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金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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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监管 1986 年始,按照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促进地方经济和金融业务发展的指导思想,本着控制总量、 调整布局、 规范管
理、综合平衡的机构设置原则, 履行对金融机构设立、 变更和终止审批职责,
使金融体系逐步得到完善。

  1996年始,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地方性金融风险,创建金融安全区。

  1998年,农村基金会发生挤兑,区人行及区农信社抽调120 多名工作人员配
合区政府对基金会进行清理整顿。受其影响,1998年和1999年,淄川农村信用社
发生两次挤提风波,存款大幅下滑,产生支付危机,信誉严重受损,区人行积极
进行协调,派人驻社,加大对农信社的正面宣传,多方筹措资金,使信用社渡过
难关。并帮助农信社转变经营观念, 将服务方向定位到巩固农村市场, 贴近农
民,支持“三农”,帮助农信社制定扭亏增盈实施方案,使全区农村信用社逐步
走出经营低谷。

  2000年初,7 家基金会剥离大户存款,业务并入农村信用社,基金会问题得
到缓解。

  2000年—2002年,创建金融安全区,建设“信用淄川”。对农信社和商业银
行加强支付监测, 建立预警预报制度,动态反映两机构的支付情况, 对他们的
经营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工作进行指导。采取质询、座谈、现场检查等方式,
对各金融单位的信贷资产质量、财务盈亏状况、内控制度、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四项内容开展真实性检查,摸清全区金融底数。开展年检、常规性检查、专项
检查,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力度,严肃查处违规经营行为,依法维护金
融秩序。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恶意欠息企业通报制度、逃废债企业黑名单制
度,制定《淄川区债权银行对改制企业重新注册意见书》,对淄博塑料八厂等逃
废债企业加大制裁力度,引起政府部门重视,起到警戒作用。

  2002年,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开展信用户、村、企业评选活动,加强金融监
管,规范金融业自身经营行为,协调各金融机构利用开户、结算、信贷等手段对
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实施联合制裁,净化社会信用环境。

  现金管理 1986 年始,居民储蓄现金存取量逐年递增,各种电子货币不断涌
现,全区现金管理重点从控制货币供应量的过快增长、抑制通货膨胀为主,逐步
转向以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结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防范和化解现金结算风险为
主;管理方式从主要依靠事前审批,逐步转向以事后的监督、备案为主。

  1988年始,贯彻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7年7月1日起,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同年8 月始,一日
一次性从储蓄账户(含银行卡)提取现金5 万元以上的,取款人应提供有效身份
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一日一次性超过5 万元以上的现金支
付或一日数次累计超过5 万元的现金支付,银行内部逐笔登记,并按月向人民银
行备案。大额现金支付起点为5万元;提取现金5~8 万元报开户银行计划部门批
准,8~10万元经开户银行分管行长审批;提现超过10 万元、签发现金汇票和银
行本票超过20万元的,报市人民银行计划科审批,超过50万元的经市人行分管行
长审批。开户银行要逐笔记入《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台账》,于月后15日内报送人
民银行备案。

  1998年4 月,全区开始实行单位的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卡,在使用过程中
需要转入资金的,必须从基本存款账户转入, 不能交存现金, 不能将销货款存
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卡款转入个人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卡账户内。

  2001年8月10 日,区人行制定下发《淄川区现金管理操作规程》,规范现金
管理,杜绝非基本账户提现、超范围提现,规范金融竞争行为,维护存款人的合
法权益与资金安全,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账结算
业务健康发展。

  2002年1 月始,一日内对同一存款人签发两张以上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
的,在大额现金支付台账中反映并加以注明。个人储蓄账户一日一次性支取50万
元以上(含50万元)或一日数次支取累计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现金的,开户
银行应于次日向人民银行备案,同时在大额现金台账中反映,开户银行大额现金
支付登记台账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报人民银行备案。

  外汇管理 1990 年,成立国家外汇管理局淄川区支局,实行外汇留成与上缴
制度。

  1994年,人民币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
动汇率制度,取消外汇留成与上缴制度, 实行银行结售汇制, 建立银行外汇市
场。

  1996年12月1 日起,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对经常性的国际收支和转
移不予限制。

  2001年,全区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3164份,核销 3387 份,企业出口创汇额
10306 万美元, 其中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出口创汇 8348 万美元, 占全区的
81%。

  2002年,对区农行、中行、工行国际收支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共查558 笔,
金额1949万美元,正确率100%。

  金银管理 区人行负责全区金银收购、配售和市场的管理。1988 年始,单位
和部门经营黄金及其饰品业务,必须报区人行批准,获得 《 经营金银制品许可
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经销黄金饰品,只能
从人民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为批发黄金饰品的单位进货。

  1990年3月,对淄城、洪山、昆仑、罗村、寨 里5个镇的109户国营、集体、
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查缴非法经营的银饰品92件,其中戒指49件,耳环38件,
项链4条,手镯1个。

  1999年9月21日,金银收兑业务收归市人行统一办理。

  工资基金管理 1986 年,对发给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
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 补贴等, 不论其资金来源如
何,凡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
内。工资基金管理以逐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为依据,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给基层
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征得人民银行核签后,抄送开户银行,同时抄送劳动部门备
案。

  1989年6 月始,执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制度,各单位只能在本单位进行
现金结算的开户银行开立工资基金管理专户,所有工资支出都必须通过开户银行
从工资基金专户中列支。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1986年,执行中国人民银行1977 年制定的《银行账户管
理办法》。

  1994年10月9 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
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1994年—1997年,清理多头开户354个,撤销长期不动账户778个。

  2002年末,全区各银行结算账户476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