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计划生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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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住人口生育管理 1986年,依据市政府下达的15.87‰人口出生指标,结合
全区上半年结婚人数、结婚时间和6 月份育龄妇女普查数据,经综合平衡后制定
全区生育计划,逐级下达到乡镇和村(居)、企事业单位。基层单位通过民主讨
论将生育指标落实到人,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发放生育证。是年,计划生育
率98.85%。

  1987年,对符合生育条件并要求生育二胎的妇女,年龄控制在 30 周岁。是
年,市政府下达18.87‰人口出生指标,出生12103人,计划生育率99.93 %,为
历史最高年份。

  1988年,为抑制人口出生高峰,达到生育均衡,农村妇女已生育一个女孩而
要求生育第二胎的,生育年龄提高到32岁。

  1990年8 月,区政府制定《淄川区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生育证由区计
生委统一管理,依据年度人口计划发放, 当年有效。 一胎生育证由区计生委核
准,乡镇计生办发放;二胎生育证由区计生委审批发放。年内未生育者,一胎生
育证由村(单位)到乡镇计生办换新证;二胎生育证由乡镇计生办签字盖章,列
入下年度生育计划。医疗部门根据生育证接生,无证怀孕生产视为计划外生育。
一胎生育者的生育证,婴儿出生后由乡镇计生办及时收回备查;二胎生育者的生
育证由乡镇计生办在月报出生的同时交回区计生委。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及驻军的计划生育工作由驻地乡镇管理。对育龄夫妇人户分离的,农村(含民办
教师、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用工)以女方户口所在地为主,城市以女方所在单
位为主进行管理;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的计划生育管理由用工单位负责。
对持有生育证怀孕,但不接受孕期和产前检查,谎称流产、早产、死亡且查无实
据者,收回生育证,不再安排生育。是年,区政府对违反计划生育者作出处罚规
定:国家干部、职工不按计划生育第一胎的,从夫妇双方工资中各征收10%的超
生费,征收期为二年;无证生育二胎的,从夫妇双方月工资中各征收20%的超生
费,征收期为三年。属农业户口或城镇居民不按计划生育一胎、二胎的,分别罚
款500元、1000 元以上。违反规定生育二胎者,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降低工
资或党纪、行政处分;属农村户口或城镇居民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是民办教
师、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用工的一律辞退。对个体工商户、运输专业户计划外
多胎生育者罚款2 万元以上、吊销营业执照,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非婚生育
者,按计划外生育加一个胎次的情节从重处罚。私自收养孩子视同计划外生育,
并按子女总数计胎次予以处罚。至2002年底,728 人因违反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受
到罚款或其他处分。

  1991年8 月始,对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实行准孕通知书制度,不到晚婚
年龄登记结婚的须与计生部门签订晚育合同书,到晚育年龄再办理准孕通知书。
领到准孕通知书的育龄妇女记入年度计划生育登记簿,参加每季度妇查,填写孕
情检查登记卡,怀孕3 个月后,持准孕通知书到乡镇计生服务站做孕情检查,确
定预产期,发给生育证,凭生育证到医院分娩。分娩后7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1
个月内落户,将生育证上交发证机关。是年,全区计划生育率98.05%,属17 年
间最低。

  1995年3 月,淄川区制定下发《人口计划管理程序》,规范生育行为。对早
婚早育、非婚生育、计划外怀孕、生育及长效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年度普查,
逐村清理,一户不漏,发现计划外怀孕者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并重新落
实节育措施。

  1996 年, 淄川区制定并实行 《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行为有奖举报办
法》。

  2001 年 6 月,贯彻《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
定》,各级计生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尤其是妇产科门诊、B 超室、流引产手术
室均须悬挂《规定》全文,设置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醒目
标志。对计划内怀孕4 个月以上无故私自流引产及无正当理由脱离孕期者,进行
随访服务,超过预产期而孩子下落不明,且无孩子死亡证据的,严格按《规定》
查处。至2002年,无违规事例发生。

