致困难的群众生活,动
员社会各界对危难群众进行帮扶。特困病残户就医,凭民政部门核发的《保证金领取
证》 ,由卫生部门减免其挂号费、治疗费、医药费、透视费之和的40%。具体的救助
办法是“四联户”:一是部门联户;二是企业联户;三是党员干部联户;四是先富户
联户。总之,通过多层次、多渠道,为救助对象排忧解难,使他们充分享受社会主义
大家庭温暖。 3、组织形式。镇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社会救助工作站,
并建立社会救助活动联席会议制度,由党政办、组织办、经贸委、团委、妇联、科教
文卫、民政办、计财办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主要搞好救助活动的部署与落
实, 通报、调度活动进展情况,定制度、树典型。4、工作分工。镇党政办、组织办
负责救助活动的组织协调;宣传办、团委负责活动的宣传发动与典型报道工作;民政
办负责提供救助对象名单及工作站日常工作业务;计财办负责保障金筹集使用并及时
监督。
四、加强组织领导
社会救助工作是一项系统的民心工程、形象工程,各村、镇企、镇直单位要高度
重视这项工作,成立专门社会救助站,并安排专人负责,通过上下联动,确保社会救
助制度落到实处,以此推动我镇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1999年12月10日

助残解放初期,残疾人受到各级政府的关心和同情,纳入优抚救济对象,享受政
府的救济,村也实行优惠政策,采取以工代赈,扶持生产。
合作化、公社化后,除享受国家的救济外,社、队给予生活照顾,补助工分,保
证口粮或资金救助。有生产能力的残疾人,社、队根据本人情况安排工副业生产或轻
体力工作。
1983~1988年,淄城镇(公社)建社会福利护品厂,小赵村、小李家庄也先后建起
淄川福利缝印厂和雁阳社会福利化工厂, 三厂共有职工111人,其中安排残疾职工56
人, 占职工人数的50.5%。1992年,公义村建社会福利电池厂。以上四厂安排残疾职
工76人, 此外镇村企业安排19人,个体企业安排10人,全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110
人,已作安排的105人,安置率达到95%。
1997年,镇村社会福利厂发展到6个,全镇通过查体定级的残疾人137人,福利企
业安排105人, 个体企业安排18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基本得到妥善安置,有了
固定收入,生活得到了保障。
残疾人的政治地位逐步提高。 1990年2月,淄城镇残疾人联合会成立,并建立代
表大会制度,至1998年,已召开三届残疾人代表大会。他们有了自己的组织,平等参
与社会活动,共享社会主义物质和文化成果,进一步激发了自尊、自强、自立精神。
1995~1996年,全镇开展了为残疾人捐献活动。1995年为筹建淄博市残疾人康复
中心捐款9000元。1996年,镇政府发出通知,在全镇村民和镇直、镇企干部职工中开
展向残疾人献爱心捐赠活动,捐款3.4万元。
1997年,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凡符
合《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年满
8周岁(男60周岁、女55周岁可根据本人自愿)统一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并建档立卡,由民政办公室负责管理。
残疾人得到社会的承认和重视,对他们的生活、工作、入学提供方便,实行优惠
政策。自1997年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年收入达不到全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同样受到社会的救助,保证其基本生活标准。各村和镇直单位制定办法,给予救济或
补助。如北关村1996年起,对残疾人每月每人发放180元补助金,成为全镇助残典范。
1999年,淄城镇被评为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先进乡镇。
敬老5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各生产大队普遍设简易敬老院,安排专人对失去劳动
能力的孤寡老人实行集体供养,吃、穿、用、医等费用由大队财务支付。
1983年,淄城公社投资20万元在菜园村动工兴建淄城敬老院。该院占地2797平方
米, 建筑面积850平方米,为四合院前出厦平房式建筑,有房舍39间,设有办公室、
宿舍、传达室、游艺室、医疗室、伙房、仓库、锅炉房等设施。1984年5月峻工使用,
