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政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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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始,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是年,开展诉前服务,协助土管部门理顺办
案程序,对其处理的25件非法占地行政案件,提前介入,审查把关。依法执行22
起申请强制执行的土地行政案件。

  1990年,搞好社会调查和诉前服务。对公安、工商、税务、防疫、土管、矿
管、劳动仲裁和计量8个行政部门处理的67 件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分析,对调查中
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帮助他们把好行政争议案件的事实、证
据和处理三关。是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审结行政案件 4
件,执行34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1993年,行政案件上升幅度较大。把排除干扰、依法收案作为工作重点,审
结行政案件11件,执行107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1995年,案件类型由治安、土地管理等扩大到水利、林业、卫生、交通、城
建、农牧及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等11种类型。是年,区法院被省法院授予行政审判
先进法院称号。

  1996年,探索审判方式改革,制定庭审规则。此规则被省法院制定《一审行
政案件办案规则》时采用。是年,审结行政案件36件,执行263 件非诉行政执行
案件。

  1997 年,贯彻公开审判原则,把审判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保证严肃执
法,公正裁判。

  1998年,立案审理与案外调解相结合,通过行政案件审理,密切干群关系,
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取得良好效果。

  1999年,改革行政审判方式,审判方式改革的庭审录像在全省法院系统播放
并推广,行政裁判文书作为改革样本,在省法院信息和《山东审判周刊 》 上刊
登。

  2002年,机构改革后,行政机关机构、职能发生变化,行政案件审理出现新
情况,办案人员及时熟悉行政机构变化的情况,了解行政机关的职能范围,全力
支持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年,审结的案件达到无超审限、无发回重审或
改判、无上访缠诉、无错案的“四无”标准。1986年—2002年,共审结行政案件
461件,执行1876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