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案件执行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31&A=10&rec=482&run=13

  1986 年,各法庭主动做好生效裁判的执行工作, 确有困难的移送执行庭执
行。是年,执行结案242件,标的额126万元。

  1988年,6 个中心法庭协调各片执行案件,对重大执行活动,执行庭派员指
导和协助。到外地执行案件, 与当地法院取得联系, 重大疑难案件取得当地人
大、政府支持,积极稳妥地开展执行工作。是年, 执行结案 1321 件, 标的额
331.9万元。

  1990年,抓好审执结合,多数案件做到随收随结随执行。中心庭统一组织力
量,集中时间执行。是年,执行结案768件,标的额700万元。

  1991年,对历年来未执结案件进行全面清理,执行中采取强制措施16次,拘
留10人,逮捕1人,对8人罚款共计5000元。

  1992年,开展执行会战,适时采用强制措施,逮捕9人,拘留23 人。采用罚
款、搜查、查封、扣押、划拨等措施,集中执行一批长期未执行积案。全年执行
结案832件,标的额984.43万元。

  1994年,召开被执行人会议,宣传法律规定,阐明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促
其自觉履行。对有债权的被执行人,先帮其清理债权,再清理债务,对暂无执行
能力的以财产担保暂缓执行,案件执行率达到93%。

  1996 年,改革执行方式,实行审执分离,对执行的结案单列卷宗, 统一编
号,确定执行庭和派出法庭的执行合议庭执行结案。凡采取查封、扣押、冻结、
拍卖、变卖措施的,由执行庭审查,分管院长批准。对查封、扣押的物品,按规
定统一存放,严禁执行人员使用。拍卖、变卖财产,统一作价,公开处理。制定
《淄川区人民法院执行方式改革实施办法》,实行指导举证制度、研究制定执行
方案制度、执行担保制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执行措施申请制度、执行公
平制度、执行开庭制度和集中执行制度。是年,执行结案1862件,标的额1.37亿
元。

  1998年,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成立领导小组和执行小分队,现场办公,逐案
排查,限定时间,整体推进。执行积案1906件,标的额1.9亿元,中止执行 3440
件,标的额3.4亿元。

  1999 年,实行执行悬赏举报制度, 引导和鼓励群众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
况,协助法院搞好执行。对当事人在执行中提出的异议,开庭公开处理。是年,
执行结案3273件,标的额 1.8 亿元。其中,涉及农村基金会的案件,执结 1000
件,标的额5370万元,查封、扣押动产和不动产价值900万元。

  2000年,将 30 名干警调入执行局充实执行力量,增加办公、通讯、交通工
具。执行局内设执行庭,形成竞争机制,促进了执行工作开展。此做法被省法院
以《简报》形式刊发推广。是年,执行结案6923件,标的额2.7亿元。

  2001年,执行局干警加大执行力度,执结620 件多年来难以执行的结案。全
年执行结案3031件,标的额2.27亿元。

  2002年,在执行中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慎用少用强制措施,对有履行能力
而拒不履行或者抗拒执行的,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986 年—
2002年,共执行结案33887件,标的额156700.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