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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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区农牧业局设土地管理股,编制5 人。区煤炭工业公司负责煤炭的
开采与管理;其它矿业由区各专业公司管理。

  1987年4月,成立淄川区土地管理办公室,为科级事业单位。10 月,撤销土
地管理办公室,成立淄川区土地管理局。1988年6 月,成立淄川区矿产资源管理
办公室,为副科级单位,隶属区计划委员会。10月,建立土地监察队,副科级事
业单位。1989年8 月,撤销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成立淄川区矿产资源管理局。
1993年12月,撤销区土地管理局、区矿产资源管理局,组建淄川区土地矿产管理
局;撤销土地监察队, 组建淄川区土地矿产监察大队, 副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
位。1998年 11 月,成立淄川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副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2002年6 月,淄川区土地矿产管理局更名为淄川区国土资源局,内设办公室、财
务审计科、地政科、规划用地科、矿产开发科、 宅基地管理科、 土地费用征稽
处、土地收购储备管理中心、国土资源监察大队、信访办、党务办公室、信息中
心、土地业务报件受理处13个科室,全局编制156人。

  1989年12月22日,各乡镇设立土地管理所、矿管站。1993年12月,各乡镇撤
销建委、土地管理所、矿管站,组建建设土地委员会,每乡镇3~5人。1999年 1
月12日,乡镇土矿所成为隶属区土地矿产管理局的股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02
年底,全区各乡镇均设国土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