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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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落实部分国产家用电器实行包退、包换、包修的“三包”规定,保
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989年6月30日,淄川区消费者协会成立,13 个基层工商管理所先后成立分
会。

  1990年,首次举行纪念“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区
五大班子领导参加,区电视台、淄川报社报道活动情况。之后,每年“3·15 ”
期间均举办宣传咨询活动。

  1991年,全区开展评选无假冒伪劣商品和消费者满意单位活动,评出消费者
满意单位88户。 12 月始,全区所有商业、供销系统经营单位实行购货信誉卡制
度。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商家必须向消费者开据信誉卡,如商品出现质量问题,
消费者可凭信誉卡申请调解。

  1994年,全区300个自然村建立消费监督组织,300个企业建立消费者监督评
议委员会或消费者指导站,初步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

  1996年,推行消费者会员制度,凭会员证可享受购物、服务优惠。

  1997年3月,区工商分局成立“3·15 ”投诉中心,基层工商所设立“ 3 ·
15”投诉站,受理消费者的申诉和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建成上下联动、反应迅速
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立消协调解和工商部门受理申诉并行的消费者权益保
护机制。同年,全区设立农村消费者投诉站102个,方便农村消费者投诉。

  2001年,在全区开展“揭谎治谎月”活动,查处虚假宣传行为,净化消费环
境。对移动电话机实行“三包”。是年,区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4020件,处结率
99%,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6万元,受理咨询服务4990人次。

  2002年3月15日—20日,以科学消费为主题,在全区举办纪念“3·15”国际
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为全区十大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十大消费者满
意品牌授牌。5 月,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山东新星购销集团被评为百城万
店无假货单位。7 月,实行集中受理、公开处理投诉案件,消协、新闻媒体联合
对疑难案件进行公开处理,提高调解效率。是年,全区开展无假冒伪劣商品承诺
单位评选活动,36个单位和322 户个体工商户成为第一批无假冒伪劣商品承诺单
位和个人。是年,受理投诉3888起,处结率98%;咨询服务4900人次,为消费者
挽回经济损失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