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集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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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镇政府规定用地必须精打细算,建筑结构力求合理。凡有荒地劣地可以
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良田。镇村企业等公共建筑用地,须首先向镇经委写出书面申请,
由镇经委拟出基建报告,报区计委批准,持计委批准文件,由镇城乡规划办公室协同
城乡建委选址定点,在取得定点批复后,到区农业局办理征用土地审批手续。
1988年起,国家、集体或个人占用土地,必须由淄川区人民政府出具征用、划拨、
出让、转让使用土地批件并加盖淄川区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方可办理土地征用
手续。
90年代,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镇政府坚持三条原则。即必须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必须依法批准,占用农用地的须办理转用手续;要与农村土地管理挂钩。在符
合三原则的前提下,由镇土管所协助用地单位准备以下资料:平面布置图;土地利用
现状图;地理位置图;投资计划;建设许可证;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占用耕地的
补偿耕地方案;地籍资料。此外,用地单位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区土管局提出用地申
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经批准后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时拟定征地补偿方
案,填写征地补偿登记表。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以划
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鼓励土地复垦, 扩大耕地面积。从1992年1月起,经镇政府审核和验收后每复垦
一亩合格农业用地, 奖励200元。此奖金50%用于奖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50%奖励
土地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