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林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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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政管理 林木采伐实行限额制度,“七五”到“十五”期间,全区年采伐
林木限额分别是4000立方米、3500立方米、3530立方米、12898 立方米。林木采
伐由采伐者提交书面申请,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1986年,批准采伐面积46公顷,立木材积635立方米。

  1994 年,贯彻落实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开展林地管理工作。至 2000
年,发放林地使用许可证62份,批准征用林地8起。

  2001年,审核占用林地1起,面积9.5公顷。

  2002年,批准采伐杨树、刺槐、泡桐、香椿、枫杨及枯死果树等面积 128.7
公顷,立木材积2268立方米;审核占用林地11起,面积17.2公顷;审核临时占用
林地1起,面积7公顷。

  全区林木采伐情况表
  ┌──┬────┬───┬────┬─────┐
  │年份│ 面积 │采伐树│立木材积│年采伐限额│
  │ │(公顷)│木(株)│(立方米)│(立方米)│
  ├──┼────┼───┼────┼─────┤
  │1986│ 46.0 │ 9785 │ 635 │ │
  ├──┼────┼───┼────┤ │
  │1987│ 50.0 │13205 │ 726 │ │
  ├──┼────┼───┼────┤ │
  │1988│ 57.8 │12980 │ 654 │ 4000 │
  ├──┼────┼───┼────┤ │
  │1989│ 71.3 │11804 │ 670 │ │
  ├──┼────┼───┼────┤ │
  │1990│ 74.7 │13243 │ 710 │ │
  ├──┼────┼───┼────┼─────┤
  │1991│ 64.7 │11373 │ 454 │ │
  ├──┼────┼───┼────┤ │
  │1992│ 55.3 │11789 │ 970 │ │
  ├──┼────┼───┼────┤ │
  │1993│ 76.2 │13274 │ 885 │ 3500 │
  ├──┼────┼───┼────┤ │
  │1994│ 52.0 │11080 │ 620 │ │
  ├──┼────┼───┼────┤ │
  │1995│ 56.1 │13025 │ 910 │ │
  ├──┼────┼───┼────┼─────┤
  │1996│ 64.7 │13174 │ 1040 │ │
  ├──┼────┼───┼────┤ │
  │1997│ 55.5 │12324 │ 890 │ │
  ├──┼────┼───┼────┤ │
  │1998│ 68.8 │14175 │ 1130 │ 3530 │
  ├──┼────┼───┼────┤ │
  │1999│ 58.0 │16746 │ 1088 │ │
  ├──┼────┼───┼────┤ │
  │2000│ 62.3 │12718 │ 975 │ │
  ├──┼────┼───┼────┼─────┤
  │2001│ 80.2 │13413 │ 1134 │ │
  ├──┼────┼───┼────┤ 12898 │
  │2002│ 128.7 │20634 │ 2268 │ │
  └──┴────┴───┴────┴─────┘

  封山护林 1986年,提倡封山禁牧。年内,查处毁林案件5起。

  1988年,成立淄川区护林防火指挥部,21个乡镇成立护林防火领导小组。乡
镇成立半专业扑火队8支,队员260人;义务扑火队96支,队员1800人。设立瞭望
哨4个,聘专职护林员28名。

  1990年,在淄博矿务局机关驻地设立护林防火专用电台,1992年移至张庄乡
罗圈峪村南山顶。

  1994年,查处毁林和山林火灾案件40起。

  1999年9 月,贯彻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编制淄川区封山育林“十五”
规划,涉及林地2.7万公顷。

  2001年12月,区政府出台封山禁牧管理规定,印发封山禁牧通告2000份。封
山禁牧任务多的乡镇人代会通过本乡镇封山禁牧规定。是年,封山育林区8000公
顷,翌年达到17733.3 公顷。至 2002 年,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给养羊户发公开信
5000封;召开养羊户座谈会1000次,张贴宣传标语 8000 条,埋设封山禁牧界桩
300块,查处违法放牧400群次。全区羊存栏量2002年降至4万只。

  2002年,全区配备专用电台2部,对讲机53部,灭火机94部,摩托车33 辆。
全区瞭望哨17个,专职护林员86名,乡级护林员500名,扑火队伍271支3513人。
查处毁林、火灾和乱占林地案件25起。1986年—2002年,打防火道300 公里,扑
灭山火50起。查处盗伐、滥伐、山林火灾、开山毁林等各类案件385起,402人被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5起达到刑事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