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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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12月,区劳动局劳动监察科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社会保
险费征缴等劳动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994年始,在劳动工作中保护弱势人群,严禁用人单位招聘未满16周岁童工
及在校学生。

  1995年,执行《国家劳动监察管理办法》,选聘和培训12名兼职劳动监察联
络员,制定劳动监察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抽查
50家企业,查处违法行为100 件次。对私招乱用劳动力、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欠
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况依法进行查处。

  1996 年,聘任协查员、兼职监察员,不断完善劳动监察网络。 采取专项检
查、举报专查和巡视监察等措施,受理查处案件30起,取缔非法职介组织3个。

  1998年,依法实施劳动管理,检查用人单位88家次,催缴社会保险费580.01
万元,清退非法集资1479.50万元。同年,在全区范围内建立年检制度,对297家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行年度综合检查,合格率79%。

  1999年—2000年,随着国有企业减员增效的实施,企业下岗职工增多,重点
对社会保险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劳动法》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检查用人单位293家次,催缴社会保险费 70.40 万元,取缔非法职业介绍机构 9
个。为职工追回工资、风险抵押金4.7 万元,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3640份。根据劳动部要求,对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对89家用人
单位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纠正违规条款54条。

  2001年,对企业使用童工、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用工合同、社会保险情况进
行监察。受理群众投诉案件50起,处结49起,为职工追索工资、风险抵押金及追
缴养老保险费共4.14万元。

  2002年,采取巡视检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年末审查年检4 种方式,年
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168个,追缴社会保险费27 万元,清欠职
工工资9.7万元,补签劳动合同10402份,劳动力市场秩序趋向规范,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是年,淄川区被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表彰为全省劳动
保障监察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