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国土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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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 年,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区土地开发、利用、 整
治、保护相结合,做好征地及宅基地安排等工作。1987年起,全区土地实行集中
统一管理。翌年,淄川区被省土地管理局确定为全省土地监察试点县。1990年,
完成土地资源调查,通过省级验收,达到优秀标准。是年,全区农村实行宅基地
有偿使用。1991年,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及城区土地权属确定工作。1992年,制定
《淄川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小城镇组群城市土地利用研究。制定农村集
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土地有偿出让政策。是年,全区开展“三
无乡镇”、“四无村”活动,12 个乡镇达到“三无乡镇”标准, 384 个村达到
“四无村”标准。1995年始,全区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市场得到
培育和规范,土地自发交易纳入依法管理。是年,淄川区被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
为全国集体非农业用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是全省唯一试点区。1996年,淄
川区在全市率先出台《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办法》。1998年,实行土地使用权拍
卖制度。1999年,淄川城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省级评审。翌年,省政府批
准《淄川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2年,对城市规划区内、干线公路两侧 200
米以内、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非农业用地统一管理。是年,在全市率先出
台《淄川区矿业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992年、1996年,淄川区分别获得山东省土管系统先进单位称号;
1992年,被评为省土地监察先进单位;1993年,获全国土地管理档案工作先进单
位称号;2002年,被评为全国土地执法模范县、省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