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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退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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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始,农业户口义务兵退出现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他们的生产和
生活。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及因战因公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退出现役转为非
农业户口,按非农业户口义务兵规定安排工作。非农业户口义务兵退出现役的,
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统一安置。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
供养终身。同年,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病退出现役的,视病情轻重,送市退
伍军人精神病院或回家休养,区政府发给定期生活补助,报销医疗费用。是年,
安置农业户口义务兵854人。

  1987年,参加对越自卫防御作战荣立三等功的 18 名农业户口义务兵退出现
役,区政府统一安排工作。

  1994年,非农业户口义务兵退出现役的,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将安置计划
分配到淄川区的,由区政府统筹安排。入伍前是机关、 团体、 企事业单位职工
的,安排复工复职。是年,安置退出现役的非农业户口义务兵20名。

  1999年12月,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分配到
淄川区的,由区政府统筹安排,优先照顾。

  2000年始,非农业户口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待安置期间,每月发给143 元生
活补助费。要求自谋职业的,给予1.5 万元一次性经济补助。年内,安置退伍军
人327名。

  1986年—2002年,安置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2人;二等、三等39 人;带
病回乡义务兵6人;安置退伍农业户口义务兵5853人,非农业户口义务兵52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