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文件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31&A=10&rec=702&run=13

  中共淄川区委 淄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城镇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1994年9月22日)

  为认真贯彻区委六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加快城镇建设步伐,推进
农村城市化进程,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一、城镇规划原则

  1、规划标准。新一轮城镇规划必须符合现代化城镇建设的要求,一是要有
高质量的综合环境;二是要完善方便的各项基础设施;三是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产
业结构。

  2、规划内容。(1)城镇体系规划,按照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构想,冲破
原行政区划,建立“中心城市——工业卫星镇和中心镇——集镇——中心村——
基层村”完整的城镇体系。充分考虑经济、地域单元,以淄洪地区40平方公里为
中心城区,沿张博路、胶王路、湖南路为主干线,组建6~7个工业卫星镇和2~3
个中心镇,加速小城镇膨胀,搞好中心村、基层村规划和布局,力争2000年全区
城镇化水平达到60%,2010年达到80%。(2 )城市总体规划。淄川城区规划范
围包括淄城镇、洪山镇、城南镇和黄家铺镇。面积40平方公里,人口40万。规划
工作中要突出商业名城和建材基地的城市性质和“三山两水一文人 ” 的风貌特
色,高标准、高档次地搞好城市规划设计,加强交通、通讯、给水、绿化、防灾
等设施建设,把淄川建成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现代化中等城市。(3 )小城镇总
体规划。按照20年不落后的原则,超前规划工业、商业、居住小区,重视基础设
施建设,体现城镇特色,把每个小城镇建设成为2 万人以上、风格各异、环境优
美的现代化小城镇。

  3 、规划管理。城区和城镇规划、建设等各项工作,要按照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村镇规划建设条例》在城区范围内要逐步理顺
关系,设立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进行管理。 改变传统的乡村管理办法, 对
工业卫星镇和中心镇要在总体规划的控制下,加快建设速度、实行综合管理。特
别要加强道路、 绿化、供排水、电力、通讯、文教卫生、环境保护、 社会治安
等方面的管理,搞好基础设施配套。

  二、人口迁移政策

  建设现代化中等城市,人口膨胀扩大是一项基本条件。要逐步改革户籍管理
制度,制订政策,利用各种形式, 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 加快城区人口总量增
加,吸引人才进城开发建设。

  1、凡符合淄政发[1994]105号文件规定的地方城镇居民转户条件的,要积
极分批办理,并允许迁入城区居住。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每人缴纳3000 元城镇增容配套费(外区迁入人
员缴纳4000元)后,可迁往城区和小城镇居住,条件成熟后,本人自愿,可办理
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1)镇、村办企业和招聘的技术人员;(2)进城经
商、从事服务业的人员;(3)在城郊农村已购买住房长期居住的人员;(4)长
期投靠住在城郊农村亲友的人员;(5 )已在城区范围内办理暂住户口或自谋职
业的。

  3 、已办理农转非户口,符合就业条件的,按城镇待业青年安排就业,优先
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由区劳动部门办理正式城镇合同工人手续。

  4 、已在城区各企业谋取稳定职业的民工,由本人申请,所在企业提供安置
就业证明,可以申办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 每人缴纳城镇增容配套费 3000
元,其中返还企业40%,作为安置补助费。

  5 、鼓励农村人口向城区及近郊的各村、各居民小区“农迁农”。除区里统
一安排的整建制转移、邻村合并、强村兼并弱村或定向吸引外,自行通过投亲靠
友等方式分散迁入地处城区或近郊人均不足一分地村的人员,每人收取城镇增容
配套费1000元,外区县每人收取2000元。迁入人均不足三分地村的人员,每人收
取城镇增容配套费800元,外区县收取1500 元,迁入人均三分地以上村人员,每
人收取500元,外区县迁入人员收1000 元,条件成熟后,本人自愿的,可申办地
方城镇居民户口。

  6 、鼓励农村人员小城镇中心驻地农迁农、民办教师、乡镇企业职工、乡镇
机关工作人员可优先在城镇驻地安家落户,凡在本乡镇范围内居住的农民迁入属
于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驻地的村不缴纳城镇增容配套费。

