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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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县卫生院代行县卫生行政机关职能,曾于1952年发动各区卫生工
作者协会开展禁止贩卖和乱用毒、麻药品,并对私人诊所(药房)的麻醉药品进行
检查管理,限制使用。
1956~1964年,区卫生科对抗生素药物的使用范围做了明确规定,纠正了乱
用抗生素的现象。对麻醉药品,本着“宜紧不宜松”的原则使用。公社卫生院使
用麻醉药品,须指定医生掌握使用,药房须有专人专柜管理。对中药贵重药品的
使用,须严格掌握,不得滥用。
1978~1981年,全区医疗部门建立健全了药政管理制度,对毒、麻、剧和贵
重药品都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按规定使用。对中药饮片加工炮制,严格执行
饮片加工炮制规范,并落实了岗位责任制。同时,卫生、工商等部门加强了医药
市场的管理。
1985年,药政工作的重点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8月23日,
区卫生、司法、工商、公安局下达了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的联合通知,全区
共取缔游医、药贩30人次,无证行医办药店32处。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
医疗单位配制药剂的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区医药公司及其所属淄城、洪山、昆
仑医药门市部、待业青年综合门市部和天德堂药店、圈子村药店等单位领取了药
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淄川制药厂、淄川第二制药厂和淄川区医院配制的灭菌制剂
分别领取了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制剂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