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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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贯彻省政府《山东省企业工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企业职工工
资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脱钩。企业工人、干部从7 月起工资标准套入新的
工资等级。提高学徒工津贴标准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工资待遇,实行岗位津贴。
一般企业从奖励基金中拿出相当于一个月的平均标准工资,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拿
出相当于一个半月的平均标准工资用于职工工资升级。企业逐步实行工资总额同
经济效益挂钩,企业职工工资增长速度,依本企业经济效益高低确定。全区参加
此项工资改革的企业58个,职工5810人,月增资94486元,人均16.26元,增幅为
35%。月增资允许进成本的35251元,从奖励基金中列支的59235元。同时,落实
省委企业政治工作部、省劳动局和财政厅《关于地方国营企业干部实行职务工资
的通知》,对企业中的现任干部,按照担任的实职实行职务工资。企业干部实行
职务工资后,不得实行干部职务补贴或变相职务补贴。

  1987年,改革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打破平均主义,推行以计件工资和浮动工
资为主的分配形式。全区有企业147个,职工6156 人。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
的企业6个,职工125人;计时工资加奖励的企业27个,职工2289人;实行万元产
值工资总量包干的企业13个,职工289人;利润分成的企业12个,职工235人。同
时,落实省劳动局等部门《关于企业工资待遇、福利、各种补贴、工龄计算等问
题规定的通知》,按企业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80元增加工资指标和厂长(经理)
每年3 %的晋级权,对企业职工进行调资升级。增资重点是一线工人、二线技术
工人和车间生产管理人员的骨干,有3123人升级,月增资额22632元。

  1988年,对企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进行升级。升级面控制在提高工资
范围人员的20%以内,符合升级条件的增加一级或半级工资。全区升级的中年专
业技术人员人均月增资12.80 元。同年,执行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
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暂行办法》,全区27个国营企业实行工
效挂钩,占国营企业数的90%。

  1989年,落实市劳动局《关于地方国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后实行职务工
资的通知》,对全区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后执行职务工资补贴,并补发1988年
—1989年6月的工资52350元。

  1990年,落实省政府《关于企业工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企业离退休人员
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将企业职工平均一级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增资范围
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性质的各类公司。是年,全区实行浮动工资标准的企业
84家,职工8423人,增加标准工资的职工8270人,月增资 138661 元,人均增资
16.77元。升级7113人,月增资额117551元,人均增资16.53元。其中,升半级的
973人,升一级的566人,升一级半的5574人。离退休人员2159人提高待遇,月增
资额21110元,人均增加9.78元。

  1991年,粮油价格调整,企业单位各类工资标准提高6元。对全区9005 名职
工工资档案进行检查清理,对管理混乱、工资标准不一的现象进行处理。对国营
企业预算内的工资基数进行审核和重新测算。对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向市劳
动局核批浮动转固定指标487 个。职工日常工资支付以标准工资作为基数的均按
调整后的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按时为企业职工增加粮油补助。

  1992年,执行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簿制度的通知》,立足宏观
调控,建立企业自主分配、自我约束的工资运行机制。企业工资实行分级、分类
管理,调控企业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经济增长率,职工实际工资平均增长率低于
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效率工资转固定工资升级10360人。

  1994年,落实省劳动厅《关于适当解决企业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和《关于
调整技能工资标准问题的处理意见》,在全区企业中推行岗位标准工资试点,将
企业职工的等级套改为岗位技能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范围:国有企业和城
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工、合同制职工和198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
工以及劳动部门批准的劳服企业从业人员,“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股份制企
业职工。

  1995年,取消企业干部十七级、工人十级工资制,实施《山东省企业职工技
能工资参考标准》。企业干部、工人执行同一工资起点,分40个等级。企业按产
业类型分一、二、三类。工资标准起点:1995年105元~130元;1999年120 元~
180元。

  1995年1月,淄川区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标准为每月180元;1996年9 月
始每月240元;1999年7月始每月260元;2001年7月始每月340元;2002年10 月始
每月380元。1996 年,劳动行政部门不再下达增资指标,由企业自主决定分配形
式。用人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按月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
工资。运营正常的企业按全市平均工资水平支付劳动者报酬,困难企业不得低于
政府核实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1999年,淄川区按照全省企业技能工资标准起点调整企业职工工资。

  2000年—2002年,对企业职工工资实行总额宏观调控、总量包干管理,部分
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分配形式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奖励
工资、岗位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