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基层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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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 1986 年,全区所有行政村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两次组织
人民调解员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抓组织整顿、规范化建设、部门
协调、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走向规范化。

  1995年,全区一类调委会达到80%,二类调委会20%。

  1997 年, 龙泉镇龙四村调解委员会被省司法厅授予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称
号。

  2001 年, 杨寨镇杨寨村调解委员会被省司法厅授予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称
号。是年,全区调解人员1400名,调解组织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每季开展
一次民间纠纷大排查活动,调解公民之间婚姻、家庭、邻里、抚养、 赡养、 借
贷、宅基地方面的纠纷,为维护全区城乡社会稳定, 起到第一防线的作用。 至
2002年底,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2783件,避免民转刑案件319 起,防止群体械斗
和群体上访196起。

  基层法律服务 1986 年,乡镇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既开展有偿法律服务,又
承担基层司法行政管理。司法助理员既是司法所长,又兼任法律服务所主任。

  1995年,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分离,法律服务所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年末,乡镇法律服务所全部撤销,成立全区第一个自收自支法律服务所——淄川
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执行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以为农业、农
村工作和农民群众服务为重点,不断拓宽服务领域,队伍不断扩大。

  2001年,与区残联、区妇联、区老龄委等部门联合成立法律援助联络站,组
织律师与15名残疾人、10名老年人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是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73件。

  2002年,筹建淄川区法律援助委员会。是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1 件。至
年底,全区自收自支合伙制法律服务所发展到7个,执业人员30 人。法律服务执
业人员应聘为89个单位担任法律顾问,代理民事诉讼368 起,代理其他诉讼 196
起,调解经济纠纷236件,审查经济合同275份,挽回经济损失2483万元。

  安置帮教 1986 年,安置帮教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由于经历三年“严打”
斗争,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多,全区共安置刑释、解教人员519 人(安
置到村以上企业258人、自谋职业143人、务农45 人、待业 18 人、其他安置 55
人)。建立由民警、机关干部、街道、居委会干部、治安积极分子、单位负责人
组成的帮教小组 519 个。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帮教工作方针, 开展帮教工
作,427人转变较好。查王派出所对辖区16 名刑释解教人员开展“一看、二安、
三帮”工作,无重新犯罪。是年9 月,该所在全省安置帮教“两劳”放回人员工
作会议上作经验介绍。至1987年,淄川“两劳”放回人员重新犯罪率连续4 年不
超过1.48%。

  1988年始,将“两劳”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列入户籍科、派出所、治保会
业务考核内容,要求底数清、情况明、安置帮教措施到位。

  1991年,将“两劳”释放人员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公安分局
制定上法制课、谈心、思想汇报、例会、考评及监督、检查等项制度,把 “ 两
劳”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列入年终工作考核,与奖罚挂钩。做到释放1个安置1
个,年内帮教小组88个、帮教人员282人,帮助安置88人。

  1994年,实行超前帮教,把对“两劳”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延伸到劳改、劳
教场所,从对其判刑、劳教之日起登记造册、 建档, 了解其改造期间的表现情
况,签订由派出所民警、治保主任、家庭成员和劳改、劳教干部参加的帮教责任
书,加强出狱出所前的教育。中秋节、 春节区公安分局组织看望劳改、 劳教人
员,帮助其家庭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为接茬帮教打基础。

  1995年,实行严格管理与感情沟通、思想教育与社会、家庭教育相结合的方
法,形成以区公安分局为龙头、派出所为骨干、治保组织为依托,单位、家庭教
育为基础的“两劳”释放人员帮教管理体系。办专题学习班52次,受教育人数达
1026人(次)。帮助办理营业执照80个,帮助介绍对象25人,帮助38人建房,帮
助120人(次)调解家庭纠纷。是年,全区238名“两劳”释放人员无一人重新违
法犯罪,此经验被公安部户政管理局转发推广。

  1996 年,出台《淄川公安分局严防严管严治工作实施意见》,加大对“ 两
劳”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力度,开展串百家门、知百家事竞赛活动。

  1998年,对违法少年帮教,公安机关实行案前管理控制考察制度,考察情况
向各帮教小组反馈。

  1999年,安置帮教工作由公安分局移交司法局负责。9 月,成立淄川区刑释
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安置帮教工作由各乡镇
司法所具体实施。

  1986年—2002年底,安置帮教刑满释放人员1281人、解除劳教人员487人。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情况表

  单位:人
  ┌──┬──┬──┬──┐
  │ 年 │刑满│解除│ 合 │
  │ 份 │释放│劳教│ 计 │
  ├──┼──┼──┼──┤
  │1986│ 79│ 80│ 159│
  ├──┼──┼──┼──┤
  │1987│ 73│ 47│ 120│
  ├──┼──┼──┼──┤
  │1988│ 80│ 44│ 124│
  ├──┼──┼──┼──┤
  │1989│ 101│ 60│ 161│
  ├──┼──┼──┼──┤
  │1990│ 83│ 60│ 143│
  ├──┼──┼──┼──┤
  │1991│ 60│ 28│ 88│
  ├──┼──┼──┼──┤
  │1992│ 66│ 29│ 95│
  ├──┼──┼──┼──┤
  │1993│ 57│ 14│ 71│
  ├──┼──┼──┼──┤
  │1994│ 76│ 9│ 85│
  ├──┼──┼──┼──┤
  │1995│ 59│ 16│ 75│
  ├──┼──┼──┼──┤
  │1996│ 54│ 12│ 66│
  ├──┼──┼──┼──┤
  │1997│ 85│ 26│ 111│
  ├──┼──┼──┼──┤
  │1998│ 101│ 10│ 111│
  ├──┼──┼──┼──┤
  │1999│ 42│ 9│ 51│
  ├──┼──┼──┼──┤
  │2000│ 126│ 28│ 154│
  ├──┼──┼──┼──┤
  │2001│ 26│ 2│ 28│
  ├──┼──┼──┼──┤
  │2002│ 113│ 13│ 126│
  ├──┼──┼──┼──┤
  │合计│1281│ 487│17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