  7、以村为单位整建制迁移的,免缴城镇增容配套费。

  8 、对引进大中专毕业生和工程技术人员到我区工作,可优先在城区或小城
镇安家落户, 免费办理非农业户口手续。 对有专长做出一定贡献的区外农业人
口,帮助其申办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在城镇增容配套费上予以照顾。

  9 、在本乡镇范围内由偏远村庄农迁农迁往小城镇或居民小区,实行自由迁
移, 免缴城镇增容配套费, 其劳动就业、 子女上学等问题, 由本乡镇自行解
决。

  10、对农迁农迁移人员中的在校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需到国办中、小
学就学的,每人需缴纳一定数额的教育基金,由区教育部门统一安排就近上学。
  11、整村被合并搬迁的,两村两委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在资产处理上,被
合并村的土地、山林、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及债权、债务归属接受村,由接受村
全权处理。

  三、土地政策

  1、村庄适当集中。对交通不畅、经济薄弱、地处偏远、人口300人以下的自
然村,要控制现有规模,限制发展,只准建设满足现有人口基本生产生活需要的
必要设施,各级在交通、水、电、工业、资金等方面不进行投入,一律不安排宅
基地用地指标,停止原址翻建, 减少人口生育计划, 促使其整建制或分散向城
区、工业卫星镇、中心镇、集散迁移。每年迁移人口比例要达到20~30%,条件
具备的可一步到位。

  2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对弃农经商或进城镇务工的人口粮田和责任田,不
能撂荒,要由村里收回。对承包的生产周期长、 投入期较长, 还没有一定收益
的,村要与户协商,按照承包合同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合理作价收回。原
过于分散的土地要重新调整,逐步试行土地拍卖,鼓励种田能手大面积承包。土
管部门要对拍卖的土地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使土地走向市场,实行集约经营。

  3、加快农村劳动力合理转移。在中心城区开辟3~5 个居民小区配套必须的
生活基础设施, 成立新的居民委员会进行管理。 城镇也要依托工业和商业小区
设立1~2 个新型居民小区,吸引农村人口和劳动力。 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经济
强村或位于城区和小城镇的村,优先吸收和安置本区农民务工经商,并给予必要
的建房和租房补助。本区劳力在企业工作5 年以上,要分配住房,对子女入托、
入学和就业妥善安置,享受与本村村民同样福利待遇。 搬迁后的村庄原址, 人
口和劳动可保留部分和经营现有耕地、山林,进行综合开发;其户口可以划归接
受村,也可由乡镇决定并入邻村管理。

  4 、扩大国有土地范围。重点是城区、小城镇和骨干道路沿线,将集体土地
逐步征为国有。一是采取予征的办法;二是将符合条件,人均耕地在1 分以下的
村,积极申请办理整建制农转非;三是由乡镇筹措资金予征;四是鼓励企业、企
业集团和土地开发单位,根据自己发展和开发规划予征。从而把政府长期投入的
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而带来的级差地租收益收归政府,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征
用,扩大国有土地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乡镇和企业予征
的土地,由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征为国有后,采取转权让利的办法,把土
地增值的大部分让利于乡镇、村和企业,以加快小城镇的开发建设。

  5 、挖崛土地资源,节约保护耕地。对小城镇建设和合并保留的村庄建设,
要充分利用现有村庄闲置宅院,加快旧村改造,农村住宅要重点向高层发展。对
住着新批住房,闲置旧院和非法多占土地的要予以收费,同时限期拆除或由集体
安排接纳山区农民。对占用耕地的新批宅基地,也可参照征地价格进行拍卖。

  四、其他配套政策

  1 、加强对城镇建设的领导,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职能。要实现现代化中等城
市目标,涉及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以及户口、土地、行政区划等各方面,政
策性强,工作量大,也牵扯部分乡镇、村和群众的利益调整,必须加强领导,确
保顺利实施。区委、区政府由主要领导挂帅, 成立领导小组, 组成专门工作班
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搞好宣传发动,严格
执行政策,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采取综合措施,依法执行规划。今后山
区扶贫的重点,也要由帮钱、帮物转向帮助迁移人口,促进劳动力转移,以加快
并村和城镇建设步伐。

