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区人大常委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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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重大事项 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针对淄川区各个领
域的重大事项,至2002年底,作出决议30个,决定91个。主要有:

  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  1986 年,通过 《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决
议》。

  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1988年,通过《关于〈淄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
育体制改革,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决定〉的决议》;1989年,通过《关于依法治
区规划的决议》、《关于〈1989年城市容貌整治的实施意见〉的决议》、《关于
〈淄川区地方公路建设基金征收办法〉的决议》。

  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1990 年,通过《关于“东水西调”工程建设的决
议》、《关于加强体育工作的决议》;1991年,通过《关于在全区进行第二个五
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关于筹措人民教育基金的决议》、《关于贯彻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定〉的决议》、《关于进一步开
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的决议》;1992年,通过《关于促进和保障全区对外
开放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意见》。

  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1993年,通过《关于批准〈淄川区科技发展十年规
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决议》、《关于批准实施〈淄川区矿产资源开采安全
管理暂行办法〉的决议》;1994年,通过《关于实施〈淄川区科学技术进步的若
干规定〉的决议》;1995 年,通过《关于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决议》; 1996
年,通过《关于在全区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决议》、《关
于批准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变更的决定》。

  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2001年,通过《关于在全区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
育的决议》、《关于批准〈淄川区依法治区第三个五年规划〉的决定》。

  区第十一、十二、十三届人大常委会1988年—1993年先后通过全区城区之外
的所有乡镇总体规划决议。

  区人大人事任免 1987年,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人事任免办法》,其内容有
: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区人民法院审判人
员的任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及任免办理程序等。

  1999年3月13 日,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后的《人事任免办法》,新办法增
加了法律考试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罢免和补选的内容,并对任免程序作
了修订。主要任免程序是: 提请机关写出书面提请材料, 辞职人员写出书面请
求,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审查;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
程;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由常委会作出任免决定和公告;须批准、备案的,按
法律程序办理;向被任命的工作人员颁发任命书。

  1986年—2002年,共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90人,区人民政府组
成人员301人,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761 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 282 人,乡
(镇)人大工作室主任、副主任28人,补选市人大代表10人,罢免市人大代表 2
人。

  区人大监督工作 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1987年
3月31 日,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常委会会议若干问题的试
行规定》。

  1989年7月28日,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常委会会议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0年3月28 日,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将《关于常委会会议若干
问题的规定》更名为《议事办法》,制定通过《关于常委会贯彻执行〈山东省人
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把审议“一府两院”的执法情况和工作情
况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方式。

  1991年3月28 日,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制定通过《关于充分发挥
人大常委会会议作用的几条规定》,规定邀请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列席会议,
拓宽审议渠道;新闻媒体报道,增加开放程度;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掌握
第一手资料;将审议结果整理成审议意见转交“一府两院”落实,并在下次常委
会会议前反馈办理情况,提高审议效果。

  至2002年,区人大常委会共举行会议116 次,审议区人民政府工作汇报 207
项,执法汇报65项;审议区人民法院工作汇报18项,执法汇报3 项;审议区人民
检察院工作汇报18项,执法汇报2项;其他1项。作出决议、决定43个,整理审议
意见143份,转交“一府两院”办理落实。

  评议 1994年,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把评议“一府两院”工作作为监督方式
之一列入常委会工作议程。11月,组织人大代表评议“一府两院”6 个部门、单
位执法情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

  1997 年 9 月,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邀请部分代表,首次对
“一府两院”4 个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述职评议,提高公正司法和依法行
政水平,促进廉洁勤政建设。

  2000年3月30 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通过《关于对“一
府两院”干部进行述职评议的实施意见》,规范述职评议人员、内容、方法和要
求及组织实施办法,将干部述职评议纳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至2002年,评议“一
府两院”职能部门68个,述职评议被任命的干部23名。

  执法检查 1988年—1994年,每年组织一次执法大检查。

  1995年7 月,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实行部门执法责
任制的决议》,在全区 47 个重点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落实法律法规 371
件。同时,把部门执法责任制同落实《赔偿法》和错案追究制结合起来,规范执
法部门的执法行为。

  特定问题调查 1995年7月26日,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成立
基层法庭过付款问题调查委员会,依法对个别基层法庭的过付款问题进行调查。
根据调查的情况和部分委员联名提出的议案,常委会决定撤销1 名负有主要责任
的基层法庭庭长职务。同年11月,在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听取审议区法院关于
基层法庭过付款问题清理整改情况汇报,常委会表示满意。

  调查视察 1986年始,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部分委员、人大代表作专题调
查和视察,加强监督工作。

  至2002年,先后就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教育改革、企业改制、农业
改革、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煤井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
贯彻与落实等专题,进行调查视察301 次,写出调查视察报告、纪要和建议 439
个,督促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落实和改进工作。

  信访 1986年,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设专职接访员。

  1987年,将农历每月初一、十六定为主任接访日。

  1990年,设信访工作室。

  1999年,制定信访工作办法,建立全区人大系统信访信息网络。

  2001年,总结推广岭子镇人大“串百家门、解百家难、暖百姓心”的信访工
作经验。

  至2002年,共接待群众来信1676件,来访4755人(次),均已处结。2002年
10月,在全省人大信访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介绍。

  区人大代表工作 1986年始,区人大常委会向代表印发《会刊》、《人大工
作》及法律法规和文件;组织代表小组开展代表联系选民月活动;组织代表参加
视察、调查、评议,列席常委会会议, 开展学法和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建立主
任、副主任走访代表制度;每年听取审议一次“一府两院”办理代表建议、批评
和意见情况,并督促办理和落实,加强和改进“一府两院”的工作。

  1987年,区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关于代表工作的规定》,使代表工作制度
化、规范化;每月(农历)初一、十六定为主任、副主任、委员接访代表日;在
代表中开展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活动。

  1990年始,建立代表工作联系点,将每年7月定为代表联系选民月;每年8月
定为主任走访代表月,通报常委会工作,征求代表对国家机关的建议、批评和意
见,了解代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

  1996年始,开展评选优秀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先进工作者活动。

  2001年,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评议活动,对代表进行监督,督促
代表履行职责。

  1986年—2002年,代表提出的2110件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理、落实与
答复。评出优秀人大代表177人,乡镇人大先进工作者3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