有31位孤寡老人住进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至1999年,共收养五保老人72人,本年
在院老人22人,入院率81%。
镇党委、政府十分重视五保老人的健康和生活,不断加大投入,改善办院条件和
提高五保老人的生活水平。 1986年,投资5万元安装锅炉,实现了全院统一供热;19
95年,投资5000元更换了自来水管道。为提高在院老人的生活水平,镇政府数次下文,
公布提高在院老人的生活标准,由建院初每人每年800元,先后增加到1500元、20 00
元、2600元、3000元、3300元和1998年的3600元。此外,每年老人节、春节,党委、
政府主要领导都到敬老院看望老人,为他们带去慰问品。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设院长、会计、保管、卫生员各1人,炊事员、服务员
各2人。 马立钧、刘文胜、魏传德、王恩逵先后任院长。十几年来,建立完善了各项
规章制度,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和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多次接受省、市、
区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先后获区花园式敬老院,市、区先进敬老院、省级文明敬老
院等称号。
1988年公义村确定, 对男年满60岁,女55岁的老人祝寿,逢老人生日送蛋糕1份
和酒菜1桌;1992年起改为增加养老补助费,每人120元,并逐年增加。
婚丧管理1975年,淄城公社废除土葬,推行火葬。
1982年2月6日,镇党委作出《共产党员死亡后丧葬仪式的规定》。其内容是:1、
共产党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由所在单位党支部主持举行追悼会,可以播放哀乐和
敬献花圈,不准搞摔碗、砸瓦、设灵棚、供神食等封建迷信活动;2、要节约办丧事,
死者的亲友可配戴黑袖章, 不穿白袍孝服,更不得大吃大喝,铺张浪费;3、死者的
骨灰盒可存放在本单位的骨灰堂或纪念堂。各骨灰堂和纪念堂,都要说服死者亲友,
不得以迷信品,供食物的办法举行丧葬仪式。
1984年1月14日, 公社党委作出《移风易俗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决定》,就
喜事新办、丧事简办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把婚丧改革上升到社会主义精神建设的高度,
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1987年1月15日, 全镇23对新婚青年在镇机关一楼会议室举行集体婚礼,王玉美
副区长参加了婚礼,向新人一一祝贺并讲了话,镇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及镇属群众
团体负责人参加了婚礼。此举,受到全镇人民的欢迎。
1987年5月, 镇党委、政府制定《关于进一步搞好婚丧礼仪改革,促进精神文明
建设的意见》 ,成立由7人组成的婚丧礼仪改革领导小组,纪委书记赵长云任组长,
副镇长胡维诚任副组长。同时,在全镇推广公义村的经验。
1997年3月, 镇政府针对婚丧中封建迷信活动死灰复燃,婚丧嫁娶大操大办,互
相攀比之风蔓延,骨灰乱埋乱葬等现象,下达《关于进一步做好婚丧改革工作的通知》,
要求各单位加大婚丧改革的宣传和执法力度,加强“红白”理事会的建设和领导,强
调坚持文明、节俭的原则,提倡喜事新办,厚养薄葬。认真执行《婚姻法》和《国务
院关于殡葬改革的暂行规定》,坚决革除旧俗,杜绝封建迷信活动,一律实行火化,
骨灰深埋。并建议各村划一块荒山贫地统一埋葬骨灰,倡导以树代墓,绿化美化荒山
荒坡。为进一步加强婚丧工作领导,成立淄城镇“红白”理事会指导委员会,副镇长
赵长云任主任,民政办公室主任李振孔任副主任。
1998年4月, 镇政府下达《关于进一步集中开展移风易俗工作的通知》,通知要
求:彻底清除路边、耕地内的坟头,查处封建迷信活动,倡导集体婚礼、旅游结婚等
文明、 节俭的结婚方式,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同年6月22日,镇政府下达《关
于进一步搞好殡葬管理的通知》,就殡葬服务站及“红白”理事会的建设,骨灰多样
化处理及平坟还耕等作了规定。
1999年,各村都建立了“红白”理事会和殡葬服务站,制定完善了《“红白”理
事会章程》《“红白”理事会工作简则》《办理婚事的基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