  2 、鼓励小城镇搞好房地产开发。对集中的工业和商业小区,可走土地国有
化出让、转让、提租开发的路子,减免部分城市开发配套费,支持联合开发,共
同受益,允许小城镇成立1~2个房地产开发公司,鼓励村、企业参与开发,微利
经营,更多的吸纳迁移人口。有关乡镇、村要搞好必要的宣传教育,采取行政手
段,制止利用迁移人口高价出租房屋谋取暴利的现象,打击欺生排外行为,使房
地产价格有利于人口迁移。

  3 、设立城市建设基金,提高政府统筹资金能力。城建基金来源主要有:城
市工程配套费、土地出让金和有偿使用费,市场管理费,环保、交通费有关预算
外资金,城镇增容配套费,城市开发配套费等。区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完善筹
资办法,理顺融资渠道,及时收缴、专户储存,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城乡委等
有关部门要负责审查、筛选项目,安排资金计划,银行按计划拨款。对关系全局
的基础设施和城镇建设项目,优先拨款;对公益性项目和竞争性项目,实行贷款
或补助的方式。

  4 、制定激励政策。为加快城镇建设步伐,对每年的区和小城镇重点工程,
实行责任制,明确奖励标准及资金同来源,奖罚分明,坚决兑现。

  5 、实行开放政策,鼓励国营、集体、个体、私营和三资企业进入城区和小
城镇兴办二、三产业。按照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 积极招商引资, 利用多形
式、多渠道参与城区及小城镇的开发。凡在小城镇投资开发经营的个体或私营业
者优先办理户口手续;对从事建筑开发的在土地征用上给予优惠,在三年内减免
20~40%的建设配套费,经营的2年内免收个体经济管理费。

  中共淄川区委 淄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农村劳动力及人口转移的实施意见

  (1994年10月11日)

  为全面实施四大发展战略,加快农村人口向城区和小城镇聚集,优化产业、
人口和城镇布局,推动全区的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农村劳动力及人口转移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和全区四大发展战略为指针,
以加快建设具有40万人以上城市人口、40平方公里的现代化中等城市、实现全区
城镇化为总目标,充分发挥乡镇企业发达, 商城日益繁荣, 经济实力雄厚的优
势,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大开城门、镇门,放宽政策,广开渠道,统筹规划,分
步实施,梯次推进,加快区内外农村劳动力和人口向城区、小城镇和新型居民小
区转移,促进山区脱贫致富,推动城区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建设步伐。

  二、农村劳动力及人口转移的主要方向

  坚持以优化生产力布局,发挥经济要素聚集效应为导向,以鼓励农村劳动力
进城、进镇务工经商为重点,带动人口由农村特别是山区向中心城区、小城镇和
经济发达村集中。主要聚集区域是:1 、中心城区(包括新一轮规划的城南、黄
家铺等新城区和外向型工业加工区);2 、近郊乡镇、经济强村和新开发的居民
小区;3、重点卫星城镇和乡镇驻地;4、经济发达、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中心
村。

  三、农村劳动力及人口转移的主要形式

  农村劳动力及人口的转移工作,要按照因地制宜, 先易后难, 既积极又稳
妥,分期分批的原则,实行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转移与集中。在整个转移工
作中,坚待以跨乡镇转移为突破,以本乡镇转移为主体,以集体转移为突破,以
分散转移为主体,以集中转移为突破,以长期连续转移为主体,加快实现人口转
移的总体规划目标。其主要形式是:

  1、集体转移:(1)排出部分经济强村分别与山区经济落后村挂钩,采取先
务工,后转户,先青壮年,后中老年,先相对富裕户,后贫困户,分批转移的办
法,实现逐步并村。(2 )本乡镇区域内采取以强并弱,以大带小,邻村合并等
形式,逐步实现合并、搬迁。(3 )符合上级规定条件的无地、少地村整建制转
为“地方城镇户口”。(4 )强企业兼并村,村企一体化管理,形成新型居民小
区。(5)两个以上村和企业定向兼并一个被搬迁村。

