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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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贯彻执行“两便”(便于诉讼、便于审理)原则到基层就地收案,
就地调查,就地审理,就地结案。全年审结民事案件1165件。

  1987 年,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举办《民法通则》 学习
班,召开典型案例分析会,总结交流实施《民法通则》经验。是年,指导基层调
解组织处理纠纷2500件。

  1988年,抓案件审判质量,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每月评查一次,对待判
案件和上诉案件进行审查,提高办案质量。

  1989年,贯彻着重调解方针,防止矛盾激化。全年审结民事案件1225件,调
解结案占76.3%。对110 件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审判人员反复细致地做
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1990年,对不便收案又易于激化矛盾的民间纠纷,进行说服教育,维护社会
稳定。如东坪一村民在帮他人建房时触电身亡,其亲属陈尸7 天,聚众闹事。东
坪法庭采取非诉讼手段,及时妥善处理,受到当地群众赞扬。

  1991年,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通过适用督促程序,下
达支付令100余份,催收规费债款56万元。是年,审结民事案件1167件。

  1994年,改革民事审判方式,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指导,坚持“谁主张、谁举
证”,法院与当事人分别承担取证责任,合议庭对证据效力当庭确认、裁决。

  1995年始,对有矛盾激化苗头的案件,坚持急案急办,及时审理,防止矛盾
激化,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避免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1999年,重点审理侵害消费者权益和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如淄博瓷厂学
生高某用热水器洗澡时触电身亡, 其父母将销售商及生产厂家告上法庭。 经审
理,认定其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判决赔偿死者父母28.4万元,维护了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是年,审结民事案件1903件。

  2000年始,进行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

  2001年,审理农民状告某种子公司销售假种子案,依法为农民讨回公道,赔
偿农民经济损失54000元。是年,审结民事案件2394件。

  2002年,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行当事人庭前
证据交换制度, 把证据规则适用到具体案件的审理中, 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1986年—2002年,共审结民事案件2738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