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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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宅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标准(166.68平方米)的宅基地。有两处以上宅基的,
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决定,将多余部分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
着物的给予适当补偿,也可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
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
员讨论同意,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应先办
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村两委成员申请宅基地的实行双层审批制度,首先经镇政府审查批准,方可按审
批程序办理建房用地手续。上报时须持镇政府的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