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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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始,淄川区开展收费管理工作。先后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企业交费
登记卡制度、收费年审制度、明码标价制度、收费公示制度、进企业收费审批制
度,有效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1988 年,清理整顿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对与人民生活
关系密切、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教育、 土地管理等收费, 建立收费许可证管
理。

  1991年1 月,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对全区所有收费、基金、罚款
及集资项目与标准进行清理整顿。审核颁发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

  1993年,建立收费年审制度。7月,取消77 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达
标项目,暂缓执行2项,修改17项,纠正强制、摊派和搭车收费14项。

  1997年7 月,对教育、医疗、工商、社团组织、乡镇企业、农村建房和机动
车收费进行专项治理。

  1998年6 月,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城市居民缴费明白纸制度及收费公
示制度。是年,取消19项涉及房地产的不合理收费。

  1999年,执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许可证管理。

  2000年,向社会公布1997年后国家、省、市、区先后取消的834 项收费和基
金、集资项目,让群众监督。

  2001年,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取消行政审批事项346项。

  经营性收费管理 经营性收费管理重点是间接调控和监管不正当收费。 1986
年,中小学学杂费标准:每生每学期,城市高中3元,初中2.5元,小学1.5 元;
农村高中2元,初中1.5元,小学0.5元。

  1989年,执行国家义务教育规定,统一中小学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杂费:
小学,城市6元、农村4 元;初中,城市 12 元、农村 8 元;高中(农、职业中
学),城市15元、农村10元。每生每学期学费:高中,城市12元、农村10元。每
生每学期住宿费:城市10元、乡镇驻地6元。每生每学期借读费:小学不超过 20
元、初中30元、高中60元。

  1990年,对经营性服务收费试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1992 年,调整中小学收费标准,上调幅度 100 %。是年,放开涉外服务收
费。

  1996年,对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停车场收费等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明码标
价制度。

  1998年,调整中小学收费标准,上调幅度150%。

  2000年,两次调整中小学收费标准,上调幅度为37.5%。放开营利性医疗机
构收费,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继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9
月,调整医疗收费结构,提高医务人员劳务价值,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收费标准。
是年,出台《淄川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实施办法》、《淄川区物业管理收费
标准》,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
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实
行等级管理制度,收费等级每年评定一次,按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分为甲级、乙
级、丙级、丁级。 是年,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经济适用房建设收费登记卡制
度,落实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

  2001年,放开宾馆、招待所、汽车修理服务收费。11月,执行《淄博市服务
价格管理办法》, 从事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 一律申领收费许可
证,并实行明码标价。全区餐饮业统一使用《淄川区餐饮业服务收费价目表》。

  2002年10月,区物价局、区文化旅游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业价
格管理的通知》,促进全区旅游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