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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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全区执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23个乡镇设
立财政所。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财政体制。是
年,财政收入5960万元。1988年,实行定额上解、比例递增、增长分成的财政管
理体制。1989年,对区直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0年,市
将定额上缴调整为按上年实际上缴数乘以递增比例,作为上缴基数,增长分成不
变。是年,财政收入10528万元。1992 年,对乡镇实行核定收支、收支挂钩、超
收奖励、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1994年,对乡镇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明确
区乡收入范围,促进地方财政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地方生财、聚财、用财的积
极性。同年,恢复国有资产管理局,加强对公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公有资产保
值增值。2002年,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省、市、区按比例
分享。是年,全区地方财政收入30018万元,连续19 年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不断
加大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采取贴息、奖励等多种方式,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培
植工业骨干财源。同时,继续巩固农业基础财源,积极培育第三产业新兴财源,
为财政增收和财力壮大奠定基础,全区财政经济保持快速、持续发展。重点加强
对农业、科技、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事业的投入。1986年—2002年,农业投
入19328万元,文教科卫投入108981万元,抚恤社保投入16262万元。财政资金的
注入,改变了淄川区的城乡面貌,优化了生产经营和生活条件,创造了更加良好
的发展环境。

  1993年,区财政局被财政部评为全国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先进单位。1995
年,区财政局被省财政厅、省农委评为全省农村社会服务规范化试点先进单位。
1997年,淄川区被省委、省政府授予财政连续平衡十年称号。2000年,区财政局
被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评为省级文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