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义务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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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7月1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兵役法》,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历年的征兵工作只是征集的年龄和数量不
同,其征集对象、要求略有差异,其方法步骤大致相同。1978年,经全国人大常
委会决定, 在陆、海、空军中服役满5年的专业技术骨干,根据军队建设需要和
本人自愿,可转为志愿兵。从此实行了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84
年,对新兵接送工作进行了改革,由原来部队到地方接兵,改为地方将新兵直接
送到部队。在历年征兵工作中,淄川适龄青年皆踊跃报名应征,依法服兵役。军
人服役期满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回到原地参加工作和生产
劳动,并服预备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