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农户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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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后一段时期,住宅建设无规划,不经任何部门批准,农民可在自己宅基地
内建房。这个时期的住宅可分为四个等级:一是料石基础,清一色的砖墙瓦顶四合院
建筑,多集中于城里5街和西关、慕王、朱家、泉龙、北关等村。约占住房总数的3%。
二是石基础,土坯墙、青瓦顶住房,各村均有。约占住房总数的5%。三是乱石基础,
土坯墙, 麦秸覆顶或“海青”。此类住房遍及全镇,约占住房总数的75%。四是乱石
基础,土坯墙,草房顶,门窗简陋。约占住房总数的17%。
60年代中期,村民建房增多,且以原拆原建平房为主,一般为砖混结构,前出厦,
玻璃门窗。
70年代,城乡人口和城区公用建筑明显增加。淄城公社就社员建房问题作出五条
规定。一是大队要制定统一规划。二是严格审批手续。社员建房用地必须由本人申请,
大队研究,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张榜公布。非耕地由公社批准,可耕地经公社审
核报区人委批准。三是宅基地面积每户限0.25亩(166平方米) 。四是申请建房条件:
旧房、危房不能继续居住的;住房影响整体规划的;超过18周岁和已婚村民及家属在
农村的单身职工住房确有困难的;退职、退休、离休回原籍无房屋居住的干部、职工、
军人和回国定居的华侨。五是各大队建筑队承担建房工程,也可由住户另找人建房,
有关事宜面议。80年代中期,城一、城二两村已在般河南北两岸建成新村,分别称城
一南关新村、 城二南关新村。城一新村始建于1972年,至1984年有330户村民居住。
城二新村始建于1973年, 是年建房23户,1985年增加到288户,且有百余户市民插花
居住。此后,东关、泉龙、城三、西一、西二、慕王等村相继兴建新村或村民住宅区。
初为庭院式平房建筑,至1999年,约有四分之一住户改建为二层小楼。
1988年10月4日,淄川区政府以川政发[1988]160号文下发《关于淄城二路西段
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暂行规定》,旧城改造正式启动。淄城镇党委政府以此为契机,
服从大局,紧密配合,就村镇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问题先后下发《淄城镇村镇规划建
设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快旧城旧村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确定到20世纪末,
把淄城镇建成布局合理,交通方便,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经济繁荣,特色鲜明的社
会主义新城镇,并特别强调:对因国家安排建设项目和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拆迁的房屋,
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抗拒、拖延、刁难;按照立足发展,着眼未来,高
起点,高标准的要求,对原定建设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克服一家一院的陈旧观念,实
现住宅楼房化、高层化、现代化;本着先易后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多方
聚财,分段分片,边拆边建,实施住宅建设工程;镇政府为旧村改造提供优惠政策条
件,帮助办理免交城市配套费等有关事宜。为解决资金问题,各村普遍采取了四条措
施,即从集体积累中拿出部分资金;将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用于建房;从房屋拆迁
后需购新房的村民中预收购房费;同房屋开发相结合,预收部分购房单位和个人基建
款。旧城旧村改造一系列优惠政策规定出台,极大地调动了村民建设新住宅的积极性。
1990年拆迁221户,面积37577.9平方米,新建住宅楼14幢,计20877.88平方米;1991
年拆迁750户, 面积95100.75平方米,建住宅楼75幢,计98586.12平方米;1992年拆
迁1124户,面积114166.81平方米,建住宅楼158幢, 计231721.5平方米;199 3年拆迁
1353户,面积124598.67平方米,建住宅楼169幢,计432800.21平方米;1994年拆迁265
户, 面积28781.31平方米, 建住宅楼61幢, 计181395平方米; 1995年拆迁113户,面积
12271.8平方米, 建住宅楼49幢,计118047平方米。1996年后,各村进行了零星旧房拆
迁改造工程,共拆迁109户,面积11837.4平方米,建住宅楼51幢,计169000平方米。
至1999年旧房拆迁户达5000多户, 面积55万平方米,新建住宅690幢,125万平方米。城
镇居民户均住房99.6平方米,人均29.3平方米,是建国初的3.2倍。
为保证旧城旧村改造的顺利进行,1990年11月12日,镇政府在《关于加快旧城旧
村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就住户拆迁安置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1.凡属在旧城旧村改造范围内的住户(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民),均应无条件地服从
城市规划,对拆迁户的补偿和安置政策应一视同仁。
2.对规划改造的旧建筑物在拆除前要核实常住户籍人口;核实建筑面积、居住面
积、结构、建造年限;核实地面附属物及其它设施,登记造册,然后进行评估,划分
等级,作价核算,制定安置方案。
3.拆迁作价标准,参照川政发[1988]160号文件规定执行。
4. 坚持谁建设谁负责安置的原则,按照原住户的实际需要进行安置,3口人以下
为小户,安置使用住房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4~5口人为大户,安置住房面积应不
少于70平方米;6口人以上可以安置一大一小。
5.对拆迁户安置楼房的标准。六层楼房的标准层为第四层。标准楼房每平方米价
格按川政发[1988]160号文件规定的最高档建筑标准160元计算,原拆除住房面积换
新住房面积不足或超过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相互找清付款。一、二、三层楼房每
平方米价格可适当高于160元,五、六层楼房每平方米价格可适当低于160元。
6.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完成拆迁任务的,可按照提前天数给予适当奖励,并由建
房单位一次性付给拆迁户搬迁费100元,水电补助费300元,每口人每月房租赁费20元
(从拆除到安置住进新房,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加倍支付租赁费)。
7.在拆迁区无旧房的单位和个人,不享受拆迁安置之优惠政策,需购房者按商品
房价格付款。

