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和干部任免审批权限规定,区委正副
书记、区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由省委管理任免。区委常委、副区长、区人大常
委会副主任、区委部委办部长、书记、主任、区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法
院和检察院院长、乡镇 (公社) 党委正副书记、乡(镇)长(公社主任)由市委管理
和任免。其他干部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分别管理。
凡市、区政府公布的干部都有任命书。
1984年,干部管理制度改革,适当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机关干部的管
理,原则上由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原属省委管理的区委正副职、区政府和区
人大常委会的正职改为市委管理。原属市委管理的干部下放一级,由区委管理。
原属区管干部,均按“下放一级”的原则,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分别管理。
区直机关各部门股长级和乡(镇)机关助理员级干部,分别下放到各局党委(党组)
和乡(镇)党委管理和任免,向区人事局备案。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干部,
原则上由各主管部门管理。
区政府职能部门的正职,需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任命。
副职则由区政府任命公布。
第五辑 干部任免
按照《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和干部任免审批权限规定,区委正副
书记、区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由省委管理任免。区委常委、副区长、区人大常
委会副主任、区委部委办部长、书记、主任、区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法
院和检察院院长、乡镇 (公社) 党委正副书记、乡(镇)长(公社主任)由市委管理
和任免。其他干部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分别管理。
凡市、区政府公布的干部都有任命书。
1984年,干部管理制度改革,适当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机关干部的管
理,原则上由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原属省委管理的区委正副职、区政府和区
人大常委会的正职改为市委管理。原属市委管理的干部下放一级,由区委管理。
原属区管干部,均按“下放一级”的原则,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分别管理。
区直机关各部门股长级和乡(镇)机关助理员级干部,分别下放到各局党委(党组)
和乡(镇)党委管理和任免,向区人事局备案。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干部,
原则上由各主管部门管理。
区政府职能部门的正职,需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任命。
副职则由区政府任命公布。