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民负担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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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1990年,农民只缴纳公粮。

  1991年始,贯彻执行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农
民负担管理条例》,收取“三提五统”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 %,其
中村提留和乡统筹各占2.5%。农村劳动力每人每年负担5~10个义务工和10~20
个劳动积累工。村提留只能用于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乡统筹只能用于优抚
费、民兵训练、计划生育、乡村道路建设和乡村办学。是年,农民负担费用占上
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9%。

  1992年,成立淄川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年内,农民负担费用占上
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82%。

  1994年,建立农民负担卡制度、预决算制度、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农民
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年内,农民负担费用占上年农民人均纯
收入的2.12%。

  1996年,实行农民负担目标管理。年初,区政府与各乡镇签订目标责任书,
将各项制度和责任进行细化量化。年底,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检查情况,落实减
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是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计算由以乡为单位改为以村为单
位,计提村提留和乡统筹在全区各村设立农经记账户,以准确计算各村的人均纯
收入。

  1999年,以1998年农民负担数为基数,农民负担一定三年不变,保证农民增
收不增负。

  2002年,全区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收
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义务工,在三年内逐步取消劳动积累
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计税面积为第二轮承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尚未进
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或第二轮承包工作不规范、群众意见大的先实施或完善第二轮
土地承包,据此确定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税率为常年产量的6 %;调整农业特
产税政策,逐步减少应税项目,合并征税环节,调整适用税率。改革村提留征收
使用办法,农民按人均纯收入上缴的村提留,改为新的农业税、农业税附加和农
业特产税,农业税附加比例为40%。是年,全区农业税406万元,农业税附加278
万元,农业特产税6万元,农民人均负担15元。

  1991年—2001年全区农民负担情况表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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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均│ 农民人均负担 │占上年人│
  │年份│ 纯 ├───┬───┬───┤均纯收入│
  │ │收入│ 合计 │村提留│乡统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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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1080│ 16.59│ 6.51│ 10.8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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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1180│ 30.51│ 18.4 │ 12.11│ 2.9 │
  ├──┼──┼───┼───┼───┼────┤
  │1993│1408│ 18.1 │ 7.26 │ 10.84│ 1.6 │
  ├──┼──┼───┼───┼───┼────┤
  │1994│1732│ 29.93│ 15.8 │ 14.13│ 2.2 │
  ├──┼──┼───┼───┼───┼────┤
  │1995│2258│ 27.78│ 11.69│ 16.09│ 1.6 │
  ├──┼──┼───┼───┼───┼────┤
  │1996│2650│ 21.09│ 4.49│ 16.6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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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3001│ 27.3 │ 23.29│ 4.01│ 1.1 │
  ├──┼──┼───┼───┼───┼────┤
  │1998│3331│ 26.41│ 6.22│ 20.19│ 0.9 │
  ├──┼──┼───┼───┼───┼────┤
  │1999│3479│ 27.07│ 6.43│ 20.64│ 0.9 │
  ├──┼──┼───┼───┼───┼────┤
  │2000│3621│ 31.14│ 7.94│ 23.2 │ 0.9 │
  ├──┼──┼───┼───┼───┼────┤
  │2001│3777│ 26.45│ 5.76│ 20.69│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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