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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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监督 1986 年,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分子, 严把错漏关, 对沈
某、王某轮奸幼女案,仅用1天时间,即作出批捕决定。

  1988年,重点提高办案质量,做到不枉不纵。在审理公安机关报捕王某抢劫
案时,经审查发现系团伙犯罪,依法追捕了同案犯蔺某、蒙某、高某、邢某,起
诉后,法院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6年、3年、2年。

  1990年始,提前介入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现场勘查、侦查、预审,缩短办
案时间,办理此类案件108起,占批捕案件的47%。

  1994 年,依法快捕快审刑事罪犯。批捕案件均在法定时间内审结, 结案率
100%。

  1995年始,实施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现
象予以纠正。8 月,立案监督全区首例团伙犯罪案件,实现立案监督零的突破。
至2001年,立案监督周某特大抢劫、盗窃案。案犯周某持刀抢劫女出租车司机20
余人,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死刑并立即执行。立案监督张某、钟某夫妇非法经
营案,依法纠正以罚代刑。

  1998年,成立青少年犯罪案件专案组,对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确
有悔改表现的8 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教育、感化的方法,依法作出不批准
逮捕决定。被团省委、省综合治理办公室、省检察院命名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2000年,加强立案监督工作,对案件严格审查,深挖犯罪。如宋某抢劫案,
经审查发现其另有入室抢劫的犯罪事实,起诉后,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市检察
院转发了淄川区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的经验做法。

  2002年,开展“严打”,重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流窜犯罪、带黑社会性质
的犯罪,维护全区社会稳定。办理吕某某等人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仅用 1
天时间依法批捕组织、指挥非法上访的4 名首要分子,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在办
理高某等11人抢劫、敲诈勒索、盗窃团伙案时,发现主犯高某等2 人还涉嫌策划
组织绑架犯罪,遂对绑架罪立案监督,2人被数罪并罚,各判处有期徒刑20 年,
另外5名同案犯也因绑架罪被数罪并罚,分别判处10年或7年有期徒刑。

  公诉 1986 年,严格案件审查,确保办案质量,防止错诉漏诉。是年,追诉
刑事案犯9人。在办理夏某等14人盗窃团伙案时,经复核认为有5名被告还涉嫌销
赃罪,起诉后,法院以盗窃罪、销赃罪作出判决,同时追诉2名窝赃犯、1名盗窃
犯。

  1988年,抓案件质量,加强审判监督。如岳某贪污案,一审作无罪判决。由
于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该案提请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
出有罪判决。

  1993年,抓庭前基础工作准备和庭上答辩工作,提高公诉水平。是年,区法
院公开审理一起特大偷税案件,由于准备工作充分, 公诉答辩出色。 山东电视
台、中央电视台分别作了专题报道。

  1994年,坚持快审、快结、快诉,严把质量关。如马某抢劫案,是以抢劫罪
移送起诉,办案人员经过审查,发现其还犯有强奸罪,遂对被告追加罪名,二罪
合并起诉,判处有期徒刑12年。是年始,运用起诉手段,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
分子。至1997年,共受理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移送起诉案件1473件1982人,起诉
920件1179人,免诉201件270人,不诉20件52人,追诉13人,退查245件334 人。
所起诉的案件,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

  1998 年始,强化审判监督,重点对刑事判决、裁定不公案件提请抗诉。 至
2002年,共提请抗诉刑事案件9件14人,使量刑畸轻案件得以改判。

  1999年,在全市检察系统率先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通过竞争上岗,
3名干警被选聘为主诉检察官。

  2000年,开展“一案一议、一罪一讲、一庭一评”活动,推行检务公开和挂
牌上岗制度,在全市首次试行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证据开示制度、不起诉听
证制度。对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的高某等7 名未
成年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进行一年的考察和帮教。

  2001年,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抓好办案质量。对某基金会原主任刘某涉
嫌玩忽职守、挪用公款提起公诉,一审对玩忽职守作无罪判决。经抗诉,改判为
有期徒刑5 年。审查杜某抢劫案,发现其还伙同已被劳动教养的戚某、刘某涉嫌
寻衅滋事罪,对同案犯戚某、刘某追诉,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年6 个
月。

  2002年,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90%以上案件由主诉检察官决定
起诉。全年办理起诉案件417件599人。办案时间缩短、效率提高,无一错诉、漏
诉和无罪判决,无一人申诉和投诉,被《检察日报》、《淄博日报》誉为“阳光
下的工程”。是年,市检察院在淄川区检察院召开现场会,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
责任制。在市检察院组织的法庭论辩对抗赛中,荣获集体奖,被团市委、市检察
院命名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