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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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3月7日,淄城镇政府《关于对城镇建设施行统一管理的实施办法》作出规
定:
1、 建设单位的一切新建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持有计划批准文件和建设许可证。
无建设许可证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2、 各类建设项目须有设计图纸,并按国家勘察设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住
宅楼可凭省、市、区主管部门审定的图纸或构件标准图施工。不允许粗制滥造。
3、凡进入镇辖区的施工队伍(包括镇、村建筑公司、装饰公司、外地来承建的施
工队、施工专业户) ,必须持建设部门颁发的资质审查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的营业执照到镇建委注册登记,领取施工执照,方可施工。
凡在本辖区内施工的单位,必须服从淄城镇建委的领导,严禁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倒手转包和出卖、出借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如出现问题,视
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4、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图纸。如确实需
要变更修改的,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证书。涉及建筑规模、内容标
准等重大变动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
程和验收规范,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5、 各项建设不得防碍交通、毁坏绿地,不得破坏文化古迹、地质遗迹和各种测
量标志,确需占用或移动的必须报镇建委,经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