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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拥军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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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拥军 1986年,淄川驻军在参加对越自卫防御作战期间,区政府拨专款整修 营房600间。驻地乡镇为部队代管代种蔬菜地3.33 公顷。部队归来时,区境内沿 路扎大型凯旋门24座,23万人夹道欢迎,并赠送价值10万元的慰问品。   1991年,帮助部队解决训练、战备、学习、施工、营建、生产、生活等方面 的困难,保证部队各种物资供应,为驻地部队提供菜地。解决部队军人家属和子 女的落户、就业、上学等问题,受到部队的赞扬。   1994年,区委、区政府决定驻地部队军事技术拔尖人才与淄川区技术专业拔 尖人才同样享受政府津贴。至2001年,驻地部队3批12 名技术专业拔尖人才享受 政府津贴。区商业、供销、粮食、 物资等部门, 根据各自的行业特点和服务范 围,为驻地部队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定期送货上门。区有关单位妥善解决驻地 部队军人家属和子女的工作、上学等问题。驻地乡镇、村拨给部队 14.4 公顷土 地,帮助建起两个70平方米的塑料大棚,无偿供电供水,解决驻军吃菜问题。   1995年,以淄川第二职业中专为依托,建立淄川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中心,购 买教学设备,制定教学计划,至1997年培训官兵5000人,90%以上的战士掌握 2 ~3门实用技术。是年,无偿为部队架设照明线路 6000 米,硬化营区道路 1400 米,帮助建塑料大棚15个,支援、慰问部队物款折合人民币310万元。   1999年,区政府投资12万元,购置微机 18 台,为驻军营以上单位建立微机 室。投资70万元,帮助驻军建房709平方米。投资15 万元,解决驻军某部生活用 水。为驻军捐赠图书2万本、书橱15 个。帮助驻军架设供电线路,为部队节约资 金20万元。   2000年—2002 年,区政府为部队建设和生活保障投入资金 100 万元。每年 “八一”建军节和新年、春节期间,召开军政座谈会和军民联欢会,区领导走访 驻地部队,向部队官兵赠送节日礼品。部队驻地的乡镇、村向部队官兵送猪肉、 蔬菜等生活用品。全区军政军民团结,关系融洽,军地两个文明建设取得丰硕成 果。   1991年、1994年、1997年、2002年,淄川区先后4 次荣获山东省双拥模范区 称号。   优待 1986年始,区政府每年安排20名在乡三等伤残军人和在乡复员军人到 青州荣军疗养院疗养 3 个月。是年, 全区农村优抚对象优待金实行乡镇统筹发 放,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户口所在居委会或者父母双方单位发放。优 待户2949户,年发放优待款118万元。   1992年,烈士家属215户、义务兵家属1548户、伤残军人 145 人、复员军人 257人,全年发放优待金151.51万。   1999 年,全区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部门、单位投入资金 170 万元挂包帮 扶。帮助174户生活困难、171户医疗难、149 户住房难的老烈属、老复员军人、 伤残军人解决问题。 45 名孤老优抚对象由挂包单位帮扶住进乡镇敬老院。“八 一”建军节、春节期间,区委、区政府召开座谈会、走访慰问,开展向立功的现 役军人家中送喜报、贴春联、挂光荣牌等活动。淄川区荣获全国爱心献功臣行动 先进区称号。区民政局荣获山东省爱心献功臣行动先进单位称号。   2000年始,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全区统筹。同年,农村优抚对 象优待金实行全区统筹发放。   2002年底,全区优待户2670户,年发放优待款335.97万元。   抚恤   “三属”抚恤 1986年,区政府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简称三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 者,定期发给抚恤金。是年,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在农村的 每月25元,居住在城镇的每月35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在农村的每月20元,居住 在城镇的每月30元。年底,全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410户,发放抚恤金 12.56 万 元。   1994年、1999年,抚恤标准提高幅度较大。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 在农村的每月分别提高到55元、110元;居住在城镇的每月分别提高到65元、120 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在农村的每月分别提高到50元、105 元,居住在城镇的每 月分别提高到60元、115元。   