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监督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31&A=10&rec=457&run=13

  1986 年,根据季节特点,采取企业自查、行业普查、 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方
式,重点对矿山、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等行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对
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和谁造成隐患、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全面整改。

  1987年,按照《淄博市工业企业和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在全
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等级管理工作。区属企业和乡镇分别建立3~5人安全生产管
理组织,不足300人的企业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年内,全区开展安全大检查4
次,查出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2212条,并逐一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对超层越
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37 家煤井,采取停产整顿和局部停产整顿措施。是年
始,开展市级安全生产合格企业晋升工作。

  1988年,按照《山东省乡镇矿山〈安全生产合格证〉发放管理办法》、《山
东省金属、非金属集体所有制矿山和个体采矿安全生产合格证发放管理规定》,
对全区有证矿山企业进行验证,并每年定期开展复审工作。

  1991年,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政府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区政府与乡镇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
产目标责任书》,并在年底组织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为提高安全等级管理工作成
效,年内,复查74家市级安全生产合格企业。

  1992年,贯彻《山东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暂行管理办法》,对没有经过
“三同时”审批(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进行同时设计、 同时施
工、同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整顿,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批
评教育和经济制裁,企业一律不得申报或批准晋升市级以上先进企业,不能评为
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单位。

  1993年,清理乡镇自定的规章制度,凡与《矿山安全法》相违背的,重新修
订或坚决废止。

  1994年,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属地管理。凡不符合安
全生产条件又不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要
求的企业,按规定进行处罚;对发生事故的企业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企
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年内,检验矿山企业矿用绞车 100 台, 并颁发安全使用
证。

  1997年,实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联办矿井纳入区行业管理;
乡镇矿井纳入乡镇矿产公司管理。制定《关于矿业生产人员死亡事故有关责任人
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是年,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5次。

  1998年,对全区48家楼堂馆所进行安全卫生经营资格认证。

  2000 年,开展地面企业安全文明生产(经营)合格证的认证工作。 7 月,
市、区两级矿管、公安部门会同潍坊市、青州市有关部门,对两市边界30多家无
证私开小铁矿进行爆破、填埋,保护国家资源。8 月,乡镇(街道)相继成立安
全委员会,设立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01年,实施综合监督与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煤
矿安全管理由区煤炭局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由安监局负责;取
缔私开矿井由国土局负责。各村(居)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逐步形成政府统
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 企业全面负责、 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局
面。

  2002年,制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企业安全生产风
险金试行办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
分级管理、分级考核、分级奖惩,纳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政绩考核和干部任
期目标考核的内容。实行重奖重罚、奖惩兑现、一票否决。全区形成纵向到底、
横向到边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网络和健全的考核奖惩机制。是年,建立矿山、燃
(煤)气管道、森林、水库、娱乐场所危险源档案。制定《淄川区重(特)大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 有关部门和乡镇根据实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防止矿
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火灾、道路交通、建筑、锅炉、压力容器、燃
(煤)气管道、特种设备、急性中毒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提高应急救援能
力。全区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将99家化工企业、55家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企业、33家地下非煤矿山和180 家地面非煤矿山全部纳入安监局管理。
同时,聘任40名安全生产监督员,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