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畜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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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检疫 动物检疫分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 宰前检疫主要观察动物的 动
态、静态、食态及生理指数等有无异常变化;宰后检疫主要是观察淋巴结变化、
内脏器官变化、肉色及脂肪色变化。1986年,贯彻《山东省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
施办法》,检疫员持证依法对辖区内销售的家畜家禽进行检疫。

  1987年始,对屠宰户审核发放卫生合格证137个。

  1996年,对全区23个生猪屠宰场点的选址、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发放兽
医卫生合格证;同年,组织全区65名动物检疫员参加全市考试考核,取得检疫员
证,持证上岗。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实施。检疫对象不仅有家畜家
禽,还包括人工饲养和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2000年,对全区销售的动物、动物产品实行检疫申报制度。

  2001年始,肉、蛋、乳作为动物产品,成为检疫对象。

  2002年9月,全区49 名动物检疫执法人员,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业务技术、
法律知识、操作技能培训,全部合格。6 人取得官方兽医资格,官方兽医与执业
兽医相对应,官方兽医由政府授权,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兽药、饲料管理 1987年5月21日,国务院颁布《兽药管理条例》。

  1998年,区畜牧局建立兽药、饲料监督执法队伍,对执法队伍进行法律和业
务培训,持证上岗,打击不法行为,保护合法利益,规范兽药、饲料运营市场。
在执法检查中,对两家无证经营、 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业户, 依法没收其全部兽
药,价值2 万元。是年始,每年对兽药经营许可证进行一次检查验证。对全区兽
药、饲料生产及经营业户进行一次抽样化验,并将结果通报全区,对不合格产品
依法进行处理。

  1999年5 月 29 日,国务院颁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随着两个
《条例》的颁布实施,淄川区畜牧局依法对全区的兽药、饲料生产经营活动行使
行政执法权力。是年,规范、净化兽药、饲料运营市场,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和经
营假劣、违禁产品等不法行为,为畜牧业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2000年始,每年对全区兽药、饲料经营业户进行集中培训,学习有关法律法
规和兽药、疾病诊断知识,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凭上岗证办理兽药经营许可
证。至2002年,取缔无证经营者5 户,查处假劣、违禁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160个品种,价值23000元。

  2002年底,全区饲料生产厂家3个,兽药、饲料经营业户49个。

  种畜禽管理 1999年始,贯彻《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场需取得种畜禽
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在销售种畜禽时必须附带种畜禽合格证。
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先由区畜牧局初审,合格后上报市畜牧局验收,报
省畜牧办公室审验发证。是年5 月,淄博中畜良种猪繁育场、淄川区新科瘦肉良
种猪场、杨寨镇益和种鸡场、淄川区同富长毛兔繁育场、淄川奎盛鸵鸟养殖有限
公司、淄博市肉用犬良种繁育场首批获得省畜牧办公室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
可证。

  2001年,种畜禽场获得许可证者7家。

  2002年,全区有5人取得种畜禽监督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