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预备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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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规定,凡由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士兵和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都要按规
定进行预备役登记。1956年,全区进行了预备役登记工作,对年龄在40岁以下、
身体健康的男性公民都进行了预备役登记。从此,兵役登记形成制度化。“文化
大革命”期间,兵役登记工作中断,1980年恢复预备役登记,同时建立兵役动员
资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