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988年10月4日价格:元
┌──┬───┬─────────┬─────────┬─────────┬─────────┬─────────┬─────────┬─────────┬─────────┬─────────┬─────────┐
│序号│结构 │十成 │九成 │八成 │七成 │六成 │五成 │四成 │三成 │二成 │一成 │
│ │ ├────┬────┼────┬────┼────┬────┼────┬────┼────┬────┼────┬────┼────┬────┼────┬────┼────┬────┼────┬────┤
│ │ │已用年数│平米价格│已用年数│平米价格│已用年数│平米价格│已用年数│平米价格│已用年数│平米价格│已用年数│平米价格│已用年数│平米价格│已用年数│平米价格│已用年数│平米价格│已用年数│平米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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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混合 │0~3 │160~154│4~9 │152~141│10~15 │139~129│16~21 │126~116│22~27 │112~103│28~33 │99~89 │34~39 │86~75 │40~46 │72~61 │47~53 │58~46 │54~57 │40~33 │
├──┼───┼────┼────┼────┼────┼────┼────┼────┼────┼────┼────┼────┼────┼────┼────┼────┼────┼────┼────┼────┼────┤
│2 │砖木 │0~3 │140~135│4~9 │130~120│10~15 │118~108│16~21 │103~93 │22~27 │89~80 │28~33 │76~66 │34~39 │63~54 │40~46 │50~39 │47~53 │35~30 │54~57 │28~20 │
│ │小瓦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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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砖木 │0~2 │125~120│3~7 │118~112│8~12 │110~104│13~17 │102~96 │18~22 │94~88 │23~27 │86~80 │28~32 │78~72 │33~38 │70~62 │39~43 │50~44 │44~47 │24~14 │
│ │大瓦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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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乱砖石│0~2 │113~108│3~7 │108~102│8~12 │100~95 │13~17 │93~87 │18~22 │85~80 │23~27 │78~72 │28~32 │70~65 │33~38 │55~47 │39~43 │37~32 │44~47 │22~10 │
│ │四角硬│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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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乱砖石│0~2 │106~98 │3~7 │101~95 │8~12 │93~87 │13~17 │84~78 │18~22 │75~69 │23~27 │66~60 │28~32 │57~51 │33~36 │48~43 │37~39 │33~27 │40~43 │17~8 │
├──┼───┼────┼────┼────┼────┼────┼────┼────┼────┼────┼────┼────┼────┼────┼────┼────┼────┼────┼────┼────┼────┤
│6 │土坯 │0~1 │99~90 │2~5 │88~82 │6~9 │80~76 │10~13 │74~69 │14~17 │66~61 │18~21 │58~53 │22~25 │48~43 │26~29 │38~34 │30~35 │26~20 │36~39 │14~6 │
├──┼───┼────┼────┼────┼────┼────┼────┼────┼────┼────┼────┼────┼────┼────┼────┼────┼────┼────┼────┼────┼────┤
│7 │简易 │0~0.5 │51~46 │0.5~1 │49~47 │2 │40 │3 │35 │4 │30 │5 │25 │6 │20 │7 │15 │8 │10 │9 │5 │
└──┴───┴────┴────┴────┴────┴────┴────┴────┴────┴────┴────┴────┴────┴────┴────┴────┴────┴────┴────┴────┴────┘

村民住宅情况表

面积:平方米
┌────┬───────┬──────────────────────┐
│村别 │建国初 │1999年末 │
│ ├──┬────┼──┬────┬────┬─────┬───┤
│ │户数│住宅间数│户数│住宅面积│新村个数│居民区个数│楼幢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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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一 │321 │950 │835 │81810 │1 │4 │32 │
├────┼──┼────┼──┼────┼────┼─────┼───┤
│城二 │217 │796 │1975│178000 │3 │6 │53 │
├────┼──┼────┼──┼────┼────┼─────┼───┤
│城三 │217 │745 │886 │73500 │3 │6 │18 │
├────┼──┼────┼──┼────┼────┼─────┼───┤
│东关 │206 │806 │766 │43415 │ │3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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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河 │75 │226 │738 │63860 │1 │3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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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关 │200 │700 │613 │170000 │1 │2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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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一 │166 │750 │382 │45022 │1 │2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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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二 │198 │800 │1600│188021 │3 │4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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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义 │300 │960 │1151│160000 │3 │6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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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王 │168 │776 │558 │73034 │1 │4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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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园 │150 │500 │538 │65000 │ │1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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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张 │160 │729 │769 │76800 │3 │6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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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龙 │93 │374 │307 │30058 │ │1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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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里沟 │142 │452 │450 │74700 │1 │2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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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庄 │85 │693 │320 │24000 │ │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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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家庄│160 │654 │434 │38196 │1 │1 │2 │
├────┼──┼────┼──┼────┼────┼─────┼───┤
│小赵 │80 │334 │186 │20580 │ │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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