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干部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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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和干部任免审批权限规定,区委正副
书记、区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由省委管理任免。区委常委、副区长、区人大常
委会副主任、区委部委办部长、书记、主任、区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法
院和检察院院长、乡镇 (公社) 党委正副书记、乡(镇)长(公社主任)由市委管理
和任免。其他干部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分别管理。
凡市、区政府公布的干部都有任命书。
1984年,干部管理制度改革,适当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机关干部的管
理,原则上由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原属省委管理的区委正副职、区政府和区
人大常委会的正职改为市委管理。原属市委管理的干部下放一级,由区委管理。
原属区管干部,均按“下放一级”的原则,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分别管理。
区直机关各部门股长级和乡(镇)机关助理员级干部,分别下放到各局党委(党组)
和乡(镇)党委管理和任免,向区人事局备案。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干部,
原则上由各主管部门管理。
区政府职能部门的正职,需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任命。
副职则由区政府任命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