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粮油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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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收购 1986年,全区粮食收购点23 个,主要收购小麦、玉米。签订定购
合同的农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实行奖励平价化肥和优先给予贷款的政策。

  1987年,实行粮食定购与化肥、柴油、预购定金“三挂钩”。

  1988 年起, 执行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三年不变。 是年, 完成合同定购任务
191.12万公斤。

  1990 年始,不再发放粮食预购定金。农民生产资金发生困难, 可向银行贷
款。补贴贷款利息,由粮食部门在农民交售粮食时,随粮结算。对粮食上交农户
继续实行化肥、柴油奖励政策。是年,秋粮收购由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向农
户发放国家粮食定购任务通知单,不再与农民签订定购合同。

  1993年,完善粮食收购“三挂钩”兑现办法。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
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农业税一律征收实物。

  1995年始,定购粮食奖售化肥,每交售100公斤小麦,奖售平价国产尿素 10
公斤。同时,粮食定购一律收购现粮,不能以差价款抵顶。

  1997年10月,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价粮。对余粮不拒收、不限收、不停收、
不打白条,及时结算粮款,不代扣提留款。是年,尿素货源充裕,挂钩化肥价格
出现倒挂现象,农民向国家交售粮食暂不与奖售化肥挂钩。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
购余粮,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对不符
合质量标准的粮食,按规定扣水、扣杂,按质论价,但不拒收。

  1999年,等级外小麦退出保护价,按市场供应形成的价格收购。同时,将小
麦定购价调整到保护价水平,中等冬花麦1.28元/公斤。

  2001年,秋粮上市起,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只保留小麦。

  2002年5 月始,粮食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购小麦、玉米、稻谷等粮食品
种,均需经区粮食局审查认定其粮食收购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颁发《粮食收购证明》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业务。在实行保护价收购政策的辖
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只能申请玉米的收购资格。是年,收购粮食4329吨。

  粮油供应 1986年,全区非农业人口13万,年供应粮食30375吨。定量人口供
应粗粮30%,细粮70%。饮食、糕点、酿造、副食用粮油按平价计划供应,一年
一度清资,长粮及时收回;计划外供应议价粮油,饮食、糕点用粮油计划指标不
足,只增加粮食不增加食油。同年起,实行粮票差额结算,按粮票收支情况相应
增减当年粮食销售指标。凭粮票购买食品和粮食。

  1987年3 月,统一使用新《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非农业人口合同
制工人,在居民粮食定量标准基础上补助差额,供应平价粮油;农业人口合同制
工人不改变户口、粮食关系,合同期内供应议价粮油,差价由用工单位负担。是
年7月,高级知识分子,增加供应大豆1公斤、大米3公斤、食油每月增加 0.5 公
斤;南方籍高级知识分子, 全部供应大米或细粮; 中教五级和小教三级以上教
师,全部供应细粮,每人每月增加食油0.25公斤。

  1988年7月1日,定量外的各项补助用粮一律取消,对接待旅游、涉外的高级
宾馆、饭店一律改供议价粮油。下半年,执行“三个不变”,即口粮定量不变,
口粮价格不变,粮票和粮证存粮不作废。4月—12月供应粮食46000吨,比1987年
同期多供1832吨。

  1989年1月1日始,在各级企业、事业和行政机关开征城镇居民粮油差价补贴
资金。征收标准每人每年192 元,弥补粮食企业经营平价粮油的合理亏损和差价
补贴等支出。3 月,实行限购当月粮办法。食油供应取消发放油票办法,原油票
不作废。城镇居民或分散职工凭票购粮必须持原供应单位发放粮票证明信方可供
应,粮证存粮不发给粮票。

  1990年,压缩平价粮油供应。对定量人口证存食油和油票,凭票记证敞开供
应。酿造、副食、饮食等行业用粮油,由平价改为议价供应。

  1991年5月1日,平价食油销售只保城镇居民定量油和军供用油,其他各项用
油改为议价供应或市场调节。同时,城镇居民粮油差价补贴资金的征收标准,由
每人每年192元调减为每人每年120元。

