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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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淄川区贯彻执行《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

  1987年,出台《淄川区科学技术计划管理试行办法》、《淄川区科学技术研
究成果管理试行办法》。

  1988年,区科委、区工商局联合出台《淄川区民办科技组织管理办法》。

  1990 年 5 月,区委、区政府制定《关于加速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决
定》,以科技兴农、兴工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科教兴市战略。全方位推进工业
企业的技术进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行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12月,区委制
定《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区战略的决定》。确定“八五”期间全区实施科教兴区
战略,全面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应用高新技术。科技进步因素在经济增长中的比
重每年提高3~5%,1995年达到40%。

  1993 年 4 月,区政府制定《淄川区科技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 ” 计划纲
要》,提出经济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全面实施科教兴
区战略。 至 2002 年, 农业先进技术推广适用率和农作物优良品种覆盖率达到
95%,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20%以上。

  1994年11月30日,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淄川区科
学技术进步的若干规定》,科技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纳入政绩考核。 对科技兴
工、兴农、开发、投入、民营科技工作等作出规定。

  1995年10月19日,区政府制定《淄川区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基金、促进企业科
技进步的规定》。规定区财政每年划出100 万元作为科技进步基金有偿使用;每
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划出一定数额纳入区科技进步基金管理。主要扶持区级重点
工业、农业建设项目及区星火计划密集区、乡镇工业园、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
建材工业园内的重点建设项目。

  1999年5月11日,区政府制定《1999年—2001 年淄川区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
规划》,在新材料、精细化工、电子信息技术、新药、机电一体化和农业高新技
术等6个领域,选择市场前景好的关键项目,突出新材料,以高于10 %的速度增
长。至2001年,高新技术产业收入占全区总收入的10%以上,初步形成具有淄川
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

  2000年4月13 日,区政府制定实施《淄川区鼓励申请实施专利暂行办法》。
对科技人员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引进专利技术等分层次奖
励。16日,区委、区政府制定《关于对乡镇党政领导和区直有关部门实行科技进
步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从领导重视科技工作程度、科技进步的主要措施及
实施情况、技术创新与高新技术的发展、科技投入、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进
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6 个方面对各乡镇、街道按“千分制”,分定性指标和
定量指标进行年度考核;对区直10个有关部门,按职能把指标量化分解,纳入年
终政绩考核。

  2002年5 月,区政府制定《淄川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确
定高新技术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规
定,实行动态管理。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
策。同月,区政府制定《2002年—2005年淄川区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规划》,重
点发展精细化工、新材料、生物技术及新药、高档建材产品、农业高新技术等领
域,形成具有淄川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