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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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抽调干警60 人次,组织 2 次巡回法庭,深入乡镇开展经济审判工
作。全年审结经济纠纷案件2383件,标的额475.8万元。

  1987年,开展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为振兴淄川经济作贡献活动。在龙泉镇
进行案前理顺试点,审结欠款纠纷202件,为企业收回欠款56 万元。是年,审结
经济纠纷案件642件,标的额632.8万元,为乡镇企业追回欠款306 万元,支持乡
镇企业发展。

  1988年,开展专项治理和庭前服务工作,建立32个法律服务联系点,就诉讼
时效和执行时效问题向全区厂长、经理发出300封公开信。

  1989年,派出巡回法庭和办案人员到东北、上海、广州、西安、厦门,就地
开庭审理案件,清理积案难案。全年审结经济纠纷案件837件,标的额 780.3 万
元,其中涉及外地的502件,标的额520.2万元。

  1990年,在商家乡进行依法清债工作试点,召开现场会议,以发放催交欠款
通知书为主要方式,清理全区246个村及85个企业的1566 件债务纠纷,追回欠款
1520万元。

  1991年,主动登门办案,超前和延伸服务,建立联系点81个,调处经济纠纷
1247件,为企业追回欠款2346万元,帮助企业修改完善合同158 份。是年,审结
经济纠纷案件688件,标的额759.2万元。

  1992年,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地方骨干企业提供服务,全年为企业上法制课
102场次,提供法律咨询700次,修改完善合同500份,提出司法建议90条。

  1993年,优先审理因季节性、时间性影响农业生产的案件和涉及集体与承包
户之间利益冲突妨碍生产经营的案件。 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 帮助完善合同
415份,提出司法建议168条,促进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巩固和完善。

  1994年,清理“三角债”,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派出巡回法庭,
下达支付令,召开债务人会议,为金融、财政部门追回逾期贷款和拆借资金。全
年审结经济纠纷案件2542件,标的额1.73亿元。

  1995年,依法保护正当经营,制裁不正当竞争、非法牟取暴利、制售假冒伪
劣商品、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年始,审理申请破产还
债案件,促进企业改制、重组。是年,受理破产案件11件,审结4件。

  1996年,下发《关于依法扶持困难企业的通知》,对困难企业起诉的案件,
优先受理,诉讼费用缓交。原来扣押困难企业的车辆、办公生产设施,由异地扣
押改为就地查封,允许困难企业使用,使13家困难企业出现转机。

  1997年,重点审理涉及企业改制、影响市场秩序和金融秩序的案件。审结经
济纠纷案件3192件,审结破产案件8件,结案总标的额4.27亿元。

  1998年始,在清理整顿农村基金会工作中,对起诉案件,缓收诉讼费,减轻
基金会经济压力,帮助其清收债权。

  2000年,参与全省法院系统开展的“双千”(一千家企业,一千个村庄)调
研活动,了解企业和农村基层单位涉诉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情况及需要法院依法解
决的问题,增强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针对性。审结经济纠纷案件 1658 件,标的额
2.93亿元,受理破产案件23件,审结18件,为企业回收债权150 万元,盘活企业
资产3.12亿元。

  2002年,重点审理在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纠纷案件。发挥
调节、保护、规范经济活动的职能作用,平等保护不同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依
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全区企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1986年—2002年,
共审结经济纠纷案件29396件,标的额249287.3万元。审结破产案件15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