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辑 住宅用地 资料库:淄川区情资料库 章节:淄城镇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section/2/article/12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section/2/article/12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农村住宅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标准(166.68平方米)的宅基地。有两处以上宅基的, 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决定,将多余部分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 着物的给予适当补偿,也可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 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 员讨论同意,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应先办 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村两委成员申请宅基地的实行双层审批制度,首先经镇政府审查批准,方可按审 批程序办理建房用地手续。上报时须持镇政府的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