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住房制度改革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31&A=10&rec=274&run=13

  1988年,市委、市政府把淄川区列为住房制度改革试点区。淄川区成立住房
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培训房改调查测算员, 查清全区职工的工资收入、 家庭人
口、住房条件等情况。确定淄博矿务局为出售公有住房试点单位,探索出半价出
售、产权共有的路子,为全市制定一步和分步到位的提租方案及优惠出售公有住
房提供经验。

  1992年,组织讨论《淄博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草案),收集各
类意见155条。对全区193个单位进行调查,基本摸清财政、企业、职工对房改的
经济承受能力。 10 月,省政府批准淄博市房改方案,实行分步提高公有住房租
金,推行住房公积金,出售公有住房,建立住房基金。11月,在区建行建立房地
产信贷部。

  1993年4 月,区财政局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凡承租公有住房且具有常住
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离退休职工、
有城市户口的合同制职工,按其1992年6月工资基数的5%发给住房补贴。

  1994年7 月,按照市政府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出售公有住房、推行
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实行租金改革。出售公房按建筑面积标准价,标准价由负担价
和抵交价组成,按1992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负担价以双职工年工资的3 倍
及一套建筑面积56平方米的新房计算;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35年,女30年)
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的80%计算。砖混二等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397元,其中负担价218元,抵交价179 元。砖混一等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
价462元,其中负担价283元,抵交价179元;是年,全区出售公有住房52.68万平
方米,计5545户,职工拥有80%产权。10月,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公积金
交存额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 %交存,当年实行公积金的
单位135个,职工8345人。至2002年12 月,全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 272
个,职工2.1万人,归集公积金 9959 万元,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个人贷款 1496
户、4709.6万元。

  1995年,公房出售,砖混一等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价492 元,其中负
担价301元,抵交价191元;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80 元;砖混二等住宅每
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价423元,其中负担价232元,抵交价191 元;每平方米建筑
面积成本价为498元。出售公有住房23.73万平方米,计2391户。

  1996年7月1日起,公有住宅出售价格砖混一等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
价调为514元,其中负担价315元,抵交价199 元;砖混二等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
积的标准价调为441元,其中负担价242元,抵交价199元。出售公有住房8.41 万
平方米,计755户。8月1 日,全区城镇范围内的公有住房月租金由每平方米使用
面积0.9元调整为1.26元。

  1997年7月1日起,向职工出售新建住房及腾空旧公房不再实行标准价,全部
执行成本价,砖混一等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10 元;砖混二等住宅每平方米建
筑面积609元。控制购房面积标准,超标部分按市场价计算。至1999年6月,共计
售出住房1236户,面积12.10万平方米。

  1999年7月,成本价购房价格砖混一等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10元,砖混二
等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95元。至2000年6月,共计出售13.08万平方米, 1336
户,职工拥有全部产权。至2002年底,按标准价和成本价共售出公有住房110 万
平方米,占应售公有住房的90%以上。利用房改资金购周转房48套,开发建设经
济适用房8.7万平方米,解决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975户。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居住
面积26.85平方米。

  公有住房的租金,采取分步提租,逐步到位的办法。1993年4月1日起,公有
住房租金按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由0.2 元提高到
0.5元。1995年4月1日、1996年8月1日、1999年5月1 日,月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
积分别调整到0.9元、1.26元、2.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