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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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人工资
分货制
20世纪20~40年代,煤炭工人纯属出卖劳动力者,其劳动报酬只占整个劳动
总值的2.7%。工资形式,先后实行过货币工资、实物工资(粮食);窑业(陶瓷)
工人的工资,先后实行过货币、实物、产品分货三种形式。1946年以前,多采用
实物(粮食)工资和货币工资制。1946年以后,实行产品分货制。即把每窑产品分
成多份,窑主得三分之二,工人得三分之一,俗称批分子。分得产品,各自销售,
售金自得。
货币工资
建国初期, 职工工资实行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 1956年,对企业、
事业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进行了第一次全面改革,取消了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
贴制度,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工资改革改进了工人的工资等级
制度,熟练劳动和不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轻易劳动,在工资标准上有比较明显
的差别;改进了企业职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职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
根据其担任的职务进行了统一规定,推广和改进了计件工资制,改进了企业的奖
励工资制度、津贴制度。从此,职工工资纳入了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
职工工资调整
1959年,对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邮电和公共事业部门30%的工人和
10%的职员晋升了工资,对农业、林业、水利部门的工人及商业部门的售货员、
服务员和饮食业工人以5%的升级面调整了工资。1963年,对全区职工以42.8%
的升级面调整了工资。是年8月,淄川区由原来的三类工资区升为四类工资区。
1971年11月,对全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
级工、196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
级工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普遍晋升了工
资。对相同条件的矿山井下的生产工人,在调资中放宽一级。在调资范围的工人
和工作人员,一般都高定一级,少数职工上调二级。
1977年,对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
及同他们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企业干部和商业、服务业、文教、卫生、
国家机关等部门的职工普调了工资。对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以40%
的升级面调整了工资。 对矿山井下工人, 按上述两项规定,调整工资人数少于
1976年以前井下工人总数40%的,调整到40%。
1978年,对企业中生产、工作成绩优异的,进行了工资升级或提前转正定级。
升级面为固定职工总数的2%。
1979年,按40%的升级面调整了工资,由四类工资区升为五类工资区。
1983年,对全区81个企业单位的职工晋升一级工资。
计件工资 1955年以前,没有统一的计件工资制度。1956年工资改革,大部
分企业逐步实行了计件工资制。同时,建立健全了定期审查和修改定额的制度。
1958年“大跃进” 时期,区内13个企业单位取消了计件工资制。1959年,
全国工资座谈会重新肯定了计件工资制。到1960年底,全区有14个企业实行了计
件工资制。1961年,区内大部分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
1964年, 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各企业相继取消了计件工资制。“文化
大革命”期间,计件超额工资改为附加工资。1978年下半年,开始对企业进行整
顿,整顿后的企业采用了不同形式的劳动定额制度。工人超定额后,按一定比例
发给超额工资或超额奖。
奖励建国初期, 奖励无统一规定。1956年工资改革后,逐步建立了奖励制
度。
1959年始发“跃进奖” ,1961年改发“综合奖”。在此基础上,设立了多
种单项奖,有劳动竞赛奖、合理化建议奖、新产品试制奖、节约奖、技术改进奖
等。
1964年,部分企业取消了奖励。“文化大革命”期间,奖励制度停止实施,
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1966年以后的新建企业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一律不享受附
加工资。
1978年后, 随着企业整顿,恢复奖励制度。1979年,实行发放奖金审批制
度,以克服滥发奖金的不合理现象。
二、干部工资
战时待遇
抗日战争时期,干部没有工资、福利,食需由地方统筹供给,每年棉衣(发
棉花1.5市斤自做)、单衣(发粗布自做)各1件。不少工作人员还为抗日捐献资金。
当地干部多靠家庭支援,许多外地领导干部随抗日武装活动,享受战时军人一
般供给制待遇。后来实行粮票、柴票制,吃饭交粮票、柴票。
1948年3月,政府工作人员实行低标准军事供给制,在政治上工作人员家属
可享受工属待遇,家庭无劳动力耕种田地的村里助耕,节日慰问发给少量慰问品。
在政府机关伤病员和领导干部享受中灶,科局长以下干部都吃大灶,月标准生活
费合人民币7.50元。1949年始,县政府工作人员冬发棉军装,夏发单衣、衬衣、
裤头、鞋、袜、毛巾、牙刷、牙粉、肥皂、被褥等。另外,每月发4两黄烟费。
包干供给制
1952年以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伙食、服装、津贴、保育。
保姆、妇女卫生保健等费用,均由国家包干供给,日“小包干”。
工资改革
自1952年开始至1956年,对享受供给制的工作人员先后改为工资制。
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 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定为15~27级共13
个级别,勤杂人员定为2个级别。
干部工资调整
1963年, 全区干部以40%的升级面调整了工资,由三类工资区调为四类工
资区。
1971年11月,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行政24级、
196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行政25级、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行政26级或低于26级
的工作人员,以及与上述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普遍升级,少
数干部上调两级。
1977年调整工资, 调资面为干部总数的40%。1978年调资面为干部:总数
的2%, 1979年调资面为干部总数的40%,由四类工资区调为五类工资区。1981
年文教卫生系统调整了工资。1982年,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普调一
级工资。
1985年实行工资改革, 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人均月增资18
.94元,人均月工资80.04元,比1956年工资增长8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