  2、分散转移:( 1 )本区已在城区及小城镇务工经商,具备整户转移条件
的,就地办理农转农或农转非(地方城镇户口);(2 )投亲靠友,在亲友所在
地落户;(3)鼓励山区农民进入城郊承包土地,办理常住或暂住户口;(4)大
力吸引区外务工经商人员扎根落户,长期从事生产经营。

  3 、劳务转移:长期在城镇企业或乡村企业务工和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
分别办理“集体户”或暂住人口手续,按常住人口对待。

  四、农村劳动力及人口转移的目标和重点

  中心城区人口增长率平均达到15%以上,2000年达到25万人,2010年达到40
万人以上。西河、龙泉、昆仑等重点卫星城镇和乡镇驻地人口年递增率达到5 ~
10%,2000年全区城镇化水平达到50%以上。

  近期农村劳动力和人口转移的重点是:

  (1)尽快完成城区及近郊11个村整建制地方城镇户口的转户工作。

  (2)分批加快符合省政府[199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城乡城镇户口转户工
作。

  (3)组织好首批强村跨乡镇成批吸收经济最落后的村农户搬迁工作。

  (4)协调指导各乡镇组织好本乡镇的整村及分散转移工作。

  五、主要配套政策

  在创造性地贯彻执行鲁发[1994]8号、鲁政发[1994] 3 号文件规定和区
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川发[1994]32号)等政策
的基础上,实行以下优惠政策,鼓励全区农村人口及劳动力加快转移和集中。

  1 、凡符合有关规定,办理了“农转非”或地方城镇户口的,均可根据本人
自愿,迁入城区、近郊或小城镇居住,并享受原城镇非农业户口的一切待遇。

  2 、区里统一安排的跨乡镇兼并山区落后村、自然村或成批吸收山区农民免
收城镇增容费,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接受村的村办企业在税收上实行照顾,需
占用耕地进行旧村改造或新建村民住房的,免收土地管理费,征收的耕地占用税
全部用于接受村的农业开发。

  3 、已确定搬迁或限制发展的行政村、自然村,停止宅基地审批,并不准原
址翻建,除确有必要的开发性项目,各级政府不再安排固定资产投资,把主要资
金和精力投入到城区、小城镇和新型居民小区基础建设上。

  4 、整建置兼并落后村或成批吸收山区农户的,接受村要认真做好安置,确
保其享受同等的经济和政治待遇。每一户至少有一人安排到收入较稳定的村办企
业务工,或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其开展个体经营。愿承包土地的,要确保不少于人
均口粮田的耕地面积,并鼓励大面积承包,发展规模经营。对迁入村民的住房,
要加强组织协调,腾出村民或集体空闲房屋,以价格优惠,分批付款等形式,支
持购买、租赁;能够自建住房的,优先安排宅基地, 并由乡镇、 村酌情予以补
助;村统一进行旧村改造或住宅开发的,对迁入村民要予以优惠照顾。迁入村民
的子女入学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接受村和乡镇负责安排。

  5 、强村兼并山区经济落后村,被兼并村的土地、山林、固定资产及债权债
务,可由接受村接管。由两个以上强村兼并的,按接受人口比例分摊。交接后的
山林、土地可以承包给本村村民, 也可以对外承包、 转让或拍卖使用权和所有
权。接受村不愿接管的,可由被兼并村所在乡镇协商决定,连同留住村民划归本
乡镇邻近村,也可由乡镇直接管理,组建乡镇办林场、农场。