2002年,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在农村的每月150 元,居住在城镇的 每月160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在农村的每月145 元,居住在城镇的 155 元。年 底,全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363户,发放抚恤金67.33万元。   淄川区定期抚恤金调整情况表   单位:元/月   ┌──┬─────┬─────┐   │ │ 烈属、因 │ 病故军 │   │ 年 │ 公牺牲军 │ │   │ │ 人家属 │ 人家属 │   │ 份 ├──┬──┼──┬──┤   │ │农村│城镇│农村│城镇│   ├──┼──┼──┼──┼──┤   │1986│ 25│ 35│ 20│ 30│   ├──┼──┼──┼──┼──┤   │1994│ 55│ 65│ 50│ 60│   ├──┼──┼──┼──┼──┤   │1996│ 78│ 88│ 73│ 83│   ├──┼──┼──┼──┼──┤   │1998│ 83│ 93│ 78│ 88│   ├──┼──┼──┼──┼──┤   │1999│ 110│ 120│ 105│ 115│   ├──┼──┼──┼──┼──┤   │2000│ 130│ 140│ 125│ 135│   ├──┼──┼──┼──┼──┤   │2001│ 150│ 160│ 145│ 155│   ├──┼──┼──┼──┼──┤   │2002│ 150│ 160│ 145│ 155│   └──┴──┴──┴──┴──┘   伤残抚恤 1986年,全区在乡享受伤残抚恤金者369人,发放抚恤金8.85 万 元;在职享受伤残抚恤金者338人,发放抚恤金2.46万元。   1986年—2002年,伤残军人抚恤金调整8 次,其中 1998 年开始每年调整一 次,逐年提高。2002年,全区在乡享受伤残抚恤金人员310人,发放抚恤金59.24 万元;在职享受伤残保健金人员308人,发放保健金14.842万元。至2002 年底, 全区在乡享受伤残抚恤金人员共5246人次,发放抚恤金433.07万元;在职享受伤 残保健金人员共5543人次,发放保健金97.11万元。   全区伤残军人抚恤保健金调整情况表   单位:元/年   ┌──────┬──┬──┬──┬──┬──┬──┬──┬──┬──┐   │ 年份 │1986│1988│1994│1996│1998│1999│2000│2001│2002│   ├─┬─┬──┼──┼──┼──┼──┼──┼──┼──┼──┼──┤   │ │特│因战│ 570│1560│2240│3240│3540│5340│6000│7000│8400│   │ │ ├──┼──┼──┼──┼──┼──┼──┼──┼──┼──┤   │ │等│因公│ 518│1440│2100│3080│3380│5180│5840│6840│8240│   │ ├─┼──┼──┼──┼──┼──┼──┼──┼──┼──┼──┤   │ │ │因战│ 498│1260│1860│2460│2760│4000│4600│5400│6480│   │ │一├──┼──┼──┼──┼──┼──┼──┼──┼──┼──┤   │ │ │因公│ 464│1170│1740│2330│2630│3870│4470│5270│6350│   │ │等├──┼──┼──┼──┼──┼──┼──┼──┼──┼──┤   │ │ │因病│ — │1060│1620│2200│2500│3740│4340│5140│6220│   │ ├─┼──┼──┼──┼──┼──┼──┼──┼──┼──┼──┤   │ │二│因战│ 390│ 920│1250│1330│1550│2120│2480│2900│3330│   │ │等├──┼──┼──┼──┼──┼──┼──┼──┼──┼──┤   │在│甲│因公│ 350│ 830│1150│1320│1440│2010│2370│2790│3220│   │乡│级├──┼──┼──┼──┼──┼──┼──┼──┼──┼──┤   │抚│ │因病│ — │ 760│1070│1230│1350│1920│2280│2700│3130│   │恤├─┼──┼──┼──┼──┼──┼──┼──┼──┼──┼──┤   │金│二│因战│ 296│ 656│ 856│ 960│1080│1320│1680│1940│2230│   │ │等├──┼──┼──┼──┼──┼──┼──┼──┼──┼──┤   │ │乙│因公│ 268│ 590│ 780│ 880│1000│1240│1600│1860│2150│   │ │级├──┼──┼──┼──┼──┼──┼──┼──┼──┼──┤   │ │ │因病│ — │ 554│ 740│ 840│ 960│1200│1560│1820│2100│   │ ├─┼──┼──┼──┼──┼──┼──┼──┼──┼──┼──┤   │ │三│因战│ 180│ 416│ 536│ 628│ 748│ 900│1050│1180│1360│   │ │等├──┼──┼──┼──┼──┼──┼──┼──┼──┼──┤   │ │甲│因公│ 180│ 400│ 516│ 608│ 728│ 880│1030│1160│1340│   │ │级│ │ │ │ │ │ │ │ │ │ │   │ ├─┼──┼──┼──┼──┼──┼──┼──┼──┼──┼──┤   │ │三│因战│ 140│ 342│ 442│ 526│ 646│ 780│ 930│1050│1210│   │ │等├──┼──┼──┼──┼──┼──┼──┼──┼──┼──┤   │ │乙│因公│ 140│ 342│ 442│ 526│ 646│ 780│ 930│1050│1210│   │ │级│ │ │ │ │ │ │ │ │ │ │   ├─┼─┼──┼──┼──┼──┼──┼──┼──┼──┼──┼──┤   │ │特│因战│ 132│ 240│ 450│ 600│ 600│1000│1180│1500│1800│   │ │ ├──┼──┼──┼──┼──┼──┼──┼──┼──┼──┤   │在│等│因公│ 120│ 216│ 420│ 570│ 570│ 970│1150│1470│1770│   │职├─┼──┼──┼──┼──┼──┼──┼──┼──┼──┼──┤   │保│ │因战│ 118│ 204│ 374│ 500│ 500│ 800│ 980│1200│1440│   │健│一├──┼──┼──┼──┼──┼──┼──┼──┼──┼──┤   │金│ │因公│ 108│ 184│ 342│ 460│ 460│ 760│ 940│1160│1400│   │ │等├──┼──┼──┼──┼──┼──┼──┼──┼──┼──┤   │ │ │因病│ — │ — │ 332│ 450│ 450│ 750│ 930│1150│1390│   └─┴─┴──┴──┴──┴──┴──┴──┴──┴──┴──┴──┘   续表   ┌──────┬──┬──┬──┬──┬──┬──┬──┬──┬──┐   │ 年份 │1986│1988│1994│1996│1998│1999│2000│2001│2002│   ├─┬─┬──┼──┼──┼──┼──┼──┼──┼──┼──┼──┤   │ │二│因战│ 96│ 156│ 288│ 380│ 380│ 455│ 515│ 600│ 690│   │ │等├──┼──┼──┼──┼──┼──┼──┼──┼──┼──┤   │ │甲│因公│ 86│ 140│ 268│ 360│ 360│ 435│ 495│ 580│ 670│   │ │级├──┼──┼──┼──┼──┼──┼──┼──┼──┼──┤   │ │ │因病│ — │ — │ 250│ 340│ 340│ 415│ 475│ 560│ 650│   │ ├─┼──┼──┼──┼──┼──┼──┼──┼──┼──┼──┤   │ │二│因战│ 84│ 135│ 231│ 300│ 300│ 360│ 420│ 500│ 580│   │ │等├──┼──┼──┼──┼──┼──┼──┼──┼──┼──┤   │在│乙│因公│ 76│ 122│ 214│ 280│ 280│ 340│ 400│ 480│ 560│   │职│级├──┼──┼──┼──┼──┼──┼──┼──┼──┼──┤   │保│ │因病│ — │ — │ 210│ 270│ 270│ 330│ 390│ 470│ 550│   │健├─┼──┼──┼──┼──┼──┼──┼──┼──┼──┼──┤   │金│三│因战│ 70│ 108│ 174│ 220│ 220│ 260│ 320│ 380│ 440│   │ │等├──┼──┼──┼──┼──┼──┼──┼──┼──┼──┤   │ │甲│因公│ 64│ 98│ 160│ 200│ 200│ 240│ 300│ 360│ 420│   │ │级│ │ │ │ │ │ │ │ │ │ │   │ ├─┼──┼──┼──┼──┼──┼──┼──┼──┼──┼──┤   │ │三│因战│ 60│ 90│ 132│ 170│ 170│ 205│ 265│ 320│ 370│   │ │等├──┼──┼──┼──┼──┼──┼──┼──┼──┼──┤   │ │乙│因公│ 56│ 82│ 122│ 160│ 160│ 195│ 255│ 310│ 360│   │ │级│ │ │ │ │ │ │ │ │ │ │   └─┴─┴──┴──┴──┴──┴──┴──┴──┴──┴──┴──┘   定期补助 1986年,区政府对1468名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 定期补助,每人每月15元。月补助额2.2万元,年补助额26.42万元。1994年始, 按入伍时间分别调整补助金。至2002年,定期补助金调整5次,1999 年,提高幅 度最大。   2002年,定期补助金与1986年相比平均提高7.7 倍。年底,在乡复员军人和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236人。月补助额16.07万元,年补助额192.82万元。   在乡复退军人定期补助金调整情况表   单位:元/月   ┌──┬────────────────────────┐   │ │ 补助标准 │   │ 年 ├────┬─────┬──────┬──────┤   │ 份 │1937.7—│1945.9.3—│1949.10.1— │1954.11.1— │   │ │1945.9.2│ 1949.9.30│ 1954.10.31 │ │   ├──┼────┼─────┼──────┼──────┤   │1986│ 15 │ 15 │ 15 │ 15 │   ├──┼────┼─────┼──────┼──────┤   │1994│ 35 │ 30 │ 25 │ 15 │   ├──┼────┼─────┼──────┼──────┤   │1996│ 45 │ 43 │ 40 │ 27 │   ├──┼────┼─────┼──────┼──────┤   │1999│ 85 │ 80 │ 75 │ 72 │   ├──┼────┼─────┼──────┼──────┤   │2000│ 105 │ 100 │ 95 │ 72 │   ├──┼────┼─────┼──────┼──────┤   │2002│ 135 │ 130 │ 125 │ 7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