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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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费医疗
淄川县于1953年开始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并于1954年下达了《关
于公费甚疗预防工作意见》和《公费医疗标准及若干问题的规定》,由卫生行政
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公费医疗。其具体规定是:
享受公费医疗、预防待遇的范围
1.由国家财政预算供给的各级人民政府、 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的工资制干部、勤杂人员。
2.在乡、在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
3.凡由财政预算或工会经费及工会文教经费、 劳动保险经费中列支的各级
地方工会及产业工会举办的干部学校、训练班等单位的脱产工作人员。
4.凡国家财政列支的学校教职员、 扫盲专职干部、脱产的干部学校、训练
班、机关干部学校专职教员。
公费医疗经费的报销范围
1.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因病治疗所需的药品材料费、住院费、注射、穿刺、手
术、理疗、化验、透视、拍片、输血、输氧、针灸、推拿、按摩、拔牙、补牙、
验光、接生费(包括产前检查费)等医疗费以及住院中药代煎费。
2.实行绝育、放置节育环、人工流产的医药费、住院费,手术费等。
3.公费医疗委员会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有计划组织的定期体检费。
4.院外接生费、因公外出、准假回乡探亲期间患病治疗以及批准回家休养治
疗的医药费。
5.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因战伤、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伤需要整容、整肢的医
疗费(不包括器具)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治疗。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
各类人参、鹿茸、各种药酒、补汁、水果膏剂、滋补膏剂、三磷酸腺苷、辅
酶A等,不论单味或复方,均按自费处理(抢救重危病人、治疗公伤人员除外)。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就诊、转诊、转院规定: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均由区卫生
局发给公费医疗证,凭证到指定的医院记账就诊。如需转院,应经同意并出据转
诊证明方能转诊。
公费医疗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后下拨,由区卫生局掌握使用。公费医疗标
准:1953年每人每月为旧人民币2万元 (折新币2元) ,1981年每人每月2元5角,
1985年每人每年50元。
二、合作医疗
1970年,淄川区开始大办合作医疗。1972年,峪林公社试办社、队两级管理
的合作医疗,有条件的公社也试办起了社、队两级管理的合作医疗。1980年,全
区实行合作医疗的生产大队有408个。
合作医疗经费由生产大队从公益金中按每人每年1~2元提取,社员每人每年
交1元。 社员看病所用医药费,视生产大队经济状况全部报销或部分报销。社、
队两级管理的合作医疗经费由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经费中提取50%,拨交给公社卫
生院代管,有条件的公社还拨给部分合作医疗经费,社员因病住院药费从中报销
70%左右。
1981年,多数生产大队的卫生室(保健站)承包给乡村医生或由乡村医生举办。
是年, 全区还有170个生产大队实行合作医疗。从1982年始,大部分合作医疗逐
步停办。1985年,尚有部分乡(镇)和村的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民的医疗费用实行
只报销部分住院医药费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