  6 、放开户口管理, 大力鼓励农村特别是山区农户通过投亲靠友、 进城务
工、经商等渠道向城区、近郊和卫星城镇分散转移。本区农民迁入城区及近郊,
城镇增容费按川发[1994]3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所收增容费50%列入区城
市建设基金,50%留接受村;迁入新建居民小区的,每人收取1500元,区外迁入
每人收取2000元,以上迁入人员中,有子女需到国办学校入学的,每生交纳教育
基金500 元,由区教育部门安排学生就近入学。重点小城镇和乡镇驻地的每人收
取500元,区外每人1000元,所收增容费50%由乡镇管理使用,50 %留接受村,
除上述规定外,各乡镇、村和单位,包括本乡镇范围内的整村兼并或分散转移,
对迁出迁入均不得设置障碍,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7 、鼓励山区乡镇组织企业和村联合到城区及工业加工区联台开发,并配套
建设居民小区。成片开发土地1万平方米以上的,出让金按10~20 %优惠,(通
过耕地占用税定向投入,减半收取土地管理费等形式确保落实)并在供水、供电
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对迁入人口免收城市增容费。迁入子女需到国办学校上学
的,按笫6条规定办理。

  8 、鼓励区、乡镇、村与企业进行合并。合并后,原村的土地、山林、固定
资产、流动资产、债权债务全部归并到企业,村民可按规定申办山东省地方城镇
户口,并免缴城市增容费。被合并村的劳动力就业、子女上学等问题,由企业自
行解决。

  9 、结合城市综合开发,由区、镇两级分别开发若干新型居民小区,采取保
本微利、分期付款等形式,定向吸引区内外农民进城落户。

  10、继续组织好山区经济落后村的挂钩扶贫和综合开发。人口全部或大部转
移后的山区村,要加强农林资源保护,合理组织开发,大力发展规模经营。荒山
滩面积较大的,要坚持封育结合,以封为主,先封后育的方针,搞好水土保持和
绿化。留住人口较多的,原挂钩扶贫的政策和措施要继续坚持落实,并进一步研
究具体意见,确保山区农民尽快脱贫致富。

  11、允许和鼓励各乡镇按照本意见精神,组织好本乡镇范围的人口和劳动力
的相对集中和转移,转移人口的劳动力安排、子女上学等问题,由本乡镇自行解
决。

  中共淄川区委 淄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决定

  (1995年1月10日)

  为进一步增强全区整体经济实力,加快强县发展步伐,区委、区政府决定把
个体私营经济作为今后经济工作的一个战略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指导和扶
持,使个体私营经济成为全区经济中富有生机和活力的新生力量。

  一、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

  1 、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满生机和活力
的新的经济增长点, 是加快全区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 各级都要进一步提高认
识,统一思想,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安排经济工
作必须把个体私营经济与国有、集体经济同时安排,纳入整体发展计划。

  2 、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以“三个有利于 ” 为标
准,坚持党和国家“四个长期不变”的政策,破除一切束缚、影响个体私营经济
发展的旧观念、旧框框,勇于解放思想,敢试敢冒,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不断
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步伐,不断增加个体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二、进一步放宽政策,加强管理,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3 、放开经营主体,放宽从业范围,放活经营方式。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
和生产经营项目外,只要市场需要又有利于全区经济发展的,一律放开经营。允
许和鼓励兴办旅游、文化、教育、科技开发、信息咨询、劳务介绍、民间会计、
审计、律师事务、资产评估等行业,允许具备条件的个人开办私营学校、医院、
托幼等公用事业和当铺、房地产、科研机构,从事经纪人活动。支持个体私营企
业与其他经济成份联合经营,组建股份公司或企业集团。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企
业承包、租赁、购买国有、集体性质的企业和商业门店。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开发
和生产出口产品,兴办合资企业和境外企业,开展“三来一补”业务,并完全享
受三资企业和出口企业的一切优惠待遇。

  4、简化个体、私营企业登记注册和其它审批手续。凡符合条件,有经营能
力的人员,不分户口性质,不论原从事何种职业,只要本人申请从事个体私营经
营,可直接凭居民身份证和验资证明办理工商登记,需要其他部门批准或资格审
查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尽快给予办理。

  5 、新上个体私营经济项目,可以试产试营一年,试营期内,在个体私营经
济管理费等收费上予以减免照顾。试营期满仍有困难的,经批准继续给予一年的
优惠照顾。

  6 、各乡镇可根据情况设立个体私营企业开发区,集中开发,规模经营。鼓
励个体私营业户进入开发区经营。凡进入开发区经商办企业的,享受开发区的优
惠政策,并从快从简办理各种手续。

