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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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俗称田赋,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最早可追溯到夏朝的贡。春秋战国时期鲁
国实行按土地亩数征收的“初税亩”,标志着我国农业税制度发展到成熟阶段。秦朝
演变为田租, 唐朝为“租、 庸、调”和“两税法”,明朝为“征一法”“串铃法”
“十段锦法”“一条鞭法”等,清朝为丁漕,民国时期为田赋,新民主主义时期为土
地税,后改为农业税。建国后统称农业税。
农业税为地方固定财政收入,由地方财政机关负责征收。1949~1984年,农业税
以征收粮食为主。1985年淄川区按照国务院决定,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折征代
金,但农业税征收额仍以粮食为计算本位。区对境内农业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粮食,
如小麦、玉米、谷子、大豆等。按照《山东省农业税收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农业
收入,一律折合标准粮。由于粮食收购价多次上调,全区标准粮的单价也相应调整:
1985~1986年每公斤标准粮单价为0.4元;
1987年每公斤标准粮单为0.4132元;
1988年每公斤标准粮单价为0.4256元;
1989~1991年每公斤标准粮单价为0.4526元;
1992年每公斤标准粮单价为0.57元;
1993年每公斤标准粮单价为0.68元;
1994~1995年每公斤标准粮单价为1元;
1996~1998年每公斤标准粮单价为1.46元;
1999年每公斤标准粮单价为1.36元。
淄城镇农业税平均税率为10.3%。凡在镇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土地,
包括按定产征收、按实产征收的无固定收益和特产地等,不论是集体和个人或其它纳
税单位,均按规定由镇土管所分别核实登记。纳税单位发生计税土地的过入、过出和
其它增减变动时,每年年初由镇政府财政所农业税专管员审核,到区财政局办理变动
审批手续。
农业税征收一般分为夏征和秋征两期,由镇财政所直接组织征收。
1990年境内农业税征收只有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合计税额4.5906万元。1991年
加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淄成镇农业税收不断增加。1992年农业税收30.8万元,199
9年农业税收61.3万元。

农业税收统计表

单位:元
┌──┬───┬───┬─────┬─────┬───┐
│年份│合计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 │
├──┼───┼───┼─────┼─────┼───┤
│1990│45906 │43706 │2200 │ │ │
├──┼───┼───┼─────┼─────┼───┤
│1991│936300│37000 │2000 │894300 │3000 │
├──┼───┼───┼─────┼─────┼───┤
│1992│308000│44000 │4000 │257000 │3000 │
├──┼───┼───┼─────┼─────┼───┤
│1993│80000 │43000 │7000 │27000 │3000 │
├──┼───┼───┼─────┼─────┼───┤
│1994│173000│27000 │8000 │110000 │28000 │
├──┼───┼───┼─────┼─────┼───┤
│1995│608000│60000 │10000 │510000 │28000 │
├──┼───┼───┼─────┼─────┼───┤
│1996│644000│85000 │9000 │520000 │30000 │
├──┼───┼───┼─────┼─────┼───┤
│1997│150004│109704│9300 │ │31000 │
├──┼───┼───┼─────┼─────┼───┤
│1998│214000│89000 │10000 │ │115000│
├──┼───┼───┼─────┼─────┼───┤
│1999│613000│82000 │9000 │ │522000│
└──┴───┴───┴─────┴─────┴───┘

工商税收由区税务部门在境内下设的税收部门征收,镇财政所积极协助。
1992年区分配镇税收征收任务1047.5万元, 实际完成1051.1万元,占征收任务1
00.3%。其中产品税25万元,增值税315.1万元,营业税559.8万元,集体企业所得税
30.2万元, 个人收入调节税19.3万元,城市建设维护税55.1万元,车船使用税2.7万
元,房产税3.3万元,屠宰税5万元,牲畜交易税0.4万元,城市土地使用税8.3万元,
印花税0.4万元,其它税收1万元。
1999年各项工商税收完成1794万元,比1992年增长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