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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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9月,全区23个乡镇均设立财政所,招聘财政干部107名,初步建立一
级政府一级财政框架。

  1987年,实行定收定支、增长分成、一年一定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是年,
乡镇收入比1986年同口径增收8%以上部分,乡镇按增长数额20%分成。

  1989年—1990年,8个山区乡镇实行定额补贴加照顾的财政管理体制,15 个
平原乡镇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短收减成的财政管理体制。

  1991年,8个山区乡镇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加照顾的财政管理体制,15 个平原
乡镇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奖励、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

  1992年始,乡镇实行核定收支、收支挂钩、超收奖励、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
体制。其中,8个山区乡镇实行收入全留,差额补助。15 个平原乡镇收入大于支
出基数部分全额上缴;完成收入任务,支出基数予以保证;完不成收入任务,按
年初核定收支基数比例,乘以短收任务扣减支出基数;完成收入任务,超收部分
按比例给予奖励。

  1994年,调整乡镇财政体制,实行核定收支、收支挂钩、超收奖励的财政管
理体制,乡镇财政体制逐步向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过渡。

  1996年,实行核定收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1997年,乡镇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即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定额补贴、超
收全留,三年不变。

  2000年始,实行核定收支、定额上解、定额补贴、增长分成的乡镇财政管理
体制。

  2001年,街道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与乡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