  7 、开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农民,允许将责任田退给集体或转包他人。凡进入
城区购买住房、 有固定经营生产场所的个体户和私营业主, 连续经营一年以上
的,优先给经营者本人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的,优
先给经营者全家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

  8 、经劳动部门批准,个体私营企业可招收合同制工人。城镇待业人员到个
体私营企业工作,凡签定劳动用工合同,按规定缴纳劳动保险金的,劳动部门应
视为就业,帮助其办理有关就业证明。调到国有、集体单位工作后,工龄连续计
算,其档案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劳动服务机构管理。个体私营企业安置社会伤
残人员并达到福利企业标准的,经民政等部门认定享受社会福利企业有关的优惠
政策。烈属、残疾人或孤寡老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以税费减免照
顾。

  9 、个体私营企业开业两年内,按规定在税收上给予照顾。凡符合一般纳税
人条件的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继续实行广税面、
薄税赋的政策,全区个体私营经济的年度税收总额,以1994年度实际收入数额为
准,连续三年保持稳定不变。

  10、金融部门应当将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列为贷款对象,并可以财产抵押或其
它担保方式贷款。对实力强、信誉好的个体私营业户和生产名优产品、出口创汇
产品、高科技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的企业,应优先给予贷款。积极创办个体私营
互助基金会,适当放宽对个体私营企业提取现金的限制。

  11 、 积极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征用土地、用水、用电和设施租赁等生产、
经营条件。 要把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经营场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统筹安
排。在办理征用土地手续时,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新建的各类市场和街
区,必须考虑安排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网点、门店,保证及时供水、供电。
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侵占。因城市建
设需要,必须拆迁或占用的,应当重新安排生产经营场地,并按“拆一补一”的
原则给予补偿。

  12、及时快速为个体私营企业办理征用土地手续。今后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
营用地要一步到位,直接批给用地者本人。开发区内, 实行统一征地, 统一开
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凡在城市规划区、乡镇政府驻地、公路干线两侧和易
地用地建设的,实行转权让利,出让金适当优惠,一次交清有困难的,可分期交
纳。使用本村土地的,实行行政划拨,不收出让金。发展养殖业用地,可由个人
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待项目停办后,按规定恢复土地原貌。

  13、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准任何部门、单位、个
人向个体私营企业乱搞集资、摊派、罚款、捐资,合理收费由工商部门统一印刷
“个体私营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凡各部门自行制定、超出规定标准的收费均
视为非法收入,一经发现,全部没收上缴区财政。所有收费应持有工商物价部门
核发的收费证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对违
反上述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付、举报和投诉。坚决打击各种欺
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护广大个体
私营工商户的合法经营。

  14、个体私营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它单位和个人
不得扣押、没收或吊销。

  15、严格控制各类检查,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城区各专业
市场、商业街由工商部门的管理处统一管理,各执法部门不经管理部门许可,不
得进入市场和商业街进行检查、收费等活动。除刑事、治安案件等特殊情况外,
各部门组织的市场检查,必须经区分管领导批准。

  16、个体私营企业主及其技术人员符合职称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
评审,合格者发给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对于个体私营企业开发研制的新产品、
新技术,凡有推广价值的,有关部门应及时鉴定、推荐,发给相应的证书,按规
定给予税费优惠照顾,并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服务,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17、要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既要带头发展集体经济,又要带头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鼓励他们解放思想, 放
手大干,带头兴办个体私营企业。特别是经济条件较差的乡镇和经济发展较慢的
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及全体党员要带头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创出路子,树立
榜样,带领村民发展致富。要从政治上关心个体私营业者,各级党组织要注意从
个体私营业户的优秀分子中发展党员,择优选拔和大胆启用那些熟悉经济工作、
事业心强、群众威信高的个体私营业主充实到村级领导班子。

  18、从事个体私营的生产经营者要按规定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自觉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文明经营,照章纳税,恪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以
良好的形象赢得社会的尊重和支持。

