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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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始,区文明委每年根据区委工作部署和上级要求,制定年度精神文明
建设工作计划,年终进行考核。

  每年年终按区政绩考核办公室要求和规定,对乡镇、区直部门精神文明建设
进行考评,包括领导重视、阵地建设、道德教育、创建活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等内容,实行百分制考评记分。考核内容根据年度工作实际不断完善,考核所得
分数记入乡镇、区直部门年终政绩考核总分,作为评选文明乡镇、文明单位的重
要依据。1986年— 2002 年,淄城、双沟、杨寨、龙泉、区委组织部、区委办公
室、区政府办公室多次在全区精神文明综合考核中位居前列。

  1985年—2002年,每年受市文明委委托,组织人员对驻淄川地区的省级和市
级文明单位采取听汇报、看资料、看现场等方式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班
子建设、创建活动、模范带头作用、环境面貌、工作实绩等方面,经考核合格,
建议保留省级或市级文明单位称号。对区级文明单位的复查参照省市检查方式进
行。每年新申报省级、市级和区级文明单位,先由基层单位分别对照各级文明单
位标准自查,符合条件的自愿申报,市或区考核验收合格的,逐级上报审批。

  省级文明单位以市文明办管理为主,区文明办协助管理;市、区级文明单位
以区文明办管理为主,乡镇、部门协助管理。驻淄川地区的省级文明单位年终考
核实行淘汰制,连续两年末位的单位被淘汰。市、区级文明单位每5 年一届,年
度复查合格的保留称号,届满称号自动撤销。 在各级文明单位申报验收、 复查
中,实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环境保护不达标一票否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