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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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9月,成立淄川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10月1日起,开办全区合
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筹集、支付业务。同时建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
险费收缴管理和保险金发放工作。1992 年 5 月,成立淄川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处,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1994年,组建淄川区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管
理处,在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中逐步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工作。1997年,成立淄川区
医疗保险处,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工作。1999年7 月,医疗保险处、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处划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领
导和管理,成立淄川区社会保险事业处,全区基本形成以国家、企业、个人三方
共同负担经费为支撑,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法制化,服务社
会化,覆盖城镇、农村、企业全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2001年,区社会保险
事业处建立参保职工数据库。社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以支定收留有储备的
原则,建立统一收缴比例,统一支付标准,统一运作管理,统一监督检查的社会
保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劳动和财政、审
计部门的检查监督。2002年底,全区各类保险参保人数170160人。

  社会劳动保险 1986年10月1 日始,企业实施社会劳动保险制度,合同制工
人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和职工按期缴纳养老保险金,企业按合同制工人工资
总额的15%提取,个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 %缴纳。当年主要对全区参保企业基
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1987年7 月始,企业工人离退休金由企业自行支付改为社会统筹,退休金由
社会保险机构从养老保险金中支付。是年,参保单位208个,参保人数5634 名,
年收缴保险金1319.81万元。1995 年,社会劳动保险范围扩大到城镇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逐步对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
金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1996年1月1日起,社会劳动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
合,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企业发放逐步改为银行、邮局代发或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发放(即社会化发放),1998年6月全部由银行代发养老金。

  2002年底,全区参保人数24799 人,其中个体、私营企业、下岗职工参保人
数12576人。年收缴保险金5079万元。离退休人员8070人,年支付离退休金 6176
万元。

  失业保险 1986年10月,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社会
筹集,统一使用,市区两级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合同制工
人及企业的全部职工按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金。

  1987年,全区参加失业保险单位256个,参保职工70990人。符合条件的失业
职工按工龄及本人两年月平均标准工资的50%~75%,给予12~24个月失业保险
金,按月发放。

  1992年12月始,区以上全民、集体企业职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
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其他企业由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的职工,按工资总
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金。失业职工按工作年限领取6~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
月50~80元。

  1999年1月始,城镇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人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本人
工资的1 %缴纳失业保险金。失业职工按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参保缴费年限,领
取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每人每月195元。

  2000年6 月起,农民合同制工人参保缴费,提前解除合同的,按工作年限领
取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001年10月起,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市最低工资标准75%计发,每
人每月255元。

  2002年,失业参保单位187个,参保职工20281人。1986年—2002年,累计征
缴失业保险金3835万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职工 4129 人,破产企业职工
15824人,支付失业保险金6320万元。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92年始,按照积极、慎重、稳妥和自愿的原则,开展
农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金的缴纳,以个人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
扶持。当年投保人数13567人,投保金额1968813元。2002年底,全区农村参保人
数32038人,已享受养老金待遇的741人。

  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 1994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实行社会养
老保险,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全部固定人员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当
年参保人数2442人,收缴养老保险金222万元,支付85万元。

  1998年5 月,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
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实行市区(县 ) 分
级、逐步统一管理的保险制度,全部参加保险。年底,参保人数达13561 人,年
收缴养老保险金2239万元。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机关事业保险机构支付。部分
人员离退休金已实行社会化发放。2002年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数 14108
人,年收缴养老保险金3960万元;离退休3346人,年支付离退休金4381万元。

  机关事业医疗保险 1997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改革为医疗保险。医疗
保险金实行社会统筹。按个人工资总额的10%筹集,其中本人缴纳2 %,单位缴
纳8%(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交8%;差额单位交6%,财政 2 %;全额事业单位交
1.5%,财政6.5%)。医疗基金的使用实行医疗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50%统一安排使用,50%入个人账户。

  2001年,大病医疗办法出台。资金筹集,个人年交24元,个人医疗账户年扣
36元,共60元。参保人员年内发生的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参保人员负担10%,救助金支付 90 %;超过部分由原渠道解决。
2002年底,参保人数16427人,为符合大病救助报销条件的25人支付医疗费用 65
万元。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1998年 10 月,建立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
度,由企业、社会和财政三方负担,建立“三三制”资金筹措机制。下岗职工基
本生活保障金按每人每月233元(基本生活费110元,养老、失业保险金98元,医
疗补助费25元)的标准发放。1998年—2002年,累计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资金2526万元(财政2154万元,社会282万元,企业90 万元),拨付企业下岗职
工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费等2493万元,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2000年10月1 日始,实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根据行业
实行差别费率,参保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 2.5 %缴纳工伤保险费。是
年,多数区属企业参加。参保人数12766人,收缴工伤保险费6.8万元。2002年,
参保人数12507 人,收缴工伤保险金 87 万元。参保职工工伤后就医所需的挂号
费、住院费、药费、 就医交通费全额报销, 医疗期间停发工资改为享受伤残待
遇。职工因工死亡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