  1992年4月1日,对1989年以来结存的粮票和证存粮食按调整后的统销价格供
应。1988年底以前,居民证存粮暂不予供应。10月1 日起,粮油销售价格全部放
开,由计划供应转为市场供应, 取消定量供应。 居民存的粮票及证存粮暂时挂
存,粮证由居民自行保存。是年,销售粮油47300吨,其中供应农村缺粮农民535
万公斤。

  1994年12月,恢复城镇居民定量供应特二粉、精粉或大米,每人每月 10 公
斤,品种自选。全年供应粮油19325吨。

  2001年5月1日,国家取消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山东省“农转非”供
粮审批凭证、农村粮食关系转移证明同时废止。

  2002年,全年销售粮食8783吨,销售花生油63吨。

  农村粮食统销 1986 年,农村粮食统销指标按“倒三七”( 70 %平价粮,
30%议价粮)比例价,依质论价供应。

  1989年,全区遭受旱灾,粮食大幅度减产。翌年,市调拨口粮850 万公斤救
济灾民。是年,从非农业销售指标中挤出125 万公斤粮食,用于库区群众生活,
依质论价销售。农村粮食统销指标按缺粮情况安排,不搞平均分配,首先安排好
烈军属、五保户、特困户和双缺户的生活。按匡算虽缺粮,但经济条件较好者,
在安排分配指标时,动员购买议价粮,自力更生安排好生活。

  1991年始,农村平价粮食销售,只保救灾粮、水库移民和山区的定销粮。

  1992年4月1日,供应农村平价粮食,继续实行计划供应,一律改按调整后的
定购价格供应,每百斤小麦由21元提高到32元,每百斤玉米由15元提高到21元。

  1993年始,不再对农村实行粮食统销。

  粮油议购议销 1986 年, 粮食议价经营由粮油议价公司负责。 其他公司、
店、厂平价、议价兼营。遵循不同品种、不同季节允许有赔有赚全年总算有微利
的原则,搞好市场调节,平抑市场粮价,开展品种兑换。是年,调整有关品种兑
换标准,大米1公斤兑换玉米2公斤,标准粉1公斤兑换玉米2.2公斤。

  1987年,粮食部门对农民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外的粮食,随行就市议价收购。
  1988年,发生抢购风物价上涨,议价公司发挥粮食议价优势,粮食少时不抢
购,粮食多时不拒收,抓外购内销,调节市场稳定粮价。

  1989年,区内遭受严重旱灾,粮食缺口大,议价公司购入议价粮弥补不足。
  1990年,稳购压销保证粮食收支平衡。酿造、副食、饮食等行业用粮油,由
平价供应改为议价供应。区粮食局担负行业用议价粮油供应。本着购得进、销得
出原则,掌握充足粮源,开展收购工作。议价粮油内购外销、外购内销和内购内
销业务在计划指导下进行。

  1992年10月1日,除定购粮及军供粮油外,粮油销售价格放开。

  1993年始,对粮油不再议购议销。

  军粮供应 1986年,全区军粮供应由3个粮店(所)兼负。

  1999年6月,建立淄川区军粮供应站,仓库面积80平方米,营业室面积20 平
方米,非独立核算国有企业,隶属淄川粮油收储管理中心,职工11人。承担驻淄
川部队粮油供应、冶头夏粮征购、粮食保管工作。

  2000年7月,军粮供应站与收储管理中心分离。9月,建军粮供应站,建筑面
积670平方米,总投资52万元。11 月,省粮食局批复淄川区军粮供应站为军粮供
应专供资格认定单位,履行军粮专供站职能。

  2001年1月,军粮供应站实行独立核算,职工7人,隶属区粮食局。是年,盈
利3.16万元。

  2002年,除军粮供应外,亏损3.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