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兵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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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役制度 1986 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义务兵服役期限:陆
军3年;海军、空军4年。服满现役后可超期服役,期限为:陆军1~2年;海军、
空军1年。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满5年,可以改为志愿兵。志愿兵服现役期限8~ 12
年,年龄不超过35周岁,如军队特殊需要可适当延长。

  1998年12月 29 日始,执行新修订的《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
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义务兵服现役年限为2 年,不再超期服役。每年征集
12月31日前年满18~22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原则,可按
上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1999年7月13 日始,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根据部队
需要和本人自愿,按照本人申请、基层推荐、机关考核、组织审批的程序选为士
官。

  征兵工作 1986年—1989年,实行冬季征兵。

  1990年3月,改为春季征兵;同年8月4 日,全国征兵工作会议确定每年征兵
工作改在冬季进行。

  2000年,完成全区30名进藏兵的征集任务。区委、区政府为进藏兵每人每年
发放8000元优抚金。

  2001年,执行新修订的《征兵工作条例》,全区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
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9人、女性公民3人入伍。应征青年体检工作由区卫
生局牵头,从全区各医院抽调医务人员, 在区人武部设体检站, 实行封闭式体
检。政审工作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人武部政工科协助,对应征青年有无政治、
历史问题和现实表现进行审查,保证兵员政治合格。

  2001年、2002年,区人武部被省征兵办公室表彰为征兵工作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