  19、各级党政组织要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
总体发展规划,定期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全区个体私营经济发
展由区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区政府管理全区个体私营经济
的职能部门,负有对全区各部门、各乡镇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进行协调、规划、
调研、监督、检查、考核等职责。各乡镇及村党政班子要有专人分管此项工作,
乡镇要设专门工作机构,各村要安排人员具体管理。要强化各级目标责任制,把
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指标与乡镇、村办企业指标一起下达,年终一起作为正式内
容考核。有关部门要抓紧设定指标项目,确定任务,落实到乡镇,分解到村。

  20、要狠抓各项政策的落实。对上级已经出台的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方
针政策,各级都要坚决贯彻执行,落实到位,不得截留、走样。区委、区政府过
去制定的有关文件要继续执行。已经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鼓励发展外
向型经济、发展第三产业的有关政策,同样适用于个体私营企业,符合要求的,
享受同等优惠,达到文件标准的,享受同等奖励。区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个体私
营经济工作会议,对发展规模大、效益好、贡献大、带动作用强的个体私营业主
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分别授予区级“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称号,并
向上级推荐评选市、省及全国级的劳模和企业家, 符合条件的, 及时落实农转
非、转干等鼓励政策。贡献突出、工作能力强的,可选拔担任村及乡镇的领导职
务。

  21、各部门要同心协力,密切配合,强化服务,形成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大
气候。工商、公安、技术监督、城管、劳动、交通、城建、税务、卫生、土管等
部门都要更新观念,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当作份内工作,认真转变作风,提高工
作效率,减少办事环节,提供优质服务,真心实意为个体私营业者排忧解难。上
述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精神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工商联、个体劳协等组织
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广大个体私营企业的意见和要求。政法部门
要依法维护个体、 私营企业的财产和经营权益,对侵占、威胁、 报复个体私营
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区里将对有关职能部门每年组织1~2次民主
评议,对群众意见大、评议不合格的,责令部门领导限期改进,连续两次评议不
合格的,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

  中共淄川区委 淄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山区建设及扶贫开发的意见

  (2000年3月24日)

  为加快山区建设及扶贫开发,促进全区经济协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山区建设及扶贫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山区建设是关系我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几
十年来,各级党政组织和山区广大干部群众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山区经济得到较
快发展,群众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由于生产生活条件差、经济基础薄弱,
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城郊地区的差距越拉越大。全区上下必须十分明确,山区建设
问题直接关系着党群干群关系的改善,关系着全区经济的平衡协调发展,没有山
区的小康就没有全区的小康,没有山区的现代化就没有全区的现代化。抓好山区
建设,是各级党政组织的政治责任,全区上下必须真正把山区建设摆上十分重要
的战略位置,全力以赴、尽心竭力地组织各方面力量,支持山区加快改善基础条
件,发展市场经济,提高山区群众生活水平。山区干部群众要进一步振奋精神,
转变观念,坚定信心,把握优势,通过自身的艰苦努力,改变落后面貌。

  二、山区建设和扶贫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山区建设及扶贫开发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中
央、省、市扶贫工作会议精神,以改善山区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山区农民收入为
重点,以深化农村改革为动力,全方位加大对山区的政策倾斜,充分启动山区自
身发展活力,着力培育山区优势支柱产业,加快山区农民脱贫致富,促进全区经
济协调发展。

  近期山区建设及扶贫工作应当把握以下几个重点:一是抓好综合开发,按照
因地制宜、扬长避短、突出特色的总体要求,大力建设清香型烤烟、越夏菜、经
济林、食用菌、畜牧养殖及特色农业基地,形成优势支柱产业。大力发展庭院经
济、个体私营经济和以特色农产品加工为主的山区乡镇企业。二是进一步改善山
区生产生活条件。采取综合措施,加快交通、通讯、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
解决缺水村人畜用水问题。加快退耕还林、植树造林,搞好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农
田水利基本建设。三是着力解决重点贫困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在抓好列入市
扶持计划的特困村脱贫任务的同时,区里每年排出一部分扶贫村,认真落实扶持
政策、扶持项目,制定脱贫计划和措施,实现分批脱贫解困。四是全面加强村级
班子建设,突出选好配强一把手,强化村党支部的核心地位,提高村支部班子带
领群众脱贫致富的本领。