  2002年,修订补充《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公众可
来信、来人或电话举报。为保护举报人和便于查处及兑奖,举报者本人和被举报
人均可编密码示意。举报内容由计生局调查核实,根据《有奖举报办法》分别给
予500~5000元奖励。1998年—2002年,有53 人举报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违规违纪
行为,兑付奖金12.2万元。2002年,市政府下达 11.50 ‰出生指标,出生 6626
人,计划生育率99.70%。

  全区节育情况表

  单位:人
  ┌──┬───┬───┬───────────────────────────┬───┐
  │ │ │ │ 节育方式 │ │
  │年份│已婚育│节育人├──┬───┬───┬──┬───┬───┬──┬──┤节育率│
  │ │龄妇女│数合计│男性│ 女性 │ 放环 │皮下│口服及│安全套│外用│其他│(%) │
  │ │ 人数 │ │绝育│ 绝育 │ │埋植│注射药│ │ 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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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114362│ 99655│5440│ 44385│ 38377│ — │ 2357│ 6648│1130│1218│ 8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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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122867│107135│5030│ 46723│ 44954│ — │ 1378│ 7577│1030│ 443│ 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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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128789│113151│4650│ 48098│ 48678│ — │ 1017│ 9660│ 805│ 243│ 8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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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129613│116502│4433│ 49115│ 52431│ — │ 999│ 8662│ 739│ 123│ 8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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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132430│117735│3720│ 48969│ 53425│ — │ 1004│ 9813│ 735│ 69│ 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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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135271│121627│3547│ 49306│ 57180│ — │ 602│ 10544│ 397│ 51│ 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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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137214│124196│3051│ 49648│ 61721│ — │ 345│ 9087│ 257│ 87│ 90.51│
  ├──┼───┼───┼──┼───┼───┼──┼───┼───┼──┼──┼───┤
  │1993│140787│126280│3271│ 48971│ 64534│ — │ 210│ 9107│ 155│ 32│ 8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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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144302│126607│3060│ 47955│ 65998│ 128│ 230│ 9066│ 149│ 21│ 87.74│
  ├──┼───┼───┼──┼───┼───┼──┼───┼───┼──┼──┼───┤
  │1995│146136│127872│2805│ 47221│ 68760│ 132│ 187│ 8602│ 130│ 35│ 87.50│
  ├──┼───┼───┼──┼───┼───┼──┼───┼───┼──┼──┼───┤
  │1996│145405│127458│2439│ 45089│ 71186│ 133│ 167│ 8290│ 116│ 38│ 87.66│
  ├──┼───┼───┼──┼───┼───┼──┼───┼───┼──┼──┼───┤
  │1997│146953│130233│2242│ 44495│ 73800│ 144│ 164│ 8989│ 89│ 310│ 88.62│
  ├──┼───┼───┼──┼───┼───┼──┼───┼───┼──┼──┼───┤
  │1998│148031│130485│1979│ 43229│ 75292│ 130│ 165│ 9496│ 106│ 88│ 88.15│
  ├──┼───┼───┼──┼───┼───┼──┼───┼───┼──┼──┼───┤
  │1999│147667│131448│1704│ 42030│ 77469│ 234│ 183│ 9538│ 105│ 185│ 89.02│
  ├──┼───┼───┼──┼───┼───┼──┼───┼───┼──┼──┼───┤
  │2000│148864│131963│1465│ 39556│ 79773│ 358│ 212│ 10310│ 101│ 188│ 88.65│
  ├──┼───┼───┼──┼───┼───┼──┼───┼───┼──┼──┼───┤
  │2001│149441│131802│1238│ 35921│ 82736│ 359│ 145│ 11322│ 36│ 45│ 88.20│
  ├──┼───┼───┼──┼───┼───┼──┼───┼───┼──┼──┼───┤
  │2002│145751│127998│1003│ 32425│ 80918│ 338│ 126│ 13143│ 45│ — │ 87.82│
  └──┴───┴───┴──┴───┴───┴──┴───┴───┴──┴──┴───┘

  流动人口生育管理 1986年—1988 年,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很少,其计划生
育未纳入规范化管理。

  1989年,市政府出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通过发放、查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进行属地管理。

