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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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宣传 1986 年始,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利用报刊、杂志、 电台、 电视
台、教育培训、文艺演出、游园、书画比赛、设站布点等多种形式,宣传环保法
律法规及环保知识,提高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每年,区五大班子领导订阅《中
国环境报》。同时,发动厂矿企业、学校自觉订阅环境报刊。

  1989年,举办淄川区“环保杯”书画大奖赛。举办全区经联社主任学习班,
讲授环保知识,学习人数达480人。

  1990年始,全区订阅《中国环境报》、《半岛环境报》,大报到车间,小报
到班组。在“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组织3500名中小学生开展一封信活动,以
“儿童与环境”为主题,给驻地的区长、乡镇长、厂长写一封信。

  1991年,全区中小学开展“威海杯”环保征文活动。同年,编排环保小品剧
《钱厂长的软指标》进行演出,纪念《人类环境宣言》发表20周年。

  1992年,在《淄川日报》开辟“环保之窗”专栏,当年刊出36期。

  1993年,为纪念“六五”世界环境日和全国环保事业开创二十周年,组织农
民乐队、中学生鼓乐队、淄博师范、厂矿企业宣传队300 人,在淄川奎盛园进行
游园演出,接受教育群众达10万人次。是年始,连续4 年“六五”世界环境日,
在全区 12 所中、小学分别举办环保知识讲座和“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专题报
告。

  1994年,在区电视台开辟“环保天地”栏目,当年播出12期。宣传报导环境
治理的先进典型,对污染严重的企业曝光,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举办环保法规学习班,学习《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大气污染防
治法》,全区45名厂长参加。

  1997年,举办第二届“环保杯”书画大奖赛,评出167幅作品展出10 天。是
年,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环保夏令营。

  1998年,举办读环境报刊,学环保知识有奖比赛;组织中学生开展“为了地
球上的生命——拯救我们的海洋”绿色行动。组织40名中学师生,到峨庄乡开展
走进大自然活动。

  2000年6月5日,在城区般阳路及乡镇驻地设宣传站,向重点企业寄发材料,
宣传“一控双达标”工作任务目标。

  2001 年,编排环保小品《交杯酒》,参加全市环保小品汇演, 并获得创作
奖、表演一等奖。开展争创“绿色学校”活动,淄川实验中学、淄博四中、淄博
师范、师范附小被命名为市级“绿色学校”。

  2002年,组织200余人参加全市环保知识答卷竞赛,11 人获奖。参加全市环
境警示教育摄影、绘画活动,10件作品获奖。组织800 名师生到环境教育基地太
河水库开展环境教育活动。

  环保制度建设 1986 年,区政府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
规定》,要求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委、经委、城乡建委不得批准建
设,工商局不得发放营业执照。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一切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与技术改造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环境治理所需资金;项目
竣工后,经环保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生产。不执行“三同时”规
定造成环境污染的,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987年,改革新上项目审批制度。新上项目的审批先由环保部门审查,根据
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计委、工商、 城乡建委、 土管部门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手
续。年内,审批新项目101个,控制新污染源增加,“三同时”执行率100%。

  1989年始,区长与各乡镇、区直各部门负责人签订环境目标责任书,确定城
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环境建设、重点污染治理、环保队伍自身建设目标责任。

  1991年,制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要求一
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要及时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或登记表,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对全区投资2000万元以上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实
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其选址、设计、施工,特
别是运营或生产阶段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分析,同时制定防治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先评价后建设。

  1993年,完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建
设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建设项目要符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建
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审批、监督、验收要及时到位。至2000年,审批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符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规划的建设项目794 个,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
不符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规划的20个项目给予否决;在环保工作中采取论证、审
批、检查、验收一条线管理措施,“三同时”执行率达100%。

  1994年,对淄川双凤化工厂、淄川制药厂、锦川水泥厂、锦川建陶有限公司
等9个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00年,制定出台《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及工商营业执照年审工作的实施
意见》,形成环保、工商两部门对建设项目“双把关” 的格局。 实行环保部门
“第一审批权”、“一票否决权”。

  2001年—2002年,全区开展环境保护行政规范化建设活动。区环保局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 《 环境保护应诉工作程
序》、《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程序》、《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等。工作中严
格执法和执行各项工作程序,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通过省环保局环境保护
行政规范化建设的验收。

  2002年,改革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批,突出排污总
量控制,“以新代老”, 从源头上抓起, 努力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的目
标,杜绝新污染源的产生。“三同时”执行率达10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制度执行率达100%;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新上项目拒批36 个。
对新建的9家企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执行率达100%。

  排污收费 1986 年,落实国务院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根据企业排放污染物
的数量和质量对其征收一定的费用,运用经济利益机制强化环境管理。区环保局
大力做好宣传工作,树立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观念,
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发展环保事业,排污者按章缴纳排污费的局面。排
污费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的防
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等项目的拨
款补助或贷款贴息。年内,对全区73个单位的烟尘、粉尘、废水的PH值、化学需
氧量、悬浮物等,征收排污费55.2万元。

  1991年7月1日,执行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超标污水
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全区征收排污费196.3万元。

  1992年始,先后对噪声、固体废物、二氧化硫征收排污费。至2002年,共征
收排污费3922万元。

  环境案件处理 随着工业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由于人们环境意
识的增强,群众来信来访逐年增多。1986年,一化工厂产生的二氧化硫废气形成
酸雾使洪山镇杨家村9.73公顷玉米减产,直接经济损失3707元,在区环保局的协
调下,遭受损失的群众得到全部补偿。年内, 群众来信来访 53 件, 处理率为
100%。

  1987年,发生污染事故4起,造成经济损失13 万元左右,经多方协调受害群
众得到合理赔偿。其中龙泉镇2个化工厂废水造成34.99公顷小麦及2.8 公顷蔬菜
绝产或减产,直接损失83382 元,群众上访。经区环保局协调,两厂赔偿群众全
部损失,并被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1988年9月,4家企业废水流入磁村乡四维村养鱼池,造成鱼虾大量死亡,直
接损失2.8万元,经区环保局协调4家企业赔偿全部损失。

  1990年9月,区环保局制定《环境信访和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程序》。12 月,
成立污染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1995年,城南镇一化工原料厂排放废气,造成10公顷玉米减产或绝产,经济
损失18414元,由该厂一次性全部赔偿。

  1999年,一陶瓷助剂厂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致使农作物受害,直接经
济损失5.8万元。厂方对受害群众全部赔偿。

  2000年7月,淄博矿务局一公司未办理手续建设年产6万吨硫酸生产线,并试
生产,导致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周围群众意见很大,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2001年9 月,一陶瓷公司粉尘、噪声超标排放,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生活,被
依法停产治理,补偿群众损失46880元。

  2002年4 月,龙泉镇一家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在建厂和试生产期间,厂内垃圾
及少量工业废料未及时处理,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生活,引起群众不满而上访。区
环保局、洪山镇政府、相关村委及村民代表、厂家参加协调会达成共识,企业及
时治理整改,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补偿群众损失两万元。6月,开通“12369”
环境信访投诉电话。是年,群众来信来访483件,信访案件处理率为 100 %。至
2002年,群众信访1895件,人大建议49件,政协提案41件,处理率均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