  三、主要配套政策

  (一)在核定山区乡镇财政基数时,农业特产税不作为收入基数,全部留给
乡镇,区级不参与分成。对当年财政收入增长额在20万元以内的,区级不参与分
成;收入增长额超过20万元,增长分成小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分成。

  (二)区支农资金和农发基金要重点向山区倾斜,同时区财政每年拿出50万
元专项基金,用于扶持山区农户发展特色农业项目的小额贷款贴息(贴息办法另
行规定)。金融部门要简化手续,加大贷款扶持力度。

  (三)区财政每年拨出 50 万元扶贫开发专项基金,专门用于特困村扶贫开
发。其投资范围,一是对列入市扶贫计划的7个人均收入635元以下的特困村,按
市规定标准进行扶贫项目资金配套。二是对人均收入低的贫困村,按照开发式扶
贫原则,确定扶贫项目,以项目定资金,区、乡镇、村三级配套,重点支持贫困
村发展特色农业,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并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开发。

  (四)对吃水困难村,从支农资金中切出专项资金与上级专款、救灾资金和
乡镇、村自筹资金配套集中使用,每年排出一批重点村解决吃水问题。

  (五)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出让金区里留成部分向山区乡镇返还50%,对存量
土地出让金山区乡镇留成40%。建设配套费自收自用。

  (六)对山区机关干部实行山区补贴。其标准是,峨庄、太河、 淄河、 张
庄、黑旺、东坪等6处乡镇机关干部按正局级每人每月80元、副局级60 元、一般
干部40元的标准发放;根据西河镇目前的实际情况,在一段时期内可享受上述山
区乡镇待遇。商家、岭子、磁村、寨里等4镇按正局级40元、副局级30 元,一般
干部20元发放。

  (七)改善村干部待遇。对所有山区村支部书记区财政实行每人每月100 元
的职务补贴。

  (八)教育部门要搞好山区师资配备,努力提高山区师资水平。山区乡镇要
保证教师工资正常发放。区属中学要对山区学校对口支援。大力支持区属职业中
专与山区乡镇成人教育中心联合办学,发展高中段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山区高中
段入学率。努力改善山区医疗卫生条件,保持每个山区卫生院正常有3~5名中级
以上职称的医生。对在山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考虑。

  (九)农业部门把技术服务的重点放在山区。每个部门分别在山区设立1~2
处中心服务站;每个农业科技人员在山区建立一个技术指导联系点,负责搞好农
业项目开发, 把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到村、普及到户。

  四、切实加强对山区建设及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政组织都要把山区建设及扶贫开发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区委、区政
府成立山区建设及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山区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各级都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搞好山区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加
强调度,保证各项山区建设及扶贫政策的落实。进一步改进对乡镇党政领导班子
的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建立有效激励机制。

  各部门都要以支持山区建设为己任, 坚持部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围绕区
委、区政府确定的目标,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抓好山区经济建设及扶贫工
作。交通、供电、电信等部门要加大对山区的基础设施投入,并在有关费用上给
予优惠。金融部门要放宽政策,加强对山区经济建设的信贷扶持。科研科普部门
要组织科技人员积极到山区工作,开展技术服务。

  继续实行 “三包一带”责任制。 挂包部门要切实帮助挂包村按照 “ 五个
好”的目标抓好班子建设,促进各项制度落实,尽心竭力地为山区村经济发展办
实事、好事。要建立挂包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监督考核,做到不脱贫,不脱
钩。对于在扶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挂包领导、挂包部门、下派干部、经济强村要
给予表彰奖励。

  要大力加强山区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对村级领导干部认真搞好党的宗
旨教育、艰苦奋斗教育和廉洁奉公教育,引导他们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不
怕困难、勇于奉献的精神,增强他们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教育
和引导山区广大农民群众更新观念,努力克服等靠和依赖思想,强化市场意识和
发展意识,通过大力发展农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加快脱贫致富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