  1991年12月,国家发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实行“双证”(即
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管理。

  1995年10月 17 日,淄川区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职责及考评意
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共同负责,以
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理、谁清理的
属地管理原则,对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凭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换
发《淄博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离开时再换回。通过换证掌握已婚育龄妇
女生育状况。11月,成立淄川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12月,成立淄川区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由计生、公安、工商、劳动、城建五部门联合办
公、联合检查。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一证卡多证”的管理程序和部
门分工考核制度,即计生部门审验和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公安部门凭计划生育证
明办理暂住登记证;工商部门凭计划生育证明办理营业执照;劳动城建部门凭计
划生育证明办理务工、施工许可证;居委会(村)凭计划生育证明出租房屋,并
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城区农迁农和山区搬迁人口,迁出单位出具计划生育明细表
移交迁入单位纳入规范化管理。

  1996年,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档案管理制度。城区附近6 个乡镇建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督查大队,设流入、流出育龄妇女登记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合同和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验证登记簿,对流动人口实行原单位和现属地双方管理
和控制。

  1997年4 月,召开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现场会,罗村镇聂村和洪山镇
马家村介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验。

  1998年,在服装城管委会及流动人口相对集中有管理组织的商业市场配备专
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将流动人口中未婚成年妇女纳入管理范围。

  2000年6 月,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信息实行微机管理,下岗职工的计划生育
纳入流动人口的管理范围。

  2001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定期通报制度。公安、工商部门在审批
成年流动人口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时,同时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将审验结果每月通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对全区7017名流入育龄妇女实施
双向管理,及时审验婚育证明,签订合同,建立档簿。按照管理规范定期查体、
走访,帮助解决生产经营和生育中的实际问题。由流入村(居)向户籍地发送信
息通报单,并及时催要回执。同时,对 2818 名流出育龄妇女向流入地索要通报
单。

  2002年,服装城计生协会配备6 名专职人员组成计划生育小分队,设置投诉
电话、意见箱,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 对辖区 170 个育龄妇女小组分片负
责。2002 年底,全区 12115 名流动育龄妇女的建档率、验证率及合同签订率达
98%以上,发证率100%。

  节制生育 1986 年,淄川区继续宣传倡导晚婚晚育,推广使用避孕药具节制
生育。凡有生育能力而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妇,已生育一个孩子的提倡放置宫内
节育器;已生育两个孩子的(包括抱养),其中一方应实施输卵管(输精管)结
扎术,亦可根据情况由女方放置宫内节育器。不适宜上述节育方式的,可采用其
他避孕药具。是年,已婚育龄妇女114362人中,99655人节育,节育率87.14%。

  1990 年 8 月,落实《淄川区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提倡和鼓励晚婚晚
育,制止早婚早育。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晚婚并
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对晚婚晚育的夫妇给予奖励。国家干部职工男
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除享受3 天法定婚假外,增加婚假两周;对女方
晚婚并按计划生育第一胎的,或按法定婚龄结婚但在24周岁后按计划生育第一个
孩子的,除享受 3 个月的法定产假外,增加产假两个月, 增加的假期均视为出
勤。农村符合晚育条件的,可免除1年的集体义务工。

  1992年,已婚育龄妇女137214人,124196人节育,节育率90.51%,为17 年
间最高。

  1994年始,推广皮下埋植节育方式,成功率较高,采用人数逐年上升。

  1999年8 月,推行节育措施知情选择,育龄夫妇可依据自身生理状况,自主
选择节育措施,不再强制推行一孩放环,二孩结扎的节育措施,育龄夫妇同计生
主管单位签订知情选择同意书,因节育措施失败致计划外怀孕的,应实行中止妊
娠术。

  2002年,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晚婚晚育的公民,继续给予延长婚
假、 生育假期的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 是年, 晚婚晚育率 92.4 %, 节育率
87.82%。至年底,平均每年发放安全套110万只,外用避孕药膜2000包,各类口
服避孕药 2600 板,宫内节育器 6300 只, 13074 人使用避孕药具, 有效率达
99.9%,药具使用率和随机指导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