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职务犯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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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贪污贿赂检察 1986 年,区检察院以打击经济犯罪为主要任务,进行社会
调查。全年获取经济案件线索41件,立案查处19件22人,其中大案4件7人,为国
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9.5万元。

  1988年,实行备案制度,对特别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分别报省、市两级检
察院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全年立案查处经济犯罪案件38件43人,追缴赃款
赃物58万元,帮助乡镇企业追回拖欠款36万元。

  1989年,开展以反贪污贿赂为重点的反腐败斗争,12名经济犯罪分子投案自
首。全年获取各类经济案件线索187件,立案侦查91件97 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
经济损失140万元。区检察院被评为全市惩治腐败先进集体。

  1994年,坚持检察长办案制度,全年参与办案18件。全年立查各类经济犯罪
案件72件79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650万元。

  1995年,重点查办发生在“三机关一部门”(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
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和亏损倒闭企业、农村干部中的经济犯罪案件。全年立
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85件91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730万元。

  1997年,立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74件77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000
万元。市检察院在淄川区召开反贪污贿赂检察工作现场会,为区检察院记集体三
等功。

  2002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侦诉协同办案制度,侦查工作和公诉工作相
互配合,双向延伸,提高办案质量和公诉效率。是年,开展案件质量年活动,制
定依法安全办案规定,抓好办案的各个环节,实现安全文明办案。全年立查经济
犯罪案件30件,一次移送起诉成功率达到90%以上,实刑率达66%。

  渎职犯罪检察 1986 年,加强对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的查处。全年获取
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线索38件,立案侦查2件6人,法院全部作出有罪判决。坚持惩
治与教育相结合,深入厂矿企事业单位宣讲法律知识,上法制课45次,受教育者
7500余人。参加安全检查,纠正违法行为5件,提出检察建议114条,书面建议 4
份。

  1987年始,重点查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
故四类案件。

  1990年,对煤矿责任事故进行综合治理,增强单位负责人自身责任感,减少
煤矿重大责任事故,事故发生率和死亡人数分别较上年下降87%和87.6%。

  1991年,会同淄川电视台、区煤炭公司制作电视片《血的教训不可忘记》,
在7个产煤乡镇巡回播放18场次,受教育者达1万人次,防范煤矿重大责任事故。

  1994年始,严厉打击侵权和渎职犯罪,为经济建设服务。至1997年,查处重
大责任事故案34件42人,玩忽职守案21件26人,非法拘禁案10件15人,私放罪犯
案1件1人,徇私舞弊案1件1人。

  1999年,重点查办影响全区稳定、妨害经济建设的渎职犯罪案件。全年立案
4件4人,其中徇私枉法案2件2人、刑讯逼供案、玩忽职守案各1件1人。同时,做
好渎职犯罪预防工作,与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制定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
工作实施意见。对全区重大工程实施全程监督,做到重大工程建设与预防职务犯
罪同步进行,努力实现工程优良、干部优秀。

  2000 年始,把涉及基金会案件作为重中之重来抓, 检察长带领干警深入基
层,了解情况,挖掘线索。至2002年底,立查涉及基金会的国家机关干部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案件6件,其中要案2件,促进全区基金会清理整顿工作
的开展,维护社会稳定。

  2002年,加强渎职犯罪检察工作,维护国家机关管理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
利和民主权利。是年,初查渎职犯罪案件线索30件,立案侦查8件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