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统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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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统计执法检
查,定期向区人大、政府报告统计执法情况。

  1986年—1988年,对全区的工业、商品零售额、农业和农村抽样调查户记账
质量先后进行全面检查8次。

  1989年始,检查《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国民经济
主要指标数字质量。先后依法对5 起弄虚作假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发放统
计法规辅导材料1万份,组织1万人参加答卷活动。

  1996年,执行新修订的《统计法》,定期与区监察局、法制局、司法局等部
门联合对全区统计工作进行执法大检查。制定统计数据的审核把关制度、工作责
任制度和上报签字制度, 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到基层调查核实, 重点检查数字质
量、统计基础工作,对 15 个拒报、迟报单位进行通报。统计基础工作进一步健
全,统计质量不断提高。

  1999年,制定《淄川区GDP 数据质量监控办法》,实行统计数据下管一级的
监控制度,对全区GDP等10 余项主要统计指标实行定期监控,分级负责,保证统
计数据的质量。

  2002年,成立执法检查科,配备专职检查人员,依法行使统计检查权、调整
权和建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