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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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租减息
淄川减租减息、增加雇工工资始于1942年。是年下半年,先后在洪山、蓼河、
蟠龙区的21个村庄展开。对出租土地,实行“二五减租”,即减原定租额的25%;
对借贷, 实行“分半减息”,即利率由3分减为1.5分;对雇工确定工资标准,
一般男性雇工,除由雇主供给食宿外,年工资不得少于高梁或玉米300斤。
1945年冬至1946年夏,在减租减息的同时,开展了反奸诉苦斗争。其间,从
重租重息下解放出佃户870户, 借户150户,皆按政策规定减了租息,有880个雇
工增加了工资。
二、土地改革
1946年5月始, 淄川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农村由减租减
息改为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 是年冬至1947年5月,蟠龙、龙泉、崔军、
洪山、商河、萌山、金寨、城郊8个区,500余个村庄全部完成了土地分配工作。
蟠龙、龙泉两区农民、工人分得土地73386亩,粮食26125斤,浮财约值1436万元
(北海币)。
1950年8月始,贯彻实施《土地改革法》,到1951年3月,全县胜利完成了土
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全县共没收、征收地
主、 富农、 小土地出租户土地29360.99亩,房屋25228间,牲畜1012头,农具
8375件,粮食2886793斤,小车405辆,水车106架。同时,从外县调入耕地186亩,
粮食2870斤,分配给了农民。
1952年3月, 开始丈量土地,核查四至,明确权属,向农民颁发土地房产所
有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