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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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企业用工分为固定工、临时工、合同工、计划外用工等。是年,教
育、煤炭系统大量“农转非”,城镇待业人员增至3500人,就业压力增大。淄川
区执行国务院用工暂行规定,对用工制度实行改革,不再由政府“统包统配”,
按劳动力市场规律,公开、公正、公平招用工人。11月,在区人大、政协、监察
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区劳动局首次组织2532名待业青年进行文化统考,并将
成绩公布于众。12月,在淄川体育场首次举办公开招工市场,34个招工企业和参
加文化统考的待业青年双向选择,由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1410人被录用
为合同制工人。

  1987年,全区城镇待业青年7000人,就业压力继续增大。8 月,区政府制定
《乡镇村办企业招用城镇合同制工人试行办法》,“农转非”人员可就地就近安
置。220名城镇待业青年被招收为乡镇村办企业合同制工人。

  1988年,新招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劳动保险手册、办理投保手续,逐步
实行社会劳动保险、职工待业保险、劳动争议仲裁、固定工退休费统筹制度,鼓
励和支持待业青年到乡镇村办企业就业。

  1989年,整顿经济秩序,深化用工制度改革。采取“清、转、管”相结合,
重点清退来自农村的计划外用工。全民单位清退175人,集体单位清退41 人。清
理全民单位混岗人员1312人,办理留转1169人。是年,取消子女顶替用工制度。

  1990年,城镇青年应征入伍时,由直接安排就业单位改为退伍后再安排就业
单位。

  1991年,采取开渠分流、广开门路、设立劳动服务网点等方式,安置城镇待
业青年2645人,缓解就业压力。

  1993 年,招工实行“双轨”制,固定工、合同工并存。就业安置、 职工流
动、劳动保险、合同鉴证、专业训练等业务统一纳入劳动力市场体系。在乡镇和
有关企业建立劳动力信息网络,协调和管理城乡劳动力。是年,开办劳务市场21
次,求职登记2888人,就业1928人。

  1994年,全区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城市户口和农业户口人员就业,分别改
称城镇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就业称固
定工,同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龄连续计算。

  1997年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和检查监
督。是年,破产企业有下岗失业职工1660人。区政府采取政策调控、强化服务、
自主择业等措施,安置分流 1281 人。同时,按照行业相同、工种相近、就近就
业,双向选择,保留原企业职工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
保险费等原则,向乡镇企业分流180 人。采取办理内退、提供过渡性保障、创办
厂内劳务市场、签订待退合同、整体转嫁移交、折算买断工龄等办法,安置1650
人。

  1998年—2002年,区内劳动力市场逐步正规。招用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办
理职工保险、处理争议等项工作有序进行。劳动行政部门按劳动力供需情况向社
会发布用工信息117条次,办理求职登记90 人次,审验跨区域流动人员务工证件
170人次,为1378名自谋职业人员办理劳动事务代理服务。2002 年底,全区用工
形式有固定工、农民合同工、城镇合同工、农村临时工、城镇临时工、外方投资
企业中方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农民轮换工10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