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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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位津贴
井下津贴
1963年9月,煤矿井下工人在执行统一工资标准的同时,实行井下津贴制。
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工人标准工资的15%。1965年2月,井下工人津贴改为采煤、
掘进工每人每天0.60元,井下其他工人0.40元,按工人在井下实际工作天数发
给。干部(含基层干部) 下井工作一律不享受津贴。1979年3月,采煤、掘进工人
井下津贴改为0.80元。 井下跟班的区、段、队级干部及技术人员,每下井工作
一个班,发给临时补贴0.20元。
高温临时补贴
凡常年从事高温工作的工人, 根据地点温度高低,劳动繁重程度大小,每
人每月发给5元、4元、3元的高温临时性补贴。
医疗卫生、防疫、保健津贴
自1980年1月1日起, 对卫生、防疫站人员从事有毒害、有传染危险和长年
外勤现场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一类每人每月15元,二类12元,三类
9元,四类6元,按实际从事工作天数发给。
施工津贴
1977年6月始,实行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到远郊区施工的单位
每人每天0.40元,到山区、偏僻地区施工的单位每人每天0.30元,按在施工工
地出勤天数发给。
二、少数民族生活补贴
1957年6月始, 对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职工实行伙食补贴, 每人每月3.50元
(在无条件单设食堂的单位中实行)。
三、副食品补贴
1979年10月,部分副食品提价后,对职工发放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5元。
四、小伙食单位补贴
1964年1月始, 对县以下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或定员人数在15人以
下而又未设置勤杂人员的小单位, 实行小伙食单位补贴。7人以下的单位每人每
月1.50元,8~15人的单位每人每月1元。
五、粮食补贴
1965年1月始, 对职工生活实行粮价补贴。补贴办法,按职工分配。补贴标
准,每一职工所享受的补贴费,相当于粮食提价后三口人口粮标准的差价。十三
级以上或相当于十三级以上的干部不享受补贴。工人全享受补贴。
1978年12月,粮价补贴改为职工每人每月2元,自带口粮的临时工、合同工、
亦工亦农轮换工, 补给国家供应口粮部分,每百斤2.50元。后改为月工资50元
以上的职工每人每月1.80元,40元以上的职工每人每月1.90元,不足40元的职
工每人每月2元。1979年10月份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享受此项补贴。
六、取暖补贴
1966年职工冬季个人取暖年补贴7.50元,1978年改为12元。
七、夜班津贴
1965年9月始, 对三班生产的企业中从事夜班生产的工人和跟夜班生产的干
部发放夜班津贴, 标准为0.20元。1978年改为凡三班生产的企业,发给两个班
夜班津贴;实行两班生产的企业,发给一个班的夜班津贴。标准为0.30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务夜间加班,实行夜餐补助。
八、上下班交通补贴
1965年11月始,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职工,居住地点离单位10华里以上、
乘火车或汽车上下班的,由企业按月票或季票补贴票价的60%;住集体宿舍、每
月回家一次的职工,补贴票价的70%,骑自行车上下班的职工,每月补贴修车费
1元。“文化大革命"期间,交通补贴中断。1971年3月恢复交通补贴,1982年2月
改为家居离工作单位4华里以上、 须乘公共汽车或骑自行车上下班的职工,享受
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标准改为,职工本人每月负担乘车费不少于1.50元,其余
部分单位给予补贴。 自行车补贴改为1.50元。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除报销车船
费、住宿费外,享受出差生活补助。
九、洗理费
1980年10月始,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及未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事业单位的在
职职工,发给洗澡、理发费。每人每月男职工2元,女职工2.50元(含卫生费0.
50元)。1981年9月始,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发给洗澡、理发费,每人每月
男职工1.60元,女职工2.40元(含卫生费0.80元)。1985年改为男职工4元,女
职工5元。
十、书刊费
自1984年起,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发放书刊费,每人每月4元。
十一、福利费
福利费按职工月工资额的2.5%提取, 每月按每人1元拨给工资发放单位掌
握使用,职工遇有生活困难,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十二、假日
探亲假
1958年2月6日始,对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
团体中的正式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同父母、配偶不在一起而又不能用公共
休假日回家团聚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日2~3个星期,工资照发,车船费
自理。1962年6月始,改为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由所在单位发给。
1981年3月, 改为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假期20天。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期或自愿
两年探亲一次的,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
次,假期20天。职工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
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
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婚、丧假
1959年6月始,在职职工请婚、丧假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照发工资。1980年
2月,改为在职职工本人结婚或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l
~3天的婚、 丧假。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本
人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自理。1981年起,对
实行晚婚(男女满25周岁)的职工,结婚假日增加15天,工资照发。
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休假,假期中除享受公费医疗外,6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6个
月以上者按病假工资比例发给工资。
生产假
女工作人员产前产后共给假期66天,难产或双胎增加产假11天。怀孕流产不
满7个月的,根据医生建议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期。假期间工资照发。
节日假
职工享受的节日假有:春节3天,五一节1天,国庆节2天,元旦1天。假日工
资照发。工人节日间坚持生产,享受双薪待遇。
十三、公费医疗
职工发给公费医疗证,按规定的医疗单位就医,其医药费用据实报销。
十四、其他
职工因年老体弱不能继续工作的,分别享受离职休养、退职休养和退职待遇。
为使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老干部安度晚年,区建立了干部休养所。
职工牺牲、病故后,其遗属按规定